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四方平台“财新商圈”区域代理商状告财新商圈。理由是,2021年,常熟代理商与财新商圈签订代理合同,并缴纳设备押金45万元。背景 关闭时,还有一万多毛钱的利润没有提取。
经协商,财新商圈只给了部分,留下设备押金元,利润分成元。现在法院的最终判决已经出来了。
判决结果如下: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1、责令两被告返还设备押金167,609.60元,缴纳未实现利润10,461.79元;
2、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冠名赞助商)
事实与理由:
原告曾某系被告××公司驻常熟代理人,向被告××公司支付设备押金45万元。 2021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终止双方代理关系。被告XX公司承诺返还原告押金.21元。 2021年8月5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了上述保证金335,219.21元及未入账利润10,461.79元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被告刘某承担了保证责任等,但两被告尚欠原告保证金167,609.60元,未支付利润分成10,461.79元。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
两名被告没有回应,也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初,原告(乙方)与被告XX公司(甲方)签订了《区域代理合同》,同意乙方自愿申请担任“财新商务区”江苏省甲方产品”。常熟区域代理,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24日;乙方缴纳设备押金45万元;乙方可获得其所代表区域内商户使用“财新商圈”二维码收取的交易金额的%作为收益;乙方可从自身开发客户的广告收入中获取50%作为其收入等。

2021年7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XX公司(甲方)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终止双方合作的《财新区域代理合同》聚会;乙方按照合同规定扣除乙方所支付的设备押金的10%作为违约金,共计元,乙方认可此金额;乙方同意返还与甲方合作期间获得的全部收入,共计69,780.79元;甲方扣除上述违约金及乙方合作期间收入后,于6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金额返还乙方,共计335,219.21元等。
2021年8月5日,原告(乙方)、被告公司(甲方)、被告刘某共同签署了《还款协议》,约定截至2021年8月5日,甲方尚欠乙方335,219.21元。现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签订本还款协议:甲方承诺于2021年8月5日向乙方支付100,565.76元,于2021年8月31日向乙方支付67,043.84元,于2021年9月30日向乙方支付167,609.6元0元;除上述金额外,乙方还有未提取的代理利润分成人民币10,461.79元。如果乙方稍后收到该笔款项,甲方只需支付乙方人民币335,219.21元。如果乙方尚未收到,要兑现部分货款,这部分货款最迟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不晚于2021年9月30日;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付款的,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5万元,甲方法定代表人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保证人栏由被告刘某签字。被告公司已按约定支付前两期欠款,但尚未支付约定的最后一期167,609.60元及未实现利润10,461.79元。被告刘某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未支付款项。于是他卷入了诉讼。
上述事实经原告提供的《区域代理合同》、《和解协议》、《还款协议》及原告的法庭陈述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确认。
(冠名赞助商)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公司、被告刘某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和解协议》、《还款协议》均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公司尚未支付其承诺支付给原告的167,609.60元以及尚未提取到账户的利润分成10,461.79元,明显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另外,原告主张被告刘某按照《还款协议》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表明其主动放弃辩护、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设备押金167,609.60元、未实现利润分成10,461.79元,共计178,071.39元;
2、被告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
3、被告刘某对被告XX公司的第一笔、第二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
两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华民国。
本案受理费4721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合计5281元,由被告××公司、被告刘某共同承担(两被告承担的款项应支付给本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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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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