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民事案件中的诉因概念尚无明确定义,大多由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内容决定。例如,如果离婚案件的案由被确定为离婚,则从案由中可以看出该案是离婚案。诉讼因由是赡养费的案例,一眼就能看出是赡养长辈的案例。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试行)的规定》中,将民事诉讼法监督程序中的申请给付令作为案由,我个人的理解不一。
首先,付款令、判决、裁定和调解文件都是诉讼结案的形式或方法。如前所述,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法院采取的法律手段,即结案的方式,只能是判决,即以判决结案。
二是作为诉因的付款令体现在当前的统计报表中,不够规范,混淆了统计报表的诉因和结案方式。在统计报表中体现的结案方式中,表现为判决结案多少、裁定结案、调解结案、赔款令结案,这也充分说明了赔款令是诉讼中结案的一种方式, 如果支付令的诉因被认定为申请支付令,那么“私人借贷”案件的结案方式为“私人借贷”,无需判决书或调解书即可结案。
第三,以“申请缴款令”为案由的出现,并不适合公民的法制普及和宣传。许多人不理解和理解将付款令申请作为诉讼因由。对于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当事人来说,他们不知道要向他们解释多少次,他们似乎不了解付款令的适用。但是,这些当事人也申请付款令作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对于让这些当事人以申请付款令作为解决某一争议的诉因,他们实在是茫然不知所措。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监督程序中基于诉因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应以支付令申请涉及的具体内容和诉因认定为依据,监督程序涉及支付诉讼内容。例如,如果支付了款项,则要么是私人借贷,要么是企业间借贷,诉因可以列为私人借贷或公司(金融)借贷。在支付账单的情况下,以账单名称作为诉讼因由,这样列出的诉讼因由易于理解,更有利于人民参与诉讼。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如何尽快以付款令的形式或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官可以将这种简单快捷的方式告知他们,从而达到诉讼的目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