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支付宝借款并转账,是盗窃还是诈骗?

2024-11-07
来源:网络整理

【案件事实】被告人朱某借用受害人夏云手机办理朋友贷款转账,登录夏云手机支付宝,并在支付宝上冒用其支付宝账号、密码、银行卡号及个人身份信息招商金融平台借入人民币。收到贷款后,朱某向夏某云谎称这笔钱是朋友打来的,获取了受害人的微信转账密码,并将微信中的人民币转入其个人账户供自己使用。

【解说】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朱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朱某某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网上借款的行为只是一种手段,其后续的非法转账行为均属对合法权益的侵害。虽然受害人支付宝账户中的贷款资金并非受害人主动取得,但形成的债务客观上属于受害人,受害人可以通过支付宝密码客观控制占有。朱某通过骗取受害人支付密码等手段,非法转移受害人实际支付的款项。占有资金属于盗窃行为。

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相应的服务。根据支付宝与用户达成的协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支付宝不负责验证用户的真实身份。只需验证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的正确性即可。只要犯罪者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正确,支付宝就不会产生误会,即不会出现机器欺骗的情况。即使受害人知道这笔钱是自己账户里的资金,被行凶者欺骗获取支付宝登录和支付密码,然后将钱非法转移,但钱本身并不是被骗,而是被“盗”了。这无异于小偷以各种理由骗取受害人的门钥匙,然后找机会拿走受害人的财物。这本身就是一种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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