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办公泄密案件逐年递增,广西公职人员因违规发布疫情信息被问责

2024-10-28
来源:网络整理

近年来,使用手机处理公务变得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因使用微信办公而引发的泄密案件逐年增多。广西一批公职人员因微信群违规发布疫情信息被追责。

微信群、QQ工作群泄露疫情防控工作资料被追究责任

案件:

广西南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熊某某、工作人员欧某某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 2020年1月26日,熊某某未经批准,通过QQ向所在单位QQ工作群发送本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材料。欧某发现该信息后,立即将原文转发至其个人微信群,并被群内其他成员转发传播,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月3日,南丹县监委决定对熊某、曲某立案调查。 (广西纪检监察网)

微信群未经批准发布含有涉密内容的调查报告并被追究责任

案件:

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名工作人员违反疫情防控纪律。 2020年2月3日,柳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叶某某向该中心微信工作群上传了一份未经批准的保密调查报告。随后,该中心三名工作人员曾某某、潘某某、刘某某私下转发了调查报告。其中,曾某某将调查报告转发至其家人微信群,其亲属再次转发,从而引发调查。该报告在网络上迅速转发传播,对柳江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被动、负面的社会影响。 2月5日,柳江区监委给予叶某、曾某行政警告处分;潘、刘受到警告;并对中心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提醒。 (柳州市柳江区纪检监察委员会)

微信群发帖泄露涉疫人员隐私被追究责任

案件: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某某工作疏忽,检查员宋某某泄露疫情涉案人员隐私。 2020年2月1日,科室巡视员宋某某(职工)利用检验科细菌学室的电脑查询传染病收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患者的住院记录。在其家人的微信群中,该群成员将病例信息转发至其他微信群,导致涉疫人员的信息在全县多个微信群中传播,泄露了疫情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给疫情相关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给整个国家带来负面后果。该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陈某某疏于管理科室人员,玩忽职守,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2月3日,富川瑶族自治县纪检监察委员会对陈某某立案审查。 (富川县纪委)

微信群泄露疫情排查信息被追究责任

案件:

广西中山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杜某某泄露疫情调查信息。 2020年1月31日晚,杜某某擅自向其家人、同学等4个微信群转发含有湖北(三县两区)返乡人员信息和祝贺信息的文件,造成疫情排查信息泄露。 。 2月6日,中山县纪委对杜某某进行诫勉谈话。 (广西纪检监察网)

微信群捏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被追责

案件:

2020年1月29日21时19分,广西贵港市桂平市罗波林业站员工秦某某用手机编造“全桂平超市明天休息,隔离地点为功德山庄” 、“疑似病例及武汉地区人员”“功德山庄1200人全部隔离”两条虚假疫情信息,并传播至“森林人”微信群(共138人)。当日21时20分,桂平市社坡林业站副站长吴某某将秦某某在“护林人”群中捏造的两条消息转发至“艺哲玉兰堂”微信群(共71人) )和“社坡会计中心会计组”(共27人)。 1月30日,桂平市公安局依法判处秦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对吴某进行批评教育。同日,桂平市监委决定对秦晓军、吴宗钊立案调查。 (桂平市纪委监委)

保密提示

微信办公造成的泄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规定“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无线通信方式传输国家秘密,未经许可的行为”。保密措施”,这是非法的。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务微信文件转发到微信_微信文件转到政务微信_微信转发政务文件到哪里去了

使用微信办公作为一种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是可以理解的。问题不在于微信本身。微信办公造成泄密的真正原因是机关、单位保密管理不严,对干部员工保密教育培训不够,干部员工保密意识淡漠。

对策

机关、单位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向各级各类人员传递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领导干部要对身边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经常提醒。干部职工不仅要保证不使用微信传递秘密,而且发现此类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原则上不建议使用微信进行办公。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工作组,通讯内容应当严格限于公开性质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开展工作。

将涉密载体的全流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相结合,从源头杜绝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隐患。

微信群

这些问题也要注意!

1.不要在微信群里乱说话;

2、不在微信群中传播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信息;

3、不参与微信群违法活动;

4、警惕微信红包等“微腐败”。

来源丨广西纪检监察网、广西日报

值班编辑丨陈士元

值班校对丨麦雪莉

值班主管丨陈少峰

值班编委丨刘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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