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牛某等三人是被告李某的婚生子女。 2009年,李某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牛某等非婚生子女由妻子抚养。从2012年到2025年,李每年要支付3美元的子女抚养费。因李某未及时支付赡养费,原告及另外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李辩称,赡养费应支付至三名原告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后不应支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与妻子关于赡养费的协议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某主张缩短原约定的支付期限,不予支持,判决李某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典型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数额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商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另一方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这并不排除双方自愿同意更长的付款期限。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承诺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期限更长、标准更高,但离婚后又提起诉讼,意图撤销原来的承诺,违反了良好原则。信仰,不利于儿童合法权益的实现。法院正确把握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界限,准确认定当事人协议的法律效力,充分维护儿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