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通知及相关事项解析

2024-11-05
来源:网络整理

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机构、房地产网络平台机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令第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秩序的意见》(建房[2019]10号)、《住建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秩序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委关于继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2021]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条例[2023]2号)等文件,现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营主体实名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

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代理登记和从业人员登记,并办理登记相关信息均需实名。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增加、终止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变更日期。新增、调整、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员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况,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改变。经纪机构发生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歇业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信息冻结或者注销登记,确保信用档案基本信息及时更新。

(三)行业组织协助实名登记。

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实名登记工作。对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颁发房地产经纪服务证书。

(四)为从业人员提供挂牌服务。

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实名登记信息卡、服务证件等,公示就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协会应合理设置继续教育内容和考核形式,可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方便从业人员学习培训。

2.规范住房信息发布

(一)规范经纪业务经营。

房产中介机构发布房屋信息时,必须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并核对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信息。如果委托人不是房产所有人,则必须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不得提供经纪服务。

(二)及时核实住房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手经纪业务后,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房屋核定。房产中介机构应当使用房屋验证码在房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或者门店内发布房屋信息。 ,并准备一份房屋状况声明。

(三)规范住房信息发布。

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的房屋信息应当符合合法出售或出租、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真实出售或出租、真实图片等要求,与房屋交易相关的信息不得被隐藏。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在同一网络平台重复发布同一房产。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通过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产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四)严格住房信息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更新挂牌房屋信息。对于已签订交易合同的房屋​​以及已取消委托或已超过委托期限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种渠道更新房屋信息。消除。

3.规范经纪服务行为

(一)明确经纪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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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的经纪服务包括基础服务和延伸服务。基础服务是房产中介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而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屋及客户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房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附加服务如房地产经纪机构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贷款代理服务等。每项服务均可独立提供,无需代理。

(二)规范交易合同签订。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为房屋交易提供便利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房屋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网上签约备案。

(三)加强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

加强现有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各方明确要求外,收购资金应当纳入资本监管账户。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四)加强对经纪商网络行为的监管。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对代理人上网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代理人利用微信、抖音、头条、微博、快手等网络传播平台发布的促销信息加强内容审核和管控,加强内容审查。以及控制谣言的传播。信息、有害信息、虚假信息,以及炒作热点、博取流量、唱衰经济等行为,必须立即制止。情节严重的,必须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4.规范经纪服务收费

(一)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

房地产经纪服务费用由交易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市场供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合理降低房屋销售、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实行阶梯定价,原则上交易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引导交易双方分担经纪服务费用。

(二)严格实行明晰定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者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明码标价、捆绑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基础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和金额,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策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及相关行业组织涉嫌垄断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

五、明确网络平台职责

(1)打通网络平台连接。

各网络平台要与住建部现有住房交易监管平台做好对接,加强数据交换和共享,增强挂牌房源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网络平台功能。

各网络平台必须确保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发布房屋信息时完成实名登记,同时注明从业人员姓名、从业编号、所属机构、加盟品牌等信息。设置房源风险提示,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公布举报热线,畅通虚假房源举报受理渠道,及时处理虚假房源和违法房源信息,确保房屋清单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房屋信息审核和管理。

网络平台应当要求房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房源信息房源验证码。对于自行挂牌房产的业主,网络平台应核对有效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业主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协助进行挂牌前验房。各网络平台要做好房屋信息维护工作,及时清除虚假价格、虚假面积、虚假图片、虚假广告等虚假房屋信息。对多次挂牌的房产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房产,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上市时间过长,设置上市期限,期限过后自动删除上市信息。

(四)建立纪律处分制度。

各网络平台要建立惩戒制度,对发布虚假房屋信息、冒充业主发布房屋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限制或取消房源发布权限。对于未实名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网络平台机构不得授予其发布房屋信息的许可。

6.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泄露其他人的个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客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 ' 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短信、拨打商业电话。

七、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

(一)明确职责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建立健全现有住房存量网上核查通道交易平台。网信部门督促房地产网上发布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网上平台功能,按要求审核和管理房地产信息,建立平台信用处罚制度。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明码标价的行为,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平台不得发布以推销房地产为目的的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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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执法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对擅自发布住房信息或者发布虚假住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收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约谈等综合措施,开展重点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等价格和反垄断法律法规行为。 房地产中介违法行为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未履行主体责任、违规发布虚假住房信息的网络平台,国家网信办将采取约谈训诫、责令改正、暂停更新、关闭等方式督促网络平台整改,并予以曝光必要时向公众公布以保护房地产。市场网络环境。

八、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加入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要会同管理部门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完善行业法规和惯例,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和执业规则,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并进行分级评估二是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违规收费或侵犯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行业协会将按照行业规定实施自律制裁。

九、规范住房租赁服务

房屋租赁机构的开业报告和实名管理参照上述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和经营主体实名管理,并按照上述真实情况开展业务。房地产经纪服务要求。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芜湖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办公室

2023 年 7 月 1 日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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