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大银行和各类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逾期拖欠等问题日益严重。法院对各种金融案件的立案有更严格的控制。在限制立案数量的同时,立案还有预先核实的要求,即可能会要求您确认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因此,除了日常催收方式之外,如果您想在金融案件中追回款项,“付款令”应该是更有效、更实用的维权方式。
一
付款订单的优点
付款令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或证券。其为了快速实现其债权,不依法走诉讼程序,直接请求法院按照监督程序出具向债务人支付款项或者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与诉讼程序相比,支付令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
1、诉讼成本低。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法申请缴纳令的,应当缴纳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这意味着付款令申请人需要提前向法院支付申请费。 ,但这个申请费仅为财产类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标准受理费的1/3。
2.程序流程快。人民法院适用监督程序,可以不进行开庭审理、辩论、调解、判决。在进行正式书面审查后,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债权向债务人发出有条件付款令,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付款。履行或反对。债务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支付令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务人无异议且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们以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为例。一般情况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至少需要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涉及管辖权或上诉等问题,案件拖延一年是很常见的。因此,支付令的整个流程比诉讼案件要快得多。
3.无金额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案件,不受支付令金额的限制。债务。”即申请支付指令的案件不受限制。债权数额由相应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无需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二
支付指令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
支付令在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纠纷方面优势明显。付款指令在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运作良好。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并不愿意申请支付令,个人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更是凤毛麟角。主要原因是支付单系统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 配送方式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二款规定:“支付令必须能够交付债务人。”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实际交付给债务人的,不包括虚拟送达,推定送达当然也不能通过公告交付。因此,在提交付款令的过程中,有的法院会要求先通过电话联系债务人,并在电话中确定送信人和送信地址。债务人将居住地或其他地址确定为送货地址。当法院将付款令送达该地址时,即视为已成功送达。
2、不能适用诉前保全。现行法律对支付令案件的规定仍然不足。 《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七)债权人有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据此可以推断,支付令程序不适用诉前保全,因此,法院一旦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就会有15天的间隙期,债务人有足够的时间。最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债务人不再拥有任何财产,债权人很难实现其债权。
3.债务人滥用反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裁定终止监督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经审查,异议成立。”因此,债务人应在收到付款指令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该条款仅对反对提出了书面要求,即债务人仅口头提出反对的,则无效,但对于反对的审查标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5条时,直接明确异议审查方式为形式审查,即法院不会进行实质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反对意见。这就赋予了债务人任意行使反对权的权利。债务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据,只要对金额有异议,就可以轻易阻止付款令生效。然而,由于付款令不会在法庭上审理,因此所有举证责任均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时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与诉讼案件中的证据材料没有太大区别。法院在审理付款令申请时甚至会更加严格。严厉,需要更多补充证据。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支付令无效的,移送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当事人不同意的除外。”提起诉讼。”可以看出,支付指令无效。之后,法院可以主动转移诉讼程序,债权人无需单独立案,但实践中,由于金融诉讼案件有立案限制,往往难以在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付款指令过期。支付令申请费用不会因异议无效而退还给债权人。因此,监管程序一旦终止,债权人一夜之间又回到了解放前。
三
改进建议
实践中,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支付指令的案例大多是批量案例,监管程序的设计特点与批量案例非常一致。我相信,立法者在设立监督程序时,希望能够充分发挥监督程序的特殊性。其独特的特点不仅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而且可以节省时间、成本和司法资源。但目前支付指令送达要求较高、无法提供诉前保全、异议审查标准不明确等,使得不少债权人不愿选择采用这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激活支付指令的使用,还需要建立异议审查标准并增加财产保全。
1. 反对权的规定。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支持。法院需要对异议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如果因债务人提出异议而终止支付令程序并进入诉讼,则异议的后果应与诉讼结果相关。总之,如果因异议而导致支付令程序终止,且在诉讼过程中确认异议不成立,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浪费司法资源以及支付令和诉讼的申请费。
2、适用抗拒执行罪。如果债务人利用支付令的时间间隙隐匿、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未来的债务清偿义务,则应考虑对拒绝犯罪进行制裁,从而对一些居心不良的债务人施压。 。
3.授予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要让支付令充满活力和吸引力,给她强有力的保护很重要。为保证今后顺利执行,应允许在支付指令过程中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结尾
郑珊珊
伙伴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 |银行与金融|公司与投资
郑珊珊律师是北京浩天(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律师事务所银行金融委员会主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校友会会长、实践导师;多年执业中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长期为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等十余家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和诉讼服务。曾为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坏账诉讼服务,为多家企业提供应收账款服务。账款催收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服务。
赖银川
律师
业务领域:银行金融保险|婚姻家庭事务
赖银川是北京昊天(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并担任该所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多年来,他为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坏账诉讼服务,也为多家保险公司提供财产保险相关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