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德宏公司: 1、立即停止通过其运营的网站“苹果CM5”(网站:×××)提供影视作品《女兄弟》的网络内容.com/) 广播服务; 2、赔偿经济损失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1、股权情况
电影《闺蜜兄弟》的制作单位为吹鸡公司。联合出品单位为北京麦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基公司)和未游印象(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游)。优秀印象公司)。 2016年10月1日,唯有印象公司发布版权声明称:“唯有印象(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电影《女兄弟》(导演:柠檬;主演:石小虎)的著作权人。 、石心凌、余夏沫、刘坤山、田佳等)仅拥有影片授权权,其他版权归北京吹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任何转让或转让均由我司保留。在全球范围内对该影片的版权授权即构成授权、同意和确认。”
2020年8月3日,麦凯公司发布版权声明称:“北京麦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电影《女兄弟》(导演:柠檬;主演:石小虎、石心凌、于夏沫、刘坤山、田佳等),仅拥有影片授权权,其他版权归北京吹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我司拥有北京吹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版权。任何已经或将要进行的影片版权转让或授权均构成授权、同意和确认。”
2020年8月15日,吹鸡公司与法务公司签署授权书,将其对《女兄弟》等5部涉案电影作品的版权以限制独占的形式授予法务公司。 。除许可方保留平台外,被授权方享有在网络上传播信息的专有权。授权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排播权、权利保护权、分授权权。授权期限为2020年8月15日至2030年8月14日。授权区域: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台湾)。
二、涉嫌侵权情况
2018年1月8日,德宏公司与五洛天下信息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洛天下)签订了《营销宝V3.1网站开发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网站服务合同》)天下公司)。同意由五洛天下公司为德宏公司开发并维护公司网站。网站内容包括系统平台、公司简介、信息发布、客户服务系统、移动浏览、浏览统计分析、产品展示、一键导航、一键拨号、留言板等。总服务期限为三年。
主办方德宏公司网站名称为“江阴德宏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网站注册/许可证号为“苏ICP备-1号”,网站首页地址为“”,网站域名名字是“”。审批时间:2018年4月10日。德宏公司尚未办理完毕登记及注销手续。
网站域名“”的注册人/组织: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其IP为121.40.252.64,该IP的物理位置为浙江省杭州市阿里云。
2021年3月3日,该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网络浏览器中输入网址“”,跳出的页面名称为“ CM5”。他在网站搜索栏输入“女哥哥”,点击链接进行游戏。上述取证活动用KK录像机记录下来后,法务公司人员通过联合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证据保存,形成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书注明:本证书时间戳由联合信托与国家授时中心共同建设的联合信托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该证书对应的电子数据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就已存在且内容完好且未被篡改;电子数据对应的时间戳(*.tsa)存储在本证书的附件中;文件名为“-03-0313-43-44.mp4”,申请时间为2021-03-0315:40:52(UTC+08:00)。
庭审中,一审法院向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发出调查函,要求调取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间的域名持有者信息及续费记录。调查结果显示,德宏公司花费124元。 2018年3月28日购买域名,2020年3月3日以69元续费。2021年5月28日,域名持有者变更为占哈公司。
3. 其他事实
2021年5月10日,五洛天下公司发布《声明》称:“我公司为江阴德宏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制作维护的网站内容三年内不包含任何视频内容。”我们不《好害怕》、《美女着火》、《女兄弟》、《痞子律师》、《一家人》等视频不在网站内。
法人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26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版权代理机构;设计、制作、代理、广告;企业管理;投资管理;市场研究;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德宏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4日,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范围为:液压、气动动力机械及零部件制造、加工、销售。
4. 停止侵权行为
涉案网站无法打开。

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事实:德宏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德宏公司提供了视频截图打印件和.45.250.47查询打印件,称该律师事务所在2021年3月3日取证时,使用ping命令查询涉案网站IP地址为103.45.250.47,其公司通过站长工具完整查询显示,该IP地址对应的物理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其所属机构为前海公司,证明“苹果CM5”网站开通该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不是他公司的网站,而是另一个第三方的网站。网站认为,该律师事务所涉案作品的侵权并非其公司造成,而是其他第三方网站造成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异议,认为使用ping命令查询的IP地址不可靠,网站的实际运营者应以工信部备案为准。
庭审中,德宏公司申请了包括天下公司员工王某在内的证人出庭作证。王某作证时称:2018年1月,网罗天下公司与德宏公司开始合作,网罗天下公司为德宏公司开发并维护网站。 2018年4月,网站域名在工信部注册。 2021年1月,双方网站开发合同到期。德宏公司表示,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也未申请注销网站域名。五落天下公司在维护网站期间,出现了网站被篡改的情况。当您打开该网站时,它已不再是德宏公司的网站。万洛天下公司已对此进行更正。 2021年4月双方合同到期后,他还发现网站曾被篡改过一次。发现后,他通知德宏公司,表示可以继续配合,将网站改回来,但德宏公司明确表示不再更新。
律师事务所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人在网站开发合同到期前后发现网站被篡改,并通知德宏公司。德宏公司未尽到审慎经营义务,纵容篡改行为发生。网站侵犯其他公司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德宏公司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为其所有网站服务均委托给万洛天下公司。一旦双方合作期满,网站应处于无法打开和关闭的状态。过期后仍可使用。凯的错不在于他的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如下: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属于作者。无相反证明的,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采用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当事人提供的手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少女兄弟”影片名称、播放画面截图、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获得的公证书等证据,证明合法公司已获得“少女兄弟”的信息网络播放权。通过分授权的方式拍摄电影作品。版权及维权等权利,德宏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这一事实。由此可见,法律公司已获得电影《闺蜜兄弟》版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在授权期内拥有该电影独家、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对未经许可传播涉案作品的侵权用户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域名为“ CM5”的网站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律师事务所享有信息传播权的涉案作品,侵犯了律师事务所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案作品的权利。依法建立信息网络。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试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八条还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此可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应当根据行政法规授权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或者备案内容来认定。网站注册备案信息中注明的运营者为网站运营者。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在工信部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主办方为德宏公司,故德宏公司为该网站的运营者。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网站主办者有义务和责任如实做好网站的行政备案、运营管理、合法维护等工作。德宏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方,负责该网站的管理。 、维护责任,并对涉案网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涉案网站已无法打开,侵权行为已停止。一审法院对合法公司的第一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损失赔偿数额,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合法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德宏公司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侵权性质、范围以及德宏公司的违法所得。综合业务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合理维权成本等因素,德宏公司酌情确定赔偿律师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 1、德宏公司自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 2、驳回法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为525元,其中律师事务所承担236元,德宏公司承担289元。
二审中,德宏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应补充有关涉案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事实,并对合法公司对涉案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提出异议,但对其他事实没有异议。本所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律师事务所和德宏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合法公司是否有权传播涉案电影作品的信息; 2、德宏公司是否构成涉案侵权行为。
对于第一点争议点,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应认定合法公司享有涉案电影作品的信息传播权。原因如下: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作品类型包括电影作品。涉案影片《女兄弟》汇集了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一系列创作劳动,具有原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电影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没有相反证明的,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供原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明、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获取涉及版权的权利的合同。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公证书包括涉案影片的截图、版权声明、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表明律师事务所已获得涉案影片版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在授权期限内享有涉案影片的权利。享有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以及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维权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德宏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本院可以认定该法律公司有权在网络上传播涉案电影作品的信息,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对德宏公司的相关主张无异议。医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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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争议焦点之二,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德宏公司构成涉案侵权。原因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进行证明。认为待证明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当事人提供证据反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人民法院经审查、考虑有关事实后,认为所要证明的事实真相不清的,应当认定:事实并不存在。法律对待证明的事实应当符合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为证明德宏公司是“苹果CM5”网站的实际运营者,律师事务所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证书认证的侵权网站取证视频、域名信息截图等证据。立案管理系统,德宏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网站服务合同》、公司关于天下的声明、IP查询截图、王某证人证言等证据对此进行反驳。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域名的最后一点是IP。 IP地址和域名之间存在一对多的关系。涉及的作品首先存储在特定的IP服务器上,通过域名解析服务器映射相关域名即可获取。因此,ICP注册主体信息通常只能证明该域名曾经由该公司托管、运营,而无法确认播放涉案作品的域名所映射的IP地址一定属于该公司所有。在实际应用中,可以通过数据库查询域名注册信息,通过DNS数据库查询域名对应的IP地址信息。德宏公司注册“”域名时,注册机构为北京阿里巴巴公司,IP为121.40.252.64。该IP的物理位置为浙江省杭州市阿里云。法务公司取证视频显示,2021年3月3日日本侵权发生时,IP地址为103.45.250.47。该IP的物理所在地为辽宁省大连市,关联机构为前海公司。两者在IP地址、IP物理位置、所属组织等方面存在差异,尤其是涉及的案件不同。该域名已于2021年5月28日转移至占哈公司名下,但其ICP注册信息显示,该域名仍注册在德宏公司名下。因此,上述事实可以证明ICP备案信息与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之间不存在关联性。
其次,虽然一审法院查明涉案域名于2020年3月3日以69元进行了续费,但续费日期距2021年3月3日取证时间相差一年,且该日期取证时间已超过《网站服务合同》规定的三年服务期限,五落天下公司明确涉案网站不包含涉案电影作品。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也出庭作证称,在合同履行期满前后,该网站曾被篡改。因此,仅凭续展行为并不能认定德宏公司在取证时仍为涉案网站的实际控制人。同时,涉案侵权网站“苹果CM5”向公众提供电影、电视剧等视频播放服务。与德宏公司业务无关。律师事务所取证视频中显示的涉案侵权网站页面并未出现在涉案侵权网站页面中。宏公司相关信息。从常理可以推断,德宏公司没有必要开通涉案侵权网站。
最后,虽然德宏公司至今尚未完成域名注册和注销手续,因此涉案域名仍注册在其名下,但德宏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域名注册和注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未按期履行登记、注销手续的,有关管理部门也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不应仅据此认定德宏公司构成侵权。德宏公司既不是“苹果CM5”网站的实际运营者,也不具备网络服务商身份,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怂恿或者帮助参与联合行动的网站实际运营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宏公司未尽到诚信义务和合理管理维护义务,需要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ICP备案是识别网站经营者身份的初步证据。但当网站域名服务器地址和注册人发生变更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如德宏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网罗天下公司的证言,德宏公司上诉称其并非该网站的实际运营者。 “苹果CM5”网站。该律师事务所极有可能仅依靠ICP备案信息来证明其主张。本案不应认定德宏公司为“苹果CM5”网站的实际运营者。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德宏公司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故律师事务所主张德宏公司应承担本案侵权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支持德宏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8787号民事判决书;
2、驳回北京法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为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为50元,均由北京法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该判决为最终判决。
审判长卢超
李军法官
徐莹莹法官
2022 年 5 月 12 日
张仁清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