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36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广州市房产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存量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现房网上交易规则》,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的《广州市现房网上交易规则》第一条是为了加强现房交易管理,维护房产交易及资金安全,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城市。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的二手房交易,应当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平台——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网上交易手续。作为在线交易系统)。第三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现有住房网上交易手续。二手房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未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可以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确定的合同服务点或者网站办理二手房网上交易手续。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签约服务点是指位于房地产登记机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或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产权交易所等愿意为现有住房提供签约服务的服务点买家和卖家自行交易。 、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机构。本网站是指阳光世家网站和中介协会网站。现有房屋买卖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持有全国有效居民身份证、普通华侨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二手房买卖双方,可通过刷脸识别在线完成身份验证,自行办理二手房网上交易手续。第五条 承包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应当向合法认可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提供商申请数字证书,并签署并承诺遵守《广州市现房网上交易规则》。系统使用承诺”。第六条 现有产权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多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屋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现有产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委托销售房屋的,应当认真核对现有产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提供的房屋信息,并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现有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真实、准确填写房屋的权属、现有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条件、现有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的结果等,打印书面合同并签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网络交易系统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时,应当填报现有产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产证号码(或房产证号码)、房屋登记号码,并与房产信息系统进行通讯。匹配。
如果匹配成功,将自动反馈房屋所有权、房屋面积、施工时间等信息,并发布房屋交易信息。第七条 房屋信息网上公布后,在委托期限内变更或者终止房产中介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房产中介服务机构3天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者删除住房信息。当房产中介服务合同到期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删除房屋信息。第八条 现有房产所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与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房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在网上发布房屋信息后,拟自行与购房者进行交易的,必须通知房产中介机构。书面形式的代理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删除该房屋信息,并与现有产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法律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网上交易系统公布的房屋信息包括: (一)房屋所在区域; (二)房屋性质(住宅、办公楼、商铺等); (三)房屋建筑面积; (四)房屋拟转让价格; (5))房产代理服务期限及委托性质(是否为独家委托); (六)现有房屋买卖合同样本; (七)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第十条 现有房屋买卖交易当事人自行通过互联网或自助终端办理现有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署手续的,应当打印并签署现有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经人脸识别、身份确认后,签署并盖章。该页面上传至在线交易系统。
现有房屋自交易当事人未通过人脸识别确认身份的,可在签约服务点核实房屋权属,协商起草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后打印现有房屋买卖合同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并签订。并将合同签字页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现有房屋买卖双方通过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达成交易的,中介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将按照约定的合同条款,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协助双方通过人脸识别确认身份双方核实房屋权属后,进行协商。打印现有的房屋销售合同并由双方签署。相关从业人员须在现有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房产中介服务机构须加盖公章,并将合同签字页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第十一条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现有房屋买卖合同后,各方当事人可以查询该房屋的交易状态(如在售、已签约、已提交、已成交、已撤回等)、交易形式(由中介、自理等) -交易)、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等相关信息,直至交易完成后房屋信息被删除。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交易系统签订现房买卖合同后,在交易过户或者现房销售完成之前,不得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再次签订以该现房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合同尚未撤销。第十三条 通过网络交易系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二手房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字后,即可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撤回手续。合同的手续。
第十四条 完成网上交易手续后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时处理。争议解决后,应当将协商、调解协议或者仲裁、司法机关裁决文件提交原承包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原承包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理。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相关手续。现有房屋当事人通过互联网人脸识别确认现有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仲裁和司法文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二手房买卖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已签订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承包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保存相关书面资料五年。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关闭的,仍在保存期限内的相关书面材料应当移交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保管。第十六条 为保障现有住房交易及资金安全,现有住房买卖当事人可以通过交易资金托管方式交付房款。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与现有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网上销售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并协助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托管手续。第十七条 二手房买卖当事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 现有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完成后,网上交易系统应当明示现有房屋本次交易已完成。第十九条 承包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网上交易系统外进行交易的; (二)未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核实房屋信息的; (三)提供虚假房产中介服务,签订虚假房产中介服务合同; (四)签订虚假的现有房屋买卖合同; (五)通过欺骗、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信息后,公布、泄露、泄露、转售当事人及房屋的相关信件(六)协助当事人谎报成交价格的; (七)没有合法依据为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或者拒绝为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的; (八)系统运行多次出现错误,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双方交易的; (九)利用虚假住房信息、虚假合同实施诈骗、逃税漏费等行为; (十)未经当事人同意,泄露当事人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十一)未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的; (十)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条 承包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由承包服务点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 《使用现有住房网上交易系统承诺书》,责令改正,扣诚信分,公开其行为,暂停使用现有住房网上交易系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合同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法律。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二手房买卖当事人利用网上交易系统实施诈骗、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税务、物价等职能部门处理。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 现有住房网络交易经营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和年检的项目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记入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0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现有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穗建房产[2016]1344号)同时废止。 披露类别:主动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