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与罗某劳动纠纷案例:病假期工资支付问题解析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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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团队律师陈曦编辑整理,仅供学习交流参考。

基本事实

2018年11月9日,罗某入职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从事水管工岗位,实行小时工资。工资标准为1550元。 /月等

罗某的《合肥社保个人参保证明》显示,罗某实际工作年限已超过十年。

自2020年6月16日起,罗某因身体不适向物业公司请病假,物业公司未支付后续病假工资。

罗某作为申请人、物业公司作为被诉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2月15日就医期间的工资。

案件来源: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民终号

争议焦点

如果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病假工资吗?

裁判员的观点

劳动仲裁维持了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的病假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称其于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2月16日期间先后向物业公司提交病假单,物业公司亦当庭承认已收到提交的病假单。罗.因此,2020年6月、2021年2月16日至2021年2月16日,罗某办理了相应的休假手续。根据罗某提交的《合肥市社保个人参保证明》,罗某实际工作年限已超过十年,从事物业管理行业已有十余年。其在公司工作不满五年,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在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为六个月”,罗友自2020年6月16日起可享受六个月医疗期,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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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罗某病情严重,治疗周期长。这是一种特殊疾病,不应受实际工作年限限制。罗某于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2月16日期间先后向物业公司提交病假单。物业公司承认已收到罗某提交的病假申请,但未对其请假请求提出任何异议。 。批准并认可罗某的病假申请。本案中,罗某提交的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也可以证明其在申请病假期间一直处于治疗期且尚未康复。因此,本院支持其主张的8个月的医疗期。

浩华短评

病假期间病假需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我是否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我们通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来看看医疗期限与病假工资的关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病治疗期间,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是国家统一的病假工资,按照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的前提是“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但事实上,规定。各地病假工资并不一致。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病假工资支付规定》,字面意思是支付病假工资的前提是“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的规定执行。”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按照合同规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字面意思就是支付病假工资的前提是“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限内”。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病假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从字面上理解,病假工资的支付仅在病假期间提供,并不限于医疗期间。

安徽也有规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从字面上看,支付病假工资的前提是“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

回到上述案件,二审法院为何最终支持了两个月的病假外工资呢?从二审法院判决正文的推理来看,二审法院主要基于物业公司批准并认可罗某病假申请的事实以及其特殊病情的实际情况。由于病情的治疗,从 2020 年 6 月 16 日起,将支持八个月的病假工资。

对于企业,职工医疗期满后仍申请病假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确实因病需要治疗并依法履行了病假手续,公司将面临需要支付病假工资的风险。这个需要充分考虑,可以重新计算医疗周期。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提供病假材料申请病假,公司是否可以拒绝批准,或者以不是三级医院为由拒绝批准?否则的话,毕竟关于病假,实体大于内容,员工的健康权大于单位的管理权。

——结局——

【劳动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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