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是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快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时逐笔处理支付业务,实行净额清算。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营者。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营者和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监控参与者业务系统的上线状态。第五条 网上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的参与主体分为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直接接入和银行机构代理接入。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是指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直接接入,是指接入网上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直接通过网上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是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办理业务收发和资金清算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 系统参与者通过网络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七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用清算账户。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直属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结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第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规定金额以下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设定和调整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金额上限。第九条 支付业务经支付清算行确认后生效。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银行是指付款银行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第十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一经结余即为最终结果,不可撤销。第十一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期清算”的原则。收款银行收到支付业务已净额结算的通知后,实时到账指定收款人账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按时完成付款清算行与收款清算行的资金清算。定期。本办法所称付款行、收款行包括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收款人开户银行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第十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信用支付业务,信息由付款清算行发起,通过网上银行中心转发至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单,网银中心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中心,是指负责转发参与者之间业务信息、对支付业务进行净额结算处理的系统节点。第十三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借方支付业务,信息由收款清算行发起,通过网上银行中心转发至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单,网银中心结账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第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第三方支付业务,信息由第三方机构发起,通过网上银行中心转发至支付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单,并通过网银中心转发至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将回单实时返回网银中心,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第三方机构、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第十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信息由查询机构发起,通过网上银行中心转发至被查询机构;被查询机构将查询结果按照原路径实时返回给查询机构。本办法所称查询机构,是指根据查询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发起账户信息查询请求的系统参与者。本办法所称被查询机构是指接收网上银行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请求并返回查询结果的直连银行机构或代理接入银行机构。第十六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与网上银行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的信息应当实时在线处理。
第十七条 通过网络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传输的业务信息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确保数据安全。第十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过对直连银行机构设定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发起的支付交易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进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与小额支付系统享有相同的净借记额度。净借记限额通过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是指集中存储和管理清算账户、处理支付业务资金结算的支撑系统。第十九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24/7不间断运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工作时间。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第二章 网上支付及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第二十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网上银行授信业务; (二)网上银行借记业务; (三)第三方授信业务;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授信业务,是指付款人通过付款银行向收款银行发起的付款业务。网银授信业务可支持以下活动的资金支付:(一)网银兑换; (2)网上购物; (三)商旅服务; (4)网上银行支付; (五)偿还贷款; (6)实时支付; (七)投资理财; (8)交易退款; (九)慈善捐赠; (十)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借记业务,是指收款人按照事先签订的协议,通过收款银行向付款行发起的托收业务。网银借记业务可支持以下资金支付行为: (1)实时收款; (二)贷款偿还; (三)其他。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授信业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付款人、收款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接口通知付款银行向收款银行付款的业务。 -银行清算系统。第三方信贷业务可支持以下活动的资金支付:(一)网络购物; (二)商务旅行服务; (三)网上银行支付; (四)偿还贷款; (5)实时采集; (6)实时收款; (七)投资理财; (8)交易退款; (九)慈善捐赠; (十)其他。第二十四条 付款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网上银行借记业务时,应当与客户签订授权付款协议。本办法所称授权支付协议是指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合同。合同规定,开户银行收到指定机构的支付业务时,按照协议内容核实支付业务相关要素后,可以从指定账户进行支付业务。支付。第二十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应当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并在收到网上银行中心转发的支付业务后返回回执。第二十六条 收款银行受理网上银行授信业务和第三方授信业务时,应核查指定收款账户是否存在并符合收款条件,并将核查结果实时返回网上银行中心。第二十七条 参与者开办网上银行借记业务和第三方授信业务应当以收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为基础,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开办第三方授信业务时,应当明确支付账户类型,付款银行应当确保支付业务从第三方机构指定类型的账户支付。第三方机构指定的支付账户类型包括: (一)支付仅限于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 (2) 付款仅限于个人信用卡账户; (3)支付仅限于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或个人信用卡账户支付; (4) 付款仅限于公司银行结算账户。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三方授信业务相关的交易凭证,并有义务配合其他参与机构查询交易数据。交易凭证及电子数据自交易之日起保存至少5年。第三十条 第三方机构负责协调解决第三方信贷业务收款人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产生的纠纷。第三十一条 支付银行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第三方授信业务时,支付业务应当通过网络认证或协议认证得到付款人的确认。本办法所称网上认证,是指付款银行向付款人提供网上认证接口,根据付款人网上提交的信息进行身份认证,确认付款。本办法所称协议认证,是指付款人与付款银行事先签订授权付款协议,付款银行根据付款协议对第三方授信业务中的业务信息进行审核,并确认审核通过后付款。第三十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付业务处理结果的,可以发起业务取消指令。
参与者还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发起业务提现指令。撤销指令应当由原支付业务发起人发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立即取消未纳入净额清算的业务,已纳入净额清算的业务无法取消。第三十三条 账户持有人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应当与账户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本办法所称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是指客户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合同。合同规定,开户银行收到指定机构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对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的相关要素进行核查并通过。可以提供指定账户的余额或交易明细。第三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下列账户信息查询: (一)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 (二)个人信用卡账户;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第三十五条 账户信息查询包括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本办法所称账户余额,是指查询时被查询账户的余额或可用额度。本办法所称交易明细是指查询账户在规定期间内的业务明细。第三十六条 被查询机构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应当实时进行协议验证,并将查询结果通过网银中心返回查询机构。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参与者发起或者受理的业务种类进行控制。第三章网上签约管理第三十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客户通过网上方式与银行签署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
第三十九条 客户与开户银行签订授权支付协议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支付业务发起机构,为网上支付跨行参与者。清算系统; (二)支付业务的支付账户,指定支付业务收款人的,还应当注明收款人的账户信息; (三)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第四十条 客户与其开户银行在线签署或取消授权支付协议后,开户银行应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时通知协议约定的支付业务发起机构。第四十一条 客户与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查询机构,应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 (2)查询人,查询人可以是账户所有者或者账户所有者授权的其他实体; (三)被查询的账户; (四)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第四十二条 客户与其开户银行在线签署或终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后,开户银行应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时通知协议约定的查询机构。第四十三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建立协议数据库,保存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信息,支持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根据协议信息进行询价业务。自动验证。第四章 净额结算与资金清算 第四十四条 网上银行中心负责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进行逐笔实时净额结算。第四十五条 网上银行授信业务和第三方授信业务以收款清算行返回的确认回执作为净额结算的依据。网银借记业务以付款清算行返回的支付同意回执为净额依据。第四十六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审核的支付业务进行实时净额清算,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审核的支付业务予以拒绝。第四十七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净额报送清算的次数和时间由网上银行中心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