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及案例分析

2024-11-06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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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名称:阮、张散布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搜索关键词:(2015)文瑞刑初字第1418号,附:审判长陈述 案件案例分析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5)文瑞行初字1418号

检察机关是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 2012年12月13日至18日,因吸毒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并强制戒毒两年。 2005年12月7日,他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了。现涉嫌散布淫秽物品罪。 2015年1月22日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取保候审,9月8日被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 2003年11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0年12月2日刑满释放; 2010年12月2日,他还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14日,他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天,并罚款2300元。 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散发淫秽物品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被逮捕。目前被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事起诉书[2015]1495号指控被告人阮某、张某犯散布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日,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于涉及个人隐私,该案于同月25日非公开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担任“奸夫淫妇”微信群(群成员57人)群主,并管理该微信群。期间,被告人张某允许被告人阮某等人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共计451条,其中被告人阮某发布淫秽视频76条。

2015年1月22日至27日,被告人阮某、张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各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庭审中,被告人阮某、张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沉某、薛某的证言、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淫秽物品检验鉴定证明、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情况描述等。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材料、立功确认意见、案底、人口统计信息等证据确认足以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张某散布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已构成散布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张某均能自首,且均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使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音频站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罪”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某犯散布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天相当于刑期一天,即从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2015 年 10 月 9 日)。

2、被告人张某犯散布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微信群群主怎么管理_微信群主如何管理_群主管理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天相当于刑期一天,即2015年9月8日至10月) 2015 年 22 日)。

3、作为作案工具交出的两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的,应当提交申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首席法官李秋霞

人民陪审员黄秀华

人民陪审员杨协民

2015 年 9 月 9 日

(代理)林丹书记

微信群发布淫秽视频的定罪分析

案号:(2015)文瑞行初字1418号

案例撰写人:李秋霞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6版,2015年11月5日,“安静的法人”公众号

裁判总结

在微信群中发布淫秽视频的行为,相当于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群主、管理人纵容或者纵容他人发布淫秽视频的,虽不与主要传播者构成共犯,但也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案件

群主管理_微信群群主怎么管理_微信群主如何管理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张峰担任“奸夫淫妇”微信群(群成员57人)群主,并管理该微信群。期间,被告人张峰允许被告人阮子阳等人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共计451条,其中阮子阳发布淫秽视频76条。

2015年1月22日至27日,被告人阮子阳、张峰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各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裁判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子阳、张峰散布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阮子阳、张峰均能自首,且均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因此,根据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录音电台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罪(以下简称解释二)》规定刑罚:阮子阳、张峰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宣判后,被告人阮子阳、张峰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论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在微信群中发布淫秽视频的定罪标准以及主要传播者和群管理员是否构成共犯。

1.在微信群中发布淫秽视频,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首先,根据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刑法第363条第一项。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处罚是: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两倍以上的。 ” 被告人阮子阳在微信群中发布淫秽视频76条,发布数量达到刑法意义上的传播量。其次,微信群属于虚拟公共场所。虽然微信群一般适合熟人之间的交流并且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微信群发展的初衷是强调公众参与而非自我呈现,事实上它还具有公共服务、开放、平等等公共空间。特征。三、被告人阮子阳的通讯行为已构成严重情节。根据《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团体成员超过30人的,可能会造成淫秽电子信息在成员及团体之间大规模传播,产生较大社会危害。本例中,微信群内共有57名成员。即使有的微信群成员因为没有打开微信而暂时没有看到淫秽视频,但这些群成员都是该视频的潜在观众。

2、群管理员允许他人发布淫秽视频的,将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

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审查微信群内容,防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直接删除,甚至解散微信群。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以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主的团体,成员人数超过三十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发起人、管理人、主要传播者依照本条规定给予处罚。刑法第1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张峰未尽到群主职责,允许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3、主要传播者与群管理员不存在共同犯罪

被告人阮子阳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无需征得群主张峰同意,且双方事先并无共同预谋意图。张峰发现后,也只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两被告人之间不存在主观、客观共同犯罪的要件。因此,两被告人实施独立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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