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关系破裂时,他们就会离婚。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不仅要解除婚姻关系,还要决定如何抚养子女、如何行使探视权、如何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因此,离婚协议是一种涉及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殊协议。
那么,当离婚协议中的其他事项都履行完毕后,约定的赡养费数额是否可以变更呢?近日,湖北省邗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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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出生于2011年8月,是宋(母)和刘(父)的婚生子。宋某与刘某于2019年8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刘晓某由母亲宋某抚养,刘某负责赡养费,刘某每月支付赡养费4500元。
此后,刘晓就一直与宋某生活在一起。刘先生多次拖欠赡养费。 2019年9月至2023年7月,刘某仅支付赡养费19万余元,欠下赡养费19万余元。
宋某与刘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刘某是某重点大学的博士生。 2018年患病,2020年12月辍学。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刘某某在一家公司上班,月收入6000元左右,其余时间没有稳定工作。 2022年9月至今,刘某某以开网约车为生,无固定收入。
刘晓某认为刘某某支付的赡养费过少,无法满足刘晓某的日常开支,遂将刘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某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赡养费,履行作为父亲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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邗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法院能否变更离婚协议约定的赡养费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子女抚养费。”费用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刘某与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刘晓由宋某直接抚养,刘某每月支付4500元赡养费。本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法行为。法规应被视为合法且有效。刘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前述赡养费的义务。
然而,刘某某未能攻读博士学位。他患有疾病,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自己的生活很难维持。让他按照4500元/月的标准支付赡养费,显然超出了他的承受能力,会让他的生活变得困难。继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赡养数额可以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确定。孩子,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决定……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平均收入来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同一行业,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赡养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离婚协议约定的赡养费数额。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赡养费数额应当根据刘晓某、刘某某的实际需要而定。根据子女经济承受能力,依法适度减少子女抚养费数额(改为2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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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毅
邗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助理审判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必须依法履行对子女的义务。支持义务。对于没有获得直接监护权的一方来说,定期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主要形式。
由于父母双方通常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赡养费的支付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遵守自己的义务。”的承诺。”没有获得直接访问权限。抚养权一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赡养费。法院通常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应轻易改变。父母离婚时的赡养费协议一般是综合考虑财产分割、子女生活需要、各自收入状况等因素做出的一系列安排的一部分。在其他事项均已履行且当事人履行能力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调整子女抚养费数额很容易造成系统性失衡,与公平原则发生冲突。
如果孩子的需求或父母满足这些需求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怎么办?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受法律管辖。关于身份关系。”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部分的规定。 ” 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发生。同时,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对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
离婚协议虽然是涉及身份关系的特殊协议,但根据前款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即离婚协议签订后,协议中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约定的赡养费数额。这个调整可以根据孩子需求的增加而向上调整,也可以根据父母执行能力的下降而向下调整。具体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本案中,刘某某正在热门行业攻读博士学位。如果他能顺利毕业,他将是一个稀缺人才。但因故未能毕业,无法获得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这些都是签订离婚协议时难以预见的事情,本案中,法院根据刘晓某当地的消费水平降低赡养费数额是适当的。同理,如果刘晓某通过后续努力,收入大幅增加,刘晓某有权根据新的情况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
综上所述,只要离婚协议中的赡养费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法律效力就应当依法得到承认,不能轻易变更。例外的是,当事人主张的情势变化事实成立后,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信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当事人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法律关于身份关系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适用本部分的规定。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对其中一方而言,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项: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抚养费。支付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增加或减少。
(本文中出现的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