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分销业务需关注财税[2009]29 号文件,明确分销比例及手续费扣除限额

2024-10-28
来源:网络整理

很多房地产企业在日常业务中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分销业务。分配中有一个问题很容易被忽视,那就是分配比例问题。您需要关注财税[2009]29号的相关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要求,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佣金费用,不超过下列计算限额的,予以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计算限额按照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当事人及其雇员、代理人、代表等)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手续费和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人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确认分配方案时,应关注分配佣金比例、分配支付方式、分配渠道是否属于中介服务机构等。

1、拓展海外委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应当向境外机构支付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扣除不超过委托收入10%的金额。

2、总局问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佣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按照要求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包括交易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渠道)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的5%。

打扰一下:

1、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收入约定。有限佣金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支付给分销商的佣金_分销佣金_分销商佣金怎么设定

2、如果按销售数量支付固定佣金,则有限佣金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3、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同意按已实现收入支付佣金外,还同意按收到客户预收定金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客户收到的预付款是否会纳入扣除标准基数的计算?

答:根据财税[2009]29号规定:

1、合同、协议中没有约定收入的,佣金扣除限额按照合同、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实现的收入确定;

2、按销售额支付固定佣金的,折算成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3、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未计入当期收入的客户预收保证金,不作为计算佣金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在计算佣金扣除限额时计入计算基数。收入得以实现。

2009 年 8 月 31 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服务

财税[2009]29号的手续费及佣金包括哪些项目?

提问内容:

我公司有部分应收账款因历史原因无法收回。我们委托一家财务公司帮助我们催收应收账款。我公司向财务公司支付了追回金额的20%。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 《关于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提到的手续费及佣金是否按5%税前扣除率扣除?另外,财税[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及佣金包括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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