买方未能支付货款或延迟支付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法的情况下,卖方是否可以要求在LPR中额外加收30%-50%来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欠卖方货款的情况很常见。刘和张是多年的商业伙伴。刘某经营消防器材批发业务,张某经常向刘某购买产品。 2021年3月,张某因资金紧张,无法向刘某支付货款。双方并未签订10万元的销售合同,但有双方签署的购销订单、报表以及物流公司的运费单。刘某多次催款后,张某始终未支付所欠款项。
2022年8月,刘某起诉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欠款,并按LPR的1.3倍计算逾期损失?那么刘先生的1.3倍LPR逾期付款损失能否得到支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卖方以买方违约为违约理由。补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参照逾期罚金利率标准;
违约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基础上加收30%。发生了违约行为。 -50% 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本案中,刘某、张某未签订买卖合同,也未就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达成一致。因此,刘某可以要求张某按照LPR的1.3倍计算滞纳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