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管理措施通知

2024-11-11
来源:网络整理

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我部门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责任企业及人员处理管理办法》现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8 月 19 日

青海省房屋及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企业及人员办理管理办法

为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减轻压力。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越来越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资质规定》 《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现对我省房屋及市政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人员进行处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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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和警示教育

住房和市政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同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责令停工,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对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整改。复工,并按规定扣除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学分。项目整改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检查事故项目的整改情况,将相关图像、文件等材料存档,一般事故报告县级住建部门。 ——城乡建设部门、发生重大事故的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认定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事故企业应当配合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召开当地预警教育分析会,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2、暂扣或者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向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临时暂停建议;对于省外进入青岛的企业,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在15天内上报事故基本情况(包括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违法事实、询问记录等证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移交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依法查处。

一般事故暂停期为30至60日,重大事故暂停期为60至90日,重大事故暂停期为90至120日。建筑施工企业隐瞒、谎报、迟报、不报事故的,再延长暂扣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暂扣期限超过一百二十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建筑企业不得承接新工程。建筑业企业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处理。

3、暂扣或者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对立案后发现有违反事实和责任的安全管理人员,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按照相关程序向安全管理人员发证机构提出临时拘留建议;对于省外青年学生,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在15天内将事故基本信息(包括相关违法事实、查询记录等证据)移交给安全管理发证机关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查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评价证书6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安全管理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延续。对事故负有刑事责任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自处罚完毕或者处罚完毕之日起五年内。项目负责人。对立案调查后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外省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颁发机构。企业管理人员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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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注册从业人员经立案发现有违法行为和责任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暂停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资格。生产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登记。

4、更换事故责任人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处罚期限内不得担任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企业、项目的安全管理活动。所在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事故发生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不办理变更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事故调查期间,涉及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员辞职或者调动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向新用人单位通报以前的事故情况。

5、严格资格申请和优先评审管理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者资质追加时,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至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前,有隐瞒、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妨碍事故调查;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过一次事故或者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追加的申请。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和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相关评价活动。

本文件自2024年9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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