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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动建[2020]7号)有关规定,规范商品房限购限转政策实施2020年7月27日发布的《政策》根据《答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二手商品房在途交易的认定
2020年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下同)购买我市二手商品房的非本地居民(以下简称“购房者”),可提供上述日期前签订的房地产销售中介合同或若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款的定金或部分转让收据已支付给卖方(不认可现金支付),则可按照原政策继续办理网上签约及过户手续。具体鉴别标准如下:
(一)收付款主体
1. 付款人
(1)买家本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2)买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下同)需提供身份证及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能够证明与购房者有近亲属关系的文件,如村居委会证明、购房者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3)公证委托代理人须提供身份证和公证书(公证书应在2020年7月25日之前出具,委托事项明确包括缴纳保证金、货款等)。
2.收款人
出卖人本人(房产登记所有人)或其配偶、成年子女须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等证明材料。
(二)转账凭证
1.银行转账
(一)买卖双方本人或符合上述收款条件的单位之间的银行柜台转账、网银转账凭证,并加盖银行印章。
(二)银行提供住房交易资金支付托管服务的,须提供买卖双方的资金监管协议以及支付相应费用的有效银行转账凭证。签署协议并转账的人必须是买卖双方本人。
(三)银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核查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① 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相关银行官方网站查询,并打印网上核验信息截图进行确认。
②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函告银行进行核实。
③申请人应通过手机银行到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出示网银转账记录。在手机上截图后,打印截图。申请人和窗口管理员将在打印的屏幕截图上签字确认。
④申请人和银行工作人员(须携带工作证和银行委托书)到房产所在地房产登记部门窗口签字确认过户凭证真实有效。
2.支付宝和微信转账
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支付(含微信“零钱”支付)的,需提供支付宝或微信出具的显示上述付款人和收款人信息(必须是真实姓名)的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仅加盖商业凭证)提供章),如绑定银行信用卡或借记卡,需同时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申请人须使用手机在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出示电子证明成功送达的成功通知(非缴款人的申请人需出示电子证明的截图)电子凭证成功送达通知),登录通知中注明的发送邮箱地址,下载并打开支付证明交易明细,截图后打印截图,以及申请人和窗口操作人员将在打印的屏幕截图上签名以进行确认。
3、“立方通”等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
交易双方通过房产中介机构介绍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住房交易资金支付和托管服务的,须提供第三方支付机构营业执照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彩色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履约付款服务 支付相应费用的协议及有效转账凭证。签署协议并转账的人必须是买卖双方本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收代付的完整客户名单,包括交易双方姓名。 、房屋买卖合同编号、电子票据编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协助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检查。
(三)备注
上述转账付款凭证当事人非买方或卖方的,相关凭证必须载有“某人(指买方)或某房屋(指正在交易的房屋)的购买价款” ”、“某人(指买方)或某个人”。 “某房屋(指正在交易的房屋)的购房定金”或“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表述。
(四)办理期限
考虑到疫情影响等原因,允许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外地居民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继续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二、关于商品房限购政策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职称以上,能提供与本市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2020年7月25日前两年按月投保半年以上。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仍可按原政策购买。非本市户籍居民且符合上述情况的家庭,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六个月以上未参保且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家庭连续缴保六个月以上且通过一次性补缴取得购房资格的,不予认定。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2020年7月25日前连续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1年或2年的,仍可按照原规定购买第一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且符合上述情况的家庭,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2020年7月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年、2年的,如果申请人在2020年8月1日前已申报个人所得税或8月已申报7月个人所得税,且税务部门已于8月入库,则予以认可。 2020年7月25日前已连续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未完成规定期限但已实际进行交易、签署认购书并缴纳定金或定金(定金或定金电子发票原件)的必须提供付款方式,如需现金支付,不接受押金或其他形式的首付),原保单仍适用。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需缴纳一定月份的,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后以及社保、税务部门,如果符合东建房[2020]6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可视为“连续缴费”,但购房者应缴纳足额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才可办理住房限购查询(搜索)。
(四)对市有关部门认可的顶尖人才、特色人才、符合本市研发人才引进和培养条件的研发人才的经济贡献奖励和素质提升【参照《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和培养暂行办法》东莞市《(待颁布)奖励研发人才》享受本市户籍居民购房资格。在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和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全职工作的非本地居民,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可提供单位出具的全职工作证明、学历原件、提供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享有本市户籍居民购房资格。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本市户籍非居民购买本市第一套、二套商品房的,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资格条件这个城市;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商品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房。符合人才卡政策条件的人才,将在人才卡政策出台后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五)驻关部队现役军人,能提供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核发的军人身份证明、个人工作情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信息的,符合购房资格。以本市户籍的户口为准。原在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提供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和个人工作情况证明及居民身份证信息,以及公函户口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参照本市户籍家庭购房资格执行。
(六)在本市单位全职工作且由省级相关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非本地居民在本市购房的,须提供该单位出具的全职就业证明并携带至本市相关省级单位。电子钥匙需提交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登录查验,或者省级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可直接向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证明函。经审核,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资格遵循。
(七)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非户籍居民,在本市没有住房并能提供养老保险待遇详情的,限在本市购买一套商品房。
(八)年满18周岁,在我市工作、学习、居住,在我市无住房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境外个人,仅限购买一套商品房(新建商品房或二套房) -手商品房)。其中,香港、澳门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我市取得的居住证、或购买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的月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证明。其他外籍人士需提供购买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证明。外国人在我市购房需填写自住自用承诺书。
三、商品房转让限制政策
(一)有限转让期限的确定
1、2017年4月11日0点前完成网上签约的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商品房,下同),转让年限不限。
2、2017年4月11日0:00至2020年7月24日24:00期间网上竣工的商品房,须取得房产证满2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3、2020年7月25日0点后网上竣工的商品房,须取得3年以内的房产证,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房产的增减姓名,以最后一次房产交易过户时的房产登记日期为准。
(三)关于捐赠
1、动建[2020]7号文件实施后,房产受赠人为本市非户籍居民且与赠与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受赠人不受赠与社保缴费要求,但必须符合本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要求的套数;捐赠人为本市非户籍居民,通过捐赠取得购房资格的(以受赠人取得房产证之日起计算,下同),须在受赠人2年后完成取得房产证。商品房可以再次购买。捐赠的商品房须取得3年的房产证后方可交易、转让。
2、捐赠人为本市户籍居民,通过捐赠取得购房资格的,须在受赠人取得房产证后满2年,方可再次购买商品房。捐赠的商品房须取得3年的房产证后,方可交易、转让。
3.商品房继承涉及股份赠与的,继承与赠与转让登记一并办理,赠与方不受限购规定约束。继承人(受赠人)继承(赠与)的房屋出售的期限,自被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被继承人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领取证书之日起,所有权向继承人(受赠人)取得。
4、购房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并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教唆、诱导、协助购房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关企业、机构或者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2020年7月25日前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缴纳二手房定金或购房款的,如通过正常渠道无法核实或确定真实性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会同住建、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共同研究确认,如发现材料造假,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动建[2020]7号实施后,商品房限出让期限未满,房屋所有权人擅自提前出售并向买受人收取定金或者购房款的,由此产生的无法交易的风险和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产权人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应当认真核查委托房屋是否符合限制转让政策的相关要求,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拒绝接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违反规定,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与《政策答复》及此前相关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银行
委员会东莞监察分会
2020 年 9 月 3 日
东建[2020]8号盖章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