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汇聚,滋养城市
如今,微信群已经成为我们工作和生活中重要的信息交流工具,极大地方便了沟通。但微信群的管理和使用也需要相应的责任。例如,个别微信群成员缺乏网络信息辨别能力,有意无意发布不真实、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对信息发布者进行查处的同时,也会对管理不善的微信群主进行相应处罚。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本期《上海小新》普法课吧!
相关案例
案例1
未承担集团信息监督管理责任
微信群主被行政拘留

在另一个省份的某地,索将微信群中几条与-19疫情相关的虚假语音信息编辑成MP3格式的音频文件,并将其转发给冷某。冷某随后将未经核实的音频文件转发至龚建立的微信账号上。在组中。索、冷散布虚假信息,龚未尽到微信群监督义务,导致虚假信息被多人转发、传播。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索某、冷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对龚某处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2
允许群组成员发表不当评论
微信群主被行政拘留
张是外省某村联络小组组长。 2019年5月11日,群友李某在117人微信群中发布有关“暴力拆迁”的虚假信息,引发负面评论和不良社会影响。
公安机关认为,张某作为群主,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李某等人发布的信息片段和虚假信息,以及群内关于如何发布虚假信息片段的讨论。并允许该行为危及结果。张某、李某分别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三

微信群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微信群成员被保安处罚
今年3月,一些微信群流传无症状感染者何某的姓名、身份、家庭成员等私人信息。经公安机关调查,网友朱某收到外省某开发区工作人员发来的有关疫情的“核实信息”,并将核实信息转发至单位微信群,安排单位核实工作。其员工陈某非法将验证信息转发至其他微信群,造成流通信息和个人隐私泄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
案发后,陈某、朱某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充分认识问题的严重性,态度诚恳。公安机关分别对陈某、朱某处以治安罚款、训诫处分。
相关规定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创建者、管理人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平台公约的规定,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团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参与群组信息交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群组创建者和管理者提供必要的群组管理功能权限。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温馨提示
互联网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微信群主和各工作群(包括社会团体、企业、企事业单位工作群)要肩负起责任,坚持“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群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群内成员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共同构建清朗文明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