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好友改名“文件传输助手”被骗事件分析
黄普林
2024年2月,安徽一名女士发现自己使用的微信“文件传输助手”变成了“文件传输助手”,并且发了两条朋友圈。她觉得有什么不对劲。经调查,认为有人在加他为微信好友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户名更改为“文件传输助手”、“文件传输助手”,故意窥视他的生活。该女子称,她曾用微信通过这个“文件传输助手”和“文件传输助手”传输各种数据和个人隐私。期间,她还打过视频电话,检查自己的容貌,但对方并未接听电话。
【普平】
如果这件事属实,我们先梳理一下事件的要点:将自己的微信名称改成“文件传输助手”或者“文件传输助手”,导致其他好友误会,导致别人误会。认为是微信官方系统设置的“文件传输助手”,上传个人信息、隐私信息等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此人没有提醒对方误会,没有调整自己的微信名称,也没有发朋友圈等动作,只是默默关注和接收个人信息、私密信息以及对方多年来发送的其他信息。那么,这个人的行为能否以及应该如何受到法律的评价呢?
此人将自己的微信名称改为“文件传输助手”或“文件传输助手”。起初这可能只是一个笑话或恶作剧。然而,当朋友误会,长时间不提醒而发送个人信息、隐私信息等信息时,就超出了开玩笑、恶作剧的范围。对于这种情况,首先应该判断为不道德甚至不道德。
负面评价可以合法吗?个人认为这个还是有可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信用,信守承诺;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互相添加微信好友后,你将自己的微信名称改为“文件传输助手”或容易引起误解的“文件传输助手”,最终导致对方误会。不但没有提醒对方,反而继续侵犯对方的真实身份。在误解状态下自愿接收对方发送的个人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等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等权利和个人利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通过刺探、侵入、泄露、披露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他人个人信息,必须征得他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进一步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误导、欺诈、欺骗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胁迫等
在本次事件中,所谓的“文件传输助手”或微信更名的“文件传输助手”不能声称发送者同意其接收、处理个人信息。由于对方在误解的状态下发送个人信息、隐私信息等,并非发送者的本意,因此不能主张信息发送者构成“同意”。而且,所谓的“文件传输助手”或者微信改名的“文件传输助手”,对于消息发送者的误解也是有过错的。所谓“文件传输助手”或微信更名的“文件传输助手”,引起微信好友之间的误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不但没有提示对方,反而花了很长时间才收到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的消息。个人信息、私密信息等应视为未经他人同意以误导或者其他方式(接受)、处理他人个人信息,以“侵入、侵入”以外的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泄漏、披露”权利。
据此,对于所谓“文件传输助手”或微信改名的“文件传输助手”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主张其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受到侵犯,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5条、第1165条、第1167条等规定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