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伟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背景】
2004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KYC综合风险管理》,明确“了解你的客户原则”(know your,KYC原则)是全球银行风险管理和反洗钱的基本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关于KYC一体化风险管理的政策研究随着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国内银行业监管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与KYC相关的监管政策。 200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明确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2007年6月,“一行三委”联合制定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勤勉尽责,建立、完善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系统,并遵循KYC原则。 。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监管政策,作为非金融支付机构,KYC原则风险管理同样适用。从近年来的实际监管环境来看,实际程度甚至比金融机构还要严格。
【概念】
所谓非金融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固定电话支付、以及数字电视付费。
所谓KYC(Know your)原则,即“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在勤勉尽责的基础上,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防范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发生。
KYC原则一体化: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文件,KYC一体化风险管理要求包括:(1)一体化风险管理包括管理监督、制度与控制、职责分工、岗位培训等全面的风险防控安排。 (2)顾客受理与识别制度。 (3) 账户和交易的监督。 (四)银行集团内部信息共享。 (五)监管机构勤勉尽责。
【应用领域】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监管现状,KYC(Know your)原则已在中国金融和准金融行业得到广泛应用。空间有限。本文仅简单讨论其在非金融支付机构中的应用。
【法律规定和政策依据——支付机构义务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防范和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留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其拓展的特约商户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经营活动,承担特约商户责任。承担企业管理职责。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核验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按要求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保留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为客户建立唯一识别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和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支付账户。
法律要求和实际监管要求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规定。
【现实案例】
案例 1(民事)。张某起诉A公司、B公司、C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纠纷
案件简介:张某于2014年3月通过A公司和B公司安装了POS机,并一直使用该POS机。 2015年,张某的客户在POS机上刷卡后,四笔共计1万元的款项未能转入张某的账户。经查,四笔款项的收单机构为C公司,收款商户为案外不同当事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C公司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跨地区发展特约商户。其未能有效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疏于对其开发的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且未缴纳本案涉案会费。张某负责结算……C公司作为本案争议卡资金的收单方,应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并及时向张某结算。但C公司并未向张某解决争议卡内资金问题。张某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A公司、B公司为张某安装了POS机,提供售后服务,并将张某的相关申请材料向上级单位报送,办理银行卡业务受理相关事宜。应保护其安装的POS机的交易资金。因此,A公司、B公司也应对因未结清该卡刷卡资金而给张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2(刑事)。赵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2017)浙0782行初1563号
案件简介:2015年12月,被告人赵某经营的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网络支付接口代理。赵某知道,申请支付接口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五证信息以及网上商城注册域名,并明知不法代理的网上支付接口可能会被用来转移犯罪嫌疑人。资金和洗钱,他仍然通过了申请。将预购的企业五证信息和虚假域名注册申请到第三方公司的支付账户,出售给他人套取利润。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实际适用及法律风险】
非金融支付机构风险管理中落实KYC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
(二)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及资金用途;
(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1)在民事关系层面,目前法律层面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的KYC原则很少有直接规定。央行发布的管理办法本质上属于行政法规,直接规定了支付机构应当遵循的原则。实践中,根据相关判例意见,可以看出KYC原则是支付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一般将此原则作为说理部分的理论依据,并没有作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判决中直接引用。引用条款通常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二)行政监管层面,支付机构未按照KYC原则开展业务的,央行可以依据行政法规对支付机构进行处罚。
(三)在刑法层面,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旨在明知其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促销、支付结算等协助均单独定罪。
基于KYC原则,支付机构需要对特殊商户承担严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责任。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加,直接强化了支付机构的责任范围。对于支付机构而言,本罪的犯罪行为一般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协助的行为。需要符合“情节严重”标准。
由此可见,如果支付机构未能正确落实KYC原则,不仅要接受行业处罚并承担民事责任,还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
支付机构接入特约商户时,必须控制审核流程,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等有效证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收费、现场检查;落实管理环节,对特约商户进行业务培训,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定期进行跟踪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落实监管环节,根据特约商户经营范围,对交易资金进行实时防控。
【民事案件辩护要点】
在银行卡纠纷案件中,如果对方以KYC原则作为攻击点,支付机构可以考虑以下防御:
(一)与其他类型案件一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和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对案件作出客观判断;
(二)根据现有材料确定涉案财产损失的地点,并自行判断是否存在法律过错;
(3)自查后,提供网方签署的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签署的协议、相关方的有效证明、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明方已履行了基本的KYC义务;
(四)提供涉案交易前后特约商户的交易流程,证明涉案资金交易属于正常交易范围;
(五)调取涉案交易流向信息,还原案件真实场景,摸清案件纠纷的交易流程、信息流程、资金流程;
(6)考虑将商户(实际收款人)列为第三人或被告,以澄清案件事实。
【红线提醒】
需要提醒支付机构的是:随着《刑(九)》的实施和实践,在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的实际案例越来越多。 ,而且有的趋势从直接犯罪行为人延伸到商家、代理商甚至支付机构。面对日益严格的行政监管、司法乃至刑事风险,支付机构应更加谨慎,谨防法律陷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287条之2〔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促销、支付结算等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以罚款或单独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第七条 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其拓展的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的管理责任。特约商户收单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年第43号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核验客户基本身份信息,按要求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复印件。持有效身份证件,为客户建立唯一识别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和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支付账户。
《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
第八十三条 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确保其拓展的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
第八十四条 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包括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服务协议签订、受理终端部署(由网络支付接口提供)、特约商户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控检查等。错误处理和其他活动。在线支付接口是指收单机构与网络商户之间基于约定的业务规则进行在线支付数据交换的规范和技术实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十三)严格特约商户资质审核,规范受理终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网上买卖POS机(含MPOS)、读卡器等受理终端。银行、支付机构应对所有实体商户进行现场检查,一一核对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对非法移动或无法确认实际位置的受理终端,将停止其业务功能。银行、支付机构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备查。
结尾
作者 |熊千玺、王凤珍
排版|陈毛毛
批准|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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