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评析:劳动者以未明确加班工资标准为由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无过错

2024-10-27
来源:网络整理

【法庭评论】

1、劳动者以未明确加班工资及支付方式为由,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故意或过失。

在梁勇诉重庆紫光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原合同内容为准。用人单位以未明确加班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为由,未能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故意或过失。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报酬150%的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且无法安排补休的,工资报酬不低于工资的200%;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工资不少于工资的200%。 “工资的300%”规定加班工资标准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模板中不包含加班工资标准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没有关于加班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的内容。按照常理,日常生活中加班工资的支付方式有很多种,即劳动合同中没有加班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并不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双方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对此并无故意或过错。

2、劳动者选择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而决定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价值判断的正当选择。

本案(梁勇诉重庆紫光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因劳动者在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能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以未明确加班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为由,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从表面上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改为“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自收到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他工资。 《实际工作时间报酬》要求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如果用人单位采取这一措施,则涉嫌非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因为,涉案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该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被认定为伤残。如果用人单位此时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单位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还必须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未通知是有正当理由的。梁勇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书面解除劳动关系。

三、在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慎用“双倍工资”惩罚性条款

在本案(梁勇诉重庆紫光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并未受到损害,用人单位也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没有盈利。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仍足额支付相关劳动报酬。按照原合同,不减少员工工资。治疗。也就是说,劳动者客观上保留了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机会,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待遇。如果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将失去工作机会,没有劳动收入来源。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并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且,如上所述,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由劳动者承担。如果在本案中适用“双倍工资”的惩罚性条款,就会鼓励员工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不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以上意见均摘自《用人单位不应向选择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作者:方建雷,发表于《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5期)

专家意见

因劳动者的过错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的月工资给劳动者。雇员。”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终止合同。根据劳动关系,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报酬。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受聘之日起支付的工资不得超过一个月至一年。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工资,并与劳动者补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每月两倍的工资”,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在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无节制地肆意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因劳动者原因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签订劳动合同。此事不存在过错,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当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过错,而是劳动者有过错。

(摘自《劳动争议仲裁标准规范》,王林清着,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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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4)站中法民三中字184号

原审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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