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修订。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并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
0201),现已发给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标准化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 年 4 月 3 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阐明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订合同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201)并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方便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示范文本”的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一般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共13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及合同有效期条件等重要内容,这是集体商定的。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 一般合同条款
一般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实施工程建设及相关事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原则性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
总合同条款共20条,具体条款为:总协议、开发商、承包商、监理、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工期及进度、材料及设备、试验检验、变更、调价、合同价、计量与付款、验收与工程调试、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与争议解决。上述安排既考虑了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又考虑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3) 特别合同条款
特别合同条款是对一般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者以其他方式原则上约定的条款。合同双方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协商,修改、补充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使用特殊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数量应与相应的一般合同条款的数量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修改专用合同条款,以满足具体建设项目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专用合同条款存在横线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者以其他方式约定;没有细化、改进、补充、修改或其他约定的,则填“无”或打叉“/”。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是非强制性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和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
签发方(全称):
承包商(全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就项目建设及相关事宜达成共识,我们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