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并选择江苏深圳作为试点地区

2024-11-12
来源:网络整理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

关于印发《单位名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库[2016]8号

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市金融委、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满足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财政部、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并选定江苏省、深圳市为试点地区。现将《单位名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的重要意义

2007年以来,我国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了预算单位大规模提取和使用现金难以有效监管的问题。目前,公务卡制度已成为规范公务消费支出、打造“阳光金融”的基本财政金融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个人信用、信用额度有限的个人商务卡已不能完全满足预算单位的支付结算管理需求。要探索推出以单位为负债主体、能满足大额支付需要的单位名片。卡片。建立单位公务卡制度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也是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名片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扎实有序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试点地区要制定试点工作时间表,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包括确定试点单位、确定发卡银行、确定卡样、制定单位业务卡服务协议、组织办卡、指导试点单位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保2016年单位公务卡试点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

试点地区金融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与当地银联分支机构、发卡行、预算单位、收单机构、商户等相关方的协调配合,充分听取意见听取各方建议,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人民银行将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 2016年,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季向财政部(库库)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抄报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支付结算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6 年 1 月 4 日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满足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种类,完善公务卡制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的、仅用于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单位为还款责任人的信用卡。

名片有两种:单位名片和个人名片。个人名片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信用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与个人信用记录关联。

第三条 公司商务卡应为发卡银行识别码(Bank、BIN)以“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角会标有中文“企业名片”字样,卡片正面左下角会标有持卡人字样。个人姓名(中文拼音或英文字母)。所有企业名片必须使用符合.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自主选择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的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的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本单位公务证,每个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但原则上不超过8人。

第六条 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应当是预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每个持卡人拥有一张卡,一个人不得持有多张公司名片。

持卡人因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注销原持卡人的卡,按照标准办卡流程重新指定新的持卡人,申请并使用本单位的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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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预算单位应向发卡银行提出本单位公务卡账户授信额度申请,发卡银行予以批准。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企业名片共享总账户授信额度。试点期间授信总额上限暂定为50万元。总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上限的,须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审批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与发卡银行协商在总限额内调整分配每张卡的授信额度。当账户总限额不能满足临时公务支付需要时,预算单位可以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限额调整。临时配额调整的相关信息须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限额调整期满后,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原限额。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承担本单位公务卡的还款责任。

第九条 公司商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分期付款、现金存取,积分及发卡银行奖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单位名片和个人名片均适用名片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的结算项目。公司名片签发后,个人名片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公司名片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商务卡和个人商务卡均可用于线下和线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进行支付结算。线下交易使用的企业名片必须采用“密码+签名”的方式进行验证。线下交易的销售终端(POS)采购订单、线上交易的记录凭证等均可作为辅助报销凭证。商户发票是必要的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单位公务卡应使用现行代理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或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公务卡模块)进行报销,并纳入财务动态监控范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报销及动态监控相关规定参照个人公务卡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务卡无息还款期内完成报销还款工作,逾期利息、滞纳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商务卡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名片被盗、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挂失并向公司报告。因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卡银行加强对公商务卡的风险控制,严格制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明确持卡人在保管、使用、报销、卡遗失、被盗等方面的责任。关系。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在企业名片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单位名片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单位名片试点和推广。

(二)指导、督促发卡银行按照单位业务卡服务协议提供相关服务。

(三)管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单位公务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核实和处理。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单位公务卡实施中的相关政策衔接问题,共同推动公务卡受理环境的改善。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公司商务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单位名片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共同推动单位名片卡的实施。

(二)加强对公商务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引导发卡银行、收单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不断强化商务卡的申领和受理环境。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单位公证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选择公司商务卡的发卡银行并签订公司商务卡服务协议。

(二)确定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组织单位公务卡统一办理,合理分配信用额度,做好单位公务卡离职、变更等情况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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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对公商务卡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对公商务卡持卡人的培训和管理,防范持卡、用卡风险。

(4)及时办理名片报销和资金返还,做好会计处理和对账工作。

(五)配合财务部门对单位公务卡进行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数据统计。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对公司商务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主动向中国银联申请公司商务卡专用卡BIN,确保公司商务卡和个人商务卡BIN分开管理。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单位业务卡服务协议,为单位和持卡人提供卡申领、使用、挂失、注销、资金信息反馈等服务。

(三)按照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单位公务卡管理相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反馈动态监控所需信息,保证信息传输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配合财政部门对相关单位公务卡业务进行统计并报送数据。

(五)加强员工公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卡服务水平。积极拓展线下、线上商户范围,不断改善名片受理环境。

第二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公司业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单位公务卡BIN的分配和管理以及发卡银行卡面设计的审核。

(二)确保转账清算系统平稳运行。

(三)配合财务部门完成相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

(四)配合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卡银行开展公司商务卡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管理公司名片的主要责任是:

(一)按规定持有单位公务卡,并妥善保管名片和密码。

(二)严格执行企业商务卡使用相关规定,规范用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

(三)按照单位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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