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华网贷逾期失联,小明报案却被告知不构成诈骗,原因何在?

2024-11-07
来源:网络整理

小花利用小明的手机进行网上贷款,各平台贷款总额达12万元。贷款已逾期,本息超过15万元。这时,小明开始催促小花还钱,但小花却失去了联系。

小明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该怎么办?幸运的是,小明有一张小华开具的“证明”,上面详细列出了每笔网贷的时间和金额。

有人给小明出主意,让他去公安部门报案。这不是骗局吗?小明想了想,是啊,欠钱的时候还玩“失联”,那不是诈骗又怎样?但当他向公安局报案时,民警却告诉他,他不符合诈骗罪的条件。

为什么不是诈骗罪?诈骗罪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小华的行为显然不能确认为故意隐瞒或欺骗,也不能说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小华向小明开具了“证明”,并表示愿意用宝马车支付费用。如果他无法偿还债务,就可以免除债务。因此,公安人员关于这是一起经济纠纷而非诈骗犯罪的解释是正确的。

既然是经济纠纷,唯一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小明咨询了律师,律师让他尽快凑钱偿还贷款,减少损失,并帮他写了诉状,告上法庭。法庭开庭时,小华未到场参加诉讼,法院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但小明得到的结果并不是全额赔偿,而是要承担部分损失。

法官告诉小明:

2020年第二次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的; (二)向其他营利法人借款取得的转贷资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 )贷款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序良俗。”小明的行为属于第一类:向金融机构贷款并再融资。小华利用小明的手机、小明的微信帐号等进行贷款。由于微信帐号,支付宝号码等与手机号码绑定并进行了身份认证,虽然贷款是小花使用的,但在网贷平台上可以看到小明的身份信息,相当于。小明借钱给小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贷款,小明就拿走了,让他使用,这属于“敲诈勒索”或者“转借”,根据这一条款,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无效原则,双方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小明感到很委屈。我没有从中获利,也没有放高利贷。怎么会无效呢?

法官继续解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从金融机构提取信贷资金,高息再贷款给借款人”此次修改删除了原“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内容”的规定,降低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信贷资金”明确定义为“贷款”,同时删除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高利润”一词。

修订后的《条例》放宽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体现了国家对民间借贷活动的控制和规范,为民间借贷活动划定了界限。超出限额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仅不受法律承认,而且行为人根据违法性质和程度,必须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敲黑板”:新规加大了贷款人资金来源举证责任。只有自有资金的借贷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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