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 近日,仓山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支持了个人信息被盗受害人关于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不成立的诉讼主张,并提醒涉及个人信息被盗的现象值得警惕。
据悉,江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生效刑事判决书发现,2017年,江某在高某从事保险销售时认识了他,并在多次帮助高某购买保险后获得了高某的信任。2020 年 9 月,江因经济拮据产生了盗窃的想法,他看到高某已经快七十岁了,不会使用支付软件,于是他欺骗高某购买保险并完成所需的信息进行人脸验证。在高某家中,江用自己没有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为高某申请了支付宝账户,并诱骗高某刷脸进行实名认证,然后将高某名下的银行卡与支付宝账户绑定,并记下了账户密码,然后江某使用了支付宝账户。高某银行卡中的款项被盗总金额.57元,其中包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江某多次利用高某的保单向一家保险公司贷款,贷款资金到账后,从高某的账户转入其控制并使用的高某支付宝账户。高先生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高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无效。
经该案一审、二审审理,法院认为江某以高某购买保险信息需要人脸验证为由,欺骗高某刷脸进行实名认证,并多次利用高某的保单向某保险公司贷款。高某的一系列核查旨在完善保险信息,但无意与保险公司建立保单质押贷款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方式成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仓山法院裁定,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3 月期间,高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未成立, 而且他不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法官提醒,公民应加强隐私保护意识,不仅要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和密码信息,还要保护自己的人脸信息。个人信息收集单位也要做好信息保护风险预警工作,并负责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对老年人等可能不善于应用智能技术的群体的宣传教育,加大数字技术对老年人的适配力度,共同提高全社会应对和防范信息窃取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