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例子
申请人刘某于2011年7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精雕公司,从事制杯工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在下个月月底前支付。
2016年3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2016年1月、2月工资,也未支付工资”。 2015 年无薪休假。”假期工资”,故向双方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该通知于2016年3月2日送达被诉人。
2016年3月7日,刘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和未休年假工资。
仲裁庭开庭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2016年1月、2月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并向仲裁庭提交了银行借款合同等一系列证据,意在证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通过贷款支付员工工资。
仲裁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因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劳动报酬,并在庭前以贷款方式偿还了申请人的工资。不存在主观无理拖欠工资的情况。恶意。同时,未休年假的部分工资不属于工资报酬,不适用于“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申请人也已及时补足该金额。

综上,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论
分析
劳动者在主张克扣、拖欠工资时,往往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那么,拖欠工资是否一定可以作为工人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赔偿的理由呢?
劳动者以“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时,必须保证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并必须排除其他客观原因,并由于用人单位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只有这样,员工才能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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