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需满足的条件及相关解析

2024-10-29
来源:网络整理

1.债权人只能以货币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存单和其他有价证券的形式向债务人请求付款。

二、请求支付的款项及有价证券已到期且金额已确定,并陈述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支付条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确定。

4. 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下落不明。

5. 付款指令必须能够交付给债务人。支付令送达债务人本人,债务人拒绝接受的,人民法院可以保留送达令。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云南西宁律师事务所张洛英律师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监察程序:如果已发出付款指令,则该付款指令自动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再次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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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能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权人在债务人收到付款指令前撤回申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款项或者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

(2)付款令可以送达债务人。

申请应说明所要求的金钱或证券的数额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张洛英律师简介

上海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他已经从事律师工作3年了。参与办理多起房地产企业破产项目非诉案件。还参与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案件。对于预防和治疗都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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