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案例分析

2024-10-29
来源:网络整理

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交易安排经常出现在投资协议中,如“对赌”中的股权回购条款、“清股实债”增资扩股协议中的投资者退出条款等。就投资交易而言,公司在股权重组过程中,为一名股东收购另一名股东股权提供担保。公司为大股东收购小股东股权提供担保的情况尤为常见。

那么,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公司财产能否作为履约担保呢?这个法律效力问题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公司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性不应简单认定有效或无效,而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应法律法规综合审查。

结合案例解释一下

01

公司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提供的担保可能因违反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而无效。这种“变相抽资”的情况,会产生类似“定向减资”的后果,造成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受损。

例如,在(2017)最高院民事申请第367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根据涉案《公司股权转让及项目投资回报协议》,邦高公司应对郭丽华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郭丽华无法支付转让费,邦高公司应向郑平凡支付潘文珍支付款项,导致公司利益及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导致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变相抽回出资,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禁止出资的规定。提取出资。

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第111号案中,法院认为,现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对卢东升、景勇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公司,现公司的付款担保义务是现公司新股东向原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责任。受让方不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现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代付义务。履行该义务将导致现任公司原股东退出公司后其出资额由公司缴纳的法律后果。这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禁止股东提取公司资金的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金潮公司对陆东升、景勇的股权转让款承担担保义务,属于无效条款。金超公司对涉案股权转让款不承担担保责任。

02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例如股权转让后公司只剩下一名股东时,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不会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此时,公司不仅需要签订担保合同,还需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否则,担保合同无效,对公司不产生影响。

例如,在(2016)最高院民事申请第2970号案中,万辰公司有两名股东,陈火官持股60%,胡胜勇持股40%。现陈霍官(转让方)与胡胜勇(买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陈霍官将其股权以9600万元转让给胡胜勇,万辰公司对该价款承担连带责任胡胜勇股权转让款情况。确保。随后,胡胜勇未能支付全部股权转让费,陈火官起诉法院,要求万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股权协议》约定万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万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是公司自主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根据本案事实,判决万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万辰公司申请再审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受让股东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有义务仔细审查股权受让股东代表权限的手续。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审查了股东大会决议,且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如果排除被担保股东的表决权,则该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且签字人也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协会。未履行审查义务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

例如,在(2014)民审字第1876号案中,法院认为,天利公司是否受担保合同约束存在问题。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法律规定具有宣传功能,吴文军应该了解。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吴文俊应该知道天利公司对戴启进债务的担保必须由天利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但他并没有要求戴启进以天利公司股东会决议进入或退出。天利公司.吴文军显然有责任。故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二审法院认为,该担保合同对天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不存在不当行为。

综上可见,即使在最高法院层面,对于公司是否可以承担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款的担保责任,也存在不同意见。

在《九人纪要》发布前,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公司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提供担保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时,公司与受让股东签订协议,承诺对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承担担保责任,并已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决议程序。因其他原因影响合同效力的,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但在正式草案中却是这样。该部分条款已被删除,且未给予回应。对于该问题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目前尚无相对规范的统一意见。

从最高法院近年来的判例可以看出,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基于公司提供担保是公司内部自主权、担保行为有利于公司自身经营和发展需要的角度,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确定。认定该担保无效主要是从该担保会导致股权转让股东撤回出资的角度出发。

实用指导

虽然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尚存在争议,但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01

从转让方股东的角度来看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应谨慎选择由公司为股权转让费的支付提供担保,因为此类协议可能因违反股东不得抽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建议要求受让方股东提供其他更可靠的担保方式,以降低受让方不支付股权转让费的风险。

2、转让股东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履行认真审核证明其诚信的义务。审慎审查义务是指不仅应当审查公司是否提交了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还应当进一步审查股东在决议中的签字是否与公司章程的记载相符。并检查股东签字或签名的一致性。当然,按照理性人的标准检查表面的一致性就足够了,无需鉴定签名的真伪。此外,还需计算签字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是否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公司章程对担保金额有限制时,必须特别注意检查担保金额是否超过限制。

3、建议受让股东提供资信证明,证明其有财力支付股权转让费。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提供的担保只是交易的补充和风险控制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双方串通并故意利用该担保导致转让股权的股东最终撤资的可能性来自公司。

4、建议要求公司债权人出具同意书,确认公司债权人知悉并同意公司提供担保,以免被认定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发生纠纷的事件。

5、股权投资资金进入公司账户后,建议投资者监控资金的财务走向,确保最终受益人是公司,确保公司或其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02

从公司治理角度提供建议

1、公司就提供担保事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但会议召开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强行通过决议的通过率高的,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对该决议无效提出上诉。或可撤销。需要说明的是,即使该决议不成立或可撤销,也不一定影响担保的有效性。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利用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并主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益。收入归公司所有。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代表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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