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福建中证证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6个微信小程序与著作权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程序核心文件代码实质相似。福建省版权局认定,上述6个微信小程序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的计算机程序。
法庭听证会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昆山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其计算机软件,非法获利。该公司总经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违法经营并牟取利益。该公司产品经理及移动项目组技术人员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违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经查,刘某某窃取了福州某公司一款小程序的源代码,进行修改后制作了6个小程序,通过社交软件运营非法获利。违法经营金额约25万元。其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此,判处被告单位10万元罚款,刘某某等人判处8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
法官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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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传播”以及著作权法中的“复制”、“传播”包括复制作品、传播作品复制、传播作品既包括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作品的行为,也包括破坏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行为,涵盖面很广。本案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复制”他人微信小程序源代码并嵌入广告,并将其放到微信平台上进行公共信息网络传播。这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公开传播他人计算机的行为。该软件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市场主体应当正确认识抄袭他人作品的法律风险,杜绝侥幸心理,自觉维护版权市场秩序。
专家点评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刘宁
微信小程序因其开发成本低、营销方式多样、传播速度快、用户体验舒适而受到运营商和消费者的青睐。但与此同时,他们也面临侵权频发、易发等问题。该案入选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版权局联合组织的“剑网2022”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十大案件之一公安部。这也是全国首例微信小程序侵犯著作权案件。案件。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福州市版权执法部门和鼓楼法院不断适应版权保护新形势,加强行政司法协作,准确适用版权法,加大打击侵犯版权犯罪力度的能力。 ,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