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工作。现在,我们公司老板坚持将保密费包含在保密合同的工资中,并且事先没有与员工达成一致。如何正确进行?您能否给我一些关于技术泄漏赔偿比例的建议?读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贵公司老板要求员工就公司商业秘密签订保密合同。这是合理的。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涉及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经济利益,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至于保密费是否可以计入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一是计时工资;二是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同时,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职等原因按小时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工作学习情况、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因此,保密费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确实需要特殊保护,建议将保密费单独列为企业的独立费用。至于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技术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和不当使用技术秘密的个人或者单位均应承担法律责任。犯有商业侵权行为。秘密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员工薪酬的比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