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等早已融入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一旦涉及纠纷,手机、电脑中都会储存大量证据。法官如何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电子证据应当如何保存?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如下。
案例一:公司拒绝提供内部平台数据,倒置证据支持员工诉求。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至2020年,王某在一家物流公司从事运输工作。 2020年6月,物流公司因经营困难倒闭,但王某却被拖欠运费16万余元未支付。王某提交的证据是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云通过微信发给他的货运明细单,但明细单上没有签名或盖章。物流公司不接受详细清单,要求王某提交原始提货单以核实所欠运费金额。王先生表示,由于送货单数量较多,他并没有想到会通过诉讼来解决,所以他并没有保留所有原来的送货单。配送订单均通过物流公司平台配送,每月覆盖一次,只能通过物流公司系统账户在平台上查询。
该物流公司承认所有配送订单均通过平台配送,但表示该物流公司因经营困难已解散,许多部门已不复存在。因此,物流公司无法查询平台信息,也无法再提供物流平台上的数据。
法院认为,王某虽然未能提交其主张运费的全部物流基本单据,但其已提交了部分单据,并说明了其未能提交全部基本单据的原因。物流公司作为发货人,本身未提供任何物流单证或相应证据,且作为调度平台的用户,无法提交平台查询的数据信息,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良后果。因此,法院对王某主张的运费数额予以认可。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陈述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即原告首先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但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还应当考虑原告和被告举证的能力。例如,当电子数据存储在企业自己使用的APP或平台中时,企业员工无法预见未来会发生诉讼,因此他们一般不会提前保留所有平台数据,或者如果他们想保留的话,由于权限问题,他们将无法提供所有信息。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法人单位更为合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全部事实。
案例二:欠条仅包含假名,支付宝实名信息确认了身份,支持原告的请求。
案件基本事实:
高和卢是老乡,五年前一起来北京打工。他们通常互相称呼对方的昵称“小梅”和“小安”。卢某向高某借了7000元,并给高某写了一张欠条,但欠条上只有两人的昵称,没有身份证号码。卢某失踪后,高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某归还贷款。但高某提交的欠条上写着:“小安向小梅借了7000元”,并未显示高某和卢某的全名,无法证明借款人就是卢某。
庭审中,法官发现高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另外,由于家庭贫困,7000元对于他来说是一笔巨款。随后,高某向法院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但支付宝账户上仅显示卢某的用户名和昵称,并未显示卢某的全名。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支付宝运营方发送协议询问函,调取支付宝收款人实名认证信息,确认收到高某转账的收款人为卢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高某提交的欠条,并结合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向高某借钱的人就是被告人卢某,故对高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陈述
公民个人向他人借钱时,必须要求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借款人写借条。欠条上必须写明双方的全名、与其身份证一致的身份证号码,以及贷款金额的大小写数字。贷款金额的大小写数字之间不应有空格或换行符。贷款的支付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完成,并且备注上应注明是贷款。无论借款前双方沟通得如何好,双方都无法控制后续事态的变化。只有做好前期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聊天记录截图被断章取义。庭审过程中,登录微信显示完整记录后,事实得以认定。
案件基本事实:
周提出与雷合作转售二手车。双方出资购买车辆后,雷某将车开走并自行出售。当周某想约雷某洽谈汽车销售事宜时,雷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周某见面。随后,周某多次索要剩余欠款。雷某转给周某2000元后就失踪了。周某与雷某通过电话、微信多次沟通,雷某同意再给周某8500元。于是,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雷某立即偿还8500元。雷承认双方曾合作转售二手车,但表示双方事先商量好,每人支付部分过户费、挂牌费等,但周某没有支付一分钱,所以雷并不承认自己欠周任何钱。
由于双方从未签署过书面协议,且合作转售车辆的沟通方式为电话和微信,因此周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截图。但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完整。周某解释称,双方微信聊天十分频繁,且并非全部与合伙关系有关,因此他只提交了部分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为了查明案件全部事实,法院要求周某在庭审过程中登录微信,按时间顺序出示所有微信聊天记录,并播放所有保存的通话录音。根据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周某的说法虽然属实,但并不完整。
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可以证明,车辆售出后,雷某给了周某2000元,随后同意再给周某8500元,但此后一直没有兑现。在核实了所有证据后,周某在多次追讨剩余债务的过程中,主动同意雷某少付1500元,只剩下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后续合伙购买车辆问题的处理情况。双方协商过程中,雷某同意支付周某8500元。后来,周某同意雷某少付1500元。双方都同意了。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因此,法院判决雷某应支付的金额为7000元。最终,法院判令雷某赔偿周某7000元。
法官陈述
举证时必须提交证据原件,且证据原件必须真实、完整。就微信聊天证据而言,原文是指登录微信后显示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的截图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原创”范畴。因此,如果日后需要诉讼时,不能只保留聊天记录的截图,然后删除聊天记录。相反,您应该保留微信程序中的所有聊天内容,才能作为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