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以支付令追缴公司股东出资,开创解决问题新路径

2024-11-11
来源:网络整理

编者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保护。昆山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的“昆山法谈生意”栏目精选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典型案例。每期聚焦一个话题,从专业角度解读法律,为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和法治提供保障。为建设更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建议和指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助力昆山持续打造“昆如意”商贸服务品牌。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形式向公司股东追回出资,开创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新途径。

苏州安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 2023年1月,该公司与债权人发生合同纠纷。随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同意公司限期向债权人支付相应金额。此后,该公司未能按时清偿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该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许多正在执行的案件并未执行。经研判,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公司两名股东王某、李某未缴纳全部出资。 2024年7月19日,管理人根据此前的债权申报、破产费用及破产案件申请情况,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两名股东支付未缴出资,共计约26万元。

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尽快实现,法官在听取管理人报告后,将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该案符合支付令条件。 2024年7月22日,法院向股东王某、李某发出缴款令,责令其自收到缴款令之日起15日内按照其股权比例缴纳申请人的出资额。出资总额约为26万元。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付款单之日起15天内提出。

股东王某收到付款指令后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对出资债务并未提出异议,仅以公司债务应由他人承担为由提出异议,不构成有效异议,法院裁定驳回。 。至此,支付令生效,管理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整个办案周期仅需20多天,比动辄数月的追资诉讼效率要高得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受投资期限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涉及追回股东出资案件的一般流程是,管理人先催收股东出资,如果没有结果,再提起诉讼追回出资。这不仅需要支付资金成本,还拉长了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利用支付令追回出资,不仅可以节省诉讼资源,充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还可以提高债务清偿效率,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康嘉谦、沉曦

|审稿人:蔡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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