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生效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怎么办?

2024-11-04
来源:网络整理

1、支付指令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执行依据

法院发出的支付令生效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支付令可以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216 条 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债权关系清楚、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未提出异议又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第 1 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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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官强制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经公证机构依法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件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裁定撤销或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超过六个月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限期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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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标的物;逾期不予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执行官收到执行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执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 5 步: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执行书面记录,并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得采取下列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押、扣押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隐匿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规定的财物或者文件等措施。

从上述分析可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未提出异议且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因此,有效的支付令是申请执行的依据。如需法律帮助,读者可前往华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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