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博主胡蒂蒂与萌伊之间的抄袭之争多次成为抖音热议话题。到底算不算抄袭?谁抄袭了谁?胡蒂蒂在2021年7月27日发布了一条“链接”的抖音消息,意味着梦一抄袭后,两天后梦一在抖音上发布了两个视频,直接明确回应——没有抄袭,胡蒂蒂立刻浑身发抖。该消息表明了对梦怡抄袭行为的最后回应,并列出了抄袭的详细信息。是否涉嫌抄袭?笔者认为,这需要一定的法律依据来区分,这样吃瓜才会更加美味。因此,本文从法律角度来看待抖音博主胡蒂蒂与萌伊之间的抄袭纠纷。
1.从法律角度理解什么是可能抄袭的——版权的客体
(一)理解“工作”的概念
王前教授在《知识产权法教程》一书中提到:“无论是普通人、文学艺术家,还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如果想让别人了解你的思想情感或者研究成果,科学领域的成果,必须通过一定的文字、艺术和其他形式,如语言、声音、图像等来表达,以便他人能够客观地阅读、欣赏和感知内心世界的思想和感受。通过语言、艺术和科学符号系统的过程就是‘创造’,由此产生的具有文学或科学美感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书面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四)艺术品、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音像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其他符合工作特点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含以上内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它们被称为作品。 “作品”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作品必须是创作产生的“智力成果”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的创作组织作品,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作品不被视为创作。“作品必须是创作的智力成果,体现作者的智慧。
2. 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强调,“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本质上是指作品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现形式。只有外在的表达才能以有形的形式被复制。内心世界的思想感情,或者草稿、想法、创意,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复制。
3.作品必须是“原创”
著作权法第三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都强调作品的独创性。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现,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创性是作品的独特之处。人类劳动其他成果的关键。
(二)理解“作品原创性”的概念
1. 原创性的认可
王谦教授在《知识产权法教程》一书中提到,作品的独创性是指独立创作,源于自身。原创性的“独立性”是独立表达的要求,即作品的表达必须是独立形成的,不能来源于他人。这一般包括从头开始独立创作作品,以及对现有作品的修改。最终结果与原始作品之间存在可以客观识别的差异,并且不是太细微。如果只是太细微的改动,就不能算是原创。原创的“创造”要求作品必须是智力创作的结果。也就是说,所谓作品不仅要独立完成,而且要有一定的智力创造力,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展现作者的创造力。个性并满足最基本的创作要求。
由于每个人观察世界的视角和方法不同,内心思想和情感世界不同,表达手段也各有特点,独立创作的成果必然会打上个性的烙印,存在着一种可能:它们将完全相同。它非常小。因此,只有具备独创性,才能被认定为构成作品,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2.独创性与侵权判定的关系
独创性与侵权的判定密切相关。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先决条件。任何人只能对其自己的原创内容主张版权法的保护。从司法实践来看,著作权侵权判定一般采用“接触+实质相似”的判定方法。如果行为人有接触权利人作品的可能性,且被诉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作品实质相似,除非存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事由,否则即可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在著作权侵权中,即使演员的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相似,如果演员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的部分不具有独创性,即该部分不是权利人创作的,而是由权利人创作的。源自第三方。人,则权利人的请求不能成立。
(3) 了解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对象
众所周知,著作权法是用来保护人类劳动成果的,但并不是所有人类劳动成果都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除了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受其他法律保护外,版权法只保护那些原创、原创的产品。性要求高,具体的智力工作成果。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不适用本法: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以及其他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 (二)纯属事实信息; (三)历法、总数表、总表、公式。 ”也就是说,上述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另外,根据王谦教授在《知识产权法教程》中总结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包括思想、操作方法、技术方法等。和实用功能、事实和非原创事实汇编、官方文件、竞技体育活动、公共领域的作品、内容根本非法的禁止作品。
实践中最常遇到的争议是关于“想法”还是“表达”。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思想、想法、概念、理论、概念、创造性、想法、概念、过程、系统、操作方法和技术方案。 ,但仅保护思想以各种有形方式的具体表达,如写作、音乐、艺术等。如果思想也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则意味着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以相同的思想进行创作,甚至谈论它可能构成侵权,这违背了版权法的精神。因此,版权法不保护思想,而只保护思想的表达。
二、胡蒂蒂指控梦怡抄袭的具体内容分析
(一)了解版权法中的抄袭和合理使用
1、著作权财产权中的复制权
所谓抄袭,实际上是指侵犯作品财产权中的复制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的权利。将一种或者多种作品的权利通过、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复制作品。”
复制权是著作权财产权的核心权利。复制权侵权最为普遍、普遍,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害最大。复制行为需要体现在有形的物质载体上。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复制权的内容上增加了“数字化”方式。也就是说,版权这一核心产权也在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改变,即数字环境下的复制行为,包括刻录光盘、存储在U盘、硬盘、将作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从网络服务器或他人电脑下载作品到本地电脑、将作品发送到其他通过网络,包括微信、电子邮件、抖音等的使用,都是依靠有形的物质载体,只是一种数字形式,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2.合理使用
对于大多数涉嫌抄袭的人来说,最好的借口就是声称他们正在公平地使用它。那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到底是什么?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个人使用、适当引用、时事新闻报道中使用、时事文章使用、公众集会演讲中使用等十二种情形构成合理使用。使用、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中的使用、国家机构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图书馆复制藏品用于展示或保存版本、非营利性免费表演、在公共场所复制艺术作品、绘画、摄影、录像、制作小语种版本、制作盲文版本,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安全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还规定了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的八种情况。
虽然合理使用无需著作权人许可,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合理使用仍有底线,即应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合理使用。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用户,您应该严格审视自己的行为,看看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如果不这样做,仍构成侵权,您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涉嫌抄袭的具体内容分析
投诉内容
梦怡的回复内容
胡蒂蒂认为,短视频创作中的抄袭是指视频拍摄手法、故事板呈现、逻辑结构的一致性。胡蒂蒂本人曾表示,这不是指创意、风格、主题或公共话题。胡蒂蒂承认抄袭创意题目。胡蒂提在视频中指控梦怡抄袭的具体内容包括:视频结构、动态特效、梦怡在多个平台上使用了自己和阿刚等人原创的音频,且未征得作者同意或注明出处。 。
胡蒂蒂认为在拍摄和剪辑时可以避免过于相似的镜头,强调抄袭是表达而非意识形态碰撞。
1.我没有抄袭胡蒂蒂的创意。视频中的妆容和妆容细节都是事先设计好的,不存在抄袭;
2、视频拍摄只是题材不同的问题,部分题材抄袭了胡蒂蒂;
3、关于剪辑、拍摄角度、背景音乐等,不是一个人的专属财产,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4、转场特效是剪辑APP上的特效,所有创作者都可以使用;

5、变装背景(收音机、旧日历、饼干盒)、变装视频动作、变装内容、镜头动作、分镜、创意、构思均抄袭胡提提。
从法律的角度,结合第一部分对著作权的客体相关内容的分析,对胡蒂蒂的申诉和梦怡的回应分析如下:
1.关于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原创性并且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就是作品。笔者查阅了和的抖音账号上的短视频,可以初步判断它们都是借助设备在感光材料或其他材料上制作的。将客观物体的影像记录在媒介上的摄影作品。
2.关于是否抄袭
是否抄袭需要将版权作品与侵权作品进行比较,这不是“说话”就能解决的问题。作为权利人,胡蒂提需要指出他的哪些具体版权作品被梦怡复制,以及相应梦怡的哪些作品属于侵权作品,并按顺序比较具体的版权作品和侵权作品,而不是指出总的来说,所有的视频拍摄技巧、故事板呈现、逻辑结构都是抄袭的。梦怡的回应也应该以自己视频的原创性为基础,并结合胡蒂蒂的对比来进行辩护。
当然,如果梦怡能够指出胡蒂蒂的版权作品并非原创,而是源自第三方,那么胡蒂蒂的指控就不能成立。
3、主题抄袭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完成的胡蒂蒂、梦怡的作品只要是独立完成且具有原创性,主题、话题、公共话题相冲突的,均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但需要注意的是,作品的表达必须独立完成并具有创意。不要引用该条款来直接否认抄袭的可能性。
4.关于可以抄袭(复制)的内容
抄袭之争最大的焦点在于抄袭(抄袭)了哪些内容。对此,胡蒂蒂和梦一都有自己的看法:胡蒂蒂认为梦一抄袭了视频结构、气势和特效。分镜展示,以及梦怡在多个平台使用自己和阿刚等人的原创音频,未征得作者同意或注明出处,特别强调短视频抄袭并非指创意、风格、主题或者当公共话题发生碰撞时,胡蒂蒂的理解比较清晰,因为前者是一种“表达”,可以构成受版权法保护的客体,而后者是一种“想法”,不受版权法保护;而梦怡则指出,她并没有抄袭胡蒂蒂的创意,只是根据题材拍摄视频。但根据上述分析,创意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标的物本身不构成侵权。可以说是有意识的。载雷没有直接回应胡蒂蒂在《表达》中抄袭的指控。
五、关于梦易提及合理使用的“不合理”方面
合理使用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胡蒂蒂作为部分原创音频的作者,表示梦怡在多个平台上使用了该音频,但未注明来源,还在其投诉视频中贴出了阿刚的回应。可以说,梦一那种“背景音乐等不是一个人的专利,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信念并不成立。首先,这不是专利,而是版权;其次,合理使用的前提是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如果梦易在多个平台上使用且未注明出处,则该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三、结论
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和发展。繁荣。如果抖音博主的侵权纠纷能够带动大家了解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尊重和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这也是非常值得赞扬的。
莫彦文
江苏中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主攻民商法、经济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注重法律思维和能力培养,擅长公文写作和速记。发表多篇有关实际问题的文章,发表于《江苏法制报》、《无诉》等,并在《民商事审判》、《质疑法律》、《中国律师》等微信公众号转载。 2017年3月,荣获南京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行业贡献优秀奖; 2017年12月,其文章《法定撤销权实用指南》荣获“2017年度免诉讼阅读十大热门专业文章”第三名。 2019年10月,其文章《公司印章与公司印章效力研究》 《法定代表人签名与冲突司法解决》荣获首届“金陵商事律师论坛”论文竞赛三等奖; 2020年1月,荣获“百名公司法领军人才深造班”优秀学员; 2020年6月荣获“2019年度优秀民商事诉讼律师”,2020年12月荣获第二届“金陵律师论坛”论文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