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保时捷女司机事件引热议,男司机还手打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024-10-31
来源:网络整理

几天前

重庆“女保时捷司机”事件

大惊小怪

事件原因

保时捷女司机斑马线违规掉头

与奇瑞男司机发生冲突

争吵期间

保时捷女司机扇了男司机两巴掌

随后,男司机打了女司机一巴掌。

现场表演《让帽子飞》

今天,我们暂时不对报复行为发表评论。

有理性吗?

他们也没有深入研究女司机的背景。

更不用说女司机帽子飞扬的角度了。

我可以打10分吗?

今天我只和大家讨论一下

男司机还击他人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答案是:不构成

小东说

正当防卫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概念。是指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这是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的类型、防卫的时间和程度都有要求。

在本案中,保时捷女司机扇了男司机两巴掌后,男司机进行了反击,这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攻击行为。男司机显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阻止侵权行为,比如抓住对方的手,但反击显然不是阻止侵权行为继续下去的必要手段。打斗双方都是在积极追求非法伤害对方的结果,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如果没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非法侵权。如果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成分

确实存在违法侵权行为

不法侵害仍在继续。

保持防守。

保卫不法分子本人。

不存在超出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

相关案例

“倪因正当防卫被无罪释放”

2012年9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倪某在就读的景德镇市一中学食堂玩手机。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胡某等人进入食堂。胡上前对倪大喊大叫,手里拿着水壶。倪某试图击打倪某的木方凳,但被他人拉住后离开。下午放学后,倪某走出校门,被在校门口等候的胡某拦住。随后他跑到校门口的校友管理部给家人打电话。胡追赶,将倪打倒。随后,两人都拿着酒瓶。打斗中,倪某、胡某手臂被割伤。经鉴定,胡某的伤势属于甲级轻伤,倪某的伤势属于丙级轻伤。事发后,倪某的家人向胡某支付了4000元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倪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持续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轻微伤害,但倪某的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故有正当理由。辩护称,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国防神话

以下10种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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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打斗中,任何一方都会对他人实施暴力。

2、针对涉嫌违法侵权行为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的行为人所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已自行停止或者已经完成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并非针对正在进行的非法入侵者本人,而是针对无关的第三方。

6、非法入侵者被制服或者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御性挑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8.针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针对法律诉讼而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10、起初是自卫,但后来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严重损害。这种行为被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特殊防卫除外)。

相关案例

《李某故意伤害案》

2017年4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子的父亲李某国发现受害人李某宇正在其村土背山用斧头砍栗树树枝。他上前阻止,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哉听到争吵声来到现场。当他看到李某宇拿着斧头与李建国争吵时,他上前抢走了刀。在夺刀过程中,李某将受害人推倒在地并压在其身上,双方发生打斗。期间,李某跪在受害人腹部,对受害人拳打两拳,并用膝盖敲打其胸部两次。被害人手中的斧头被他人抢走后,李某起身对被害人胸部、腹部踢了两脚。经鉴定,受害人胸部左右两侧11根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腹腔积血、回肠破裂。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受害人李某宇案发前正在使用斧头砍树枝。虽然在争执过程中他手中一直持有斧头,但他无意用斧头伤害李某哉的父亲,不构成任何侵权行为。以斧头为犯罪工具,目前不存在持续的违法侵权行为。李某以受害人持刀刺伤其父亲为由,上前抢刀并打架,不构成正当防卫。而且,在被害人手中的斧头被夺走后,李某还继续对倒地的被害人进行侵犯,其意图明显是要伤害被害人。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但属于防卫过当的意见,不予采纳。

什么是特殊防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实施殴打、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或者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对不法分子的辩护,不构成辩护。如果超过,则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特定情形下,公民的合法防卫行为不受必要限制,对其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昆山缉毒案》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左右,刘某驾驶宝马轿车从镇川路西行至昆山市顺范路路口,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于某发生争执。刘某从车上拿出砍刀,连续砍向于某。随后,于某抓起砍刀,对他连续刺砍数刀。刘某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并决定依法撤销于某的故意起诉。伤害案。

原因如下:

①刘海龙先徒手攻击,后持刀连续殴打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袭击罪”,其行为已严重危害于海明的人身安全;

②刘海龙的非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受到刘海龙的暴力威胁。

③于海明的行为是出于防御目的。本案中,于海明抢刀后,7秒内对刘海龙刺砍5次,并在追击过程中对刘海龙拍打2刀(未击中)。虽然时间和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连续的行为,于海明停止追击后,拿走了刘海龙的手机,以防止对方纠集人进行报复。

那么问题来了

被别人打的时候

怎么处理呢?

编者提醒

1、在保证自身人身安全的同时,保留证据并立即报警。

2、可以采取防御措施,但切记不要主动报复。

本期稿件:苏谷一

本期美术编辑:我想安静

本期主编:An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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