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年 4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供应,规范资金预缴、结算和报销程序,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北京铁路局单位及所属T级单位资金结算报销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资金预付、结算、报销管理遵循财务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先贷后贷、先审核后批准、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党委职责:
(一)负责审查同级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户资金用途变动情况、重大工程建设费用决算等情况。
(二)负责重大资产处置的审核;
(三)负责年度集中采购决算的审核;
(四)负责行政消耗性支出决算的审核。
第五条 各级单位主任是本单位法定财务负责人,是财务第一责任人。
(一)北京局单位主任职责:
1、负责各类预算资金的结算、报销审批;授权分管常务委员会负责审批本部门行政消耗品支出限额的结算报销;
2、执行党委、办公会议决议,履行调动费、单位福利费、家庭资金补充、资金调整等审批手续;
3、负责T级单位交通费专项资金的审批和J.预拨、核销的审批。
4、审核季度会计报表、预算执行情况、家庭资金积累情况;
5、定期检查财务内控制度,确保财务秩序正常;
6、审核季度会计报表、预算执行情况、家庭资金积累情况。
(二)T级单位主任职责:
1、负责各类预算资金的结算、报销审批;
2、根据党委、办公会议决议,负责调动费、单位福利费、家庭资金的补偿、资金审批手续的调整;
3、审核季度会计报表、预算执行情况、家庭资金积累情况;
4、定期检查财务内控制度,确保财务秩序正常;
5、审核《××年××月资金支出统计表》、《××年××月会计出纳调节表》、《银行存款调节表》、《库存现金库存清单》、 《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
6、负责不超出现金使用范围使用名片或转账支票,并提交批准文件进行结算;
7、负责银行结算起点现金使用的审批。
第六条 财务领导是指按照常委(党)委成员的分工,对财务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财务领导职责如下:
(一)协助单位主任督促主管(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做好资金支出预算审批工作;
(二)负责主管部门定额行政消耗性支出结算报销的审批;
(三)负责负责部门其他非限制性预算支出的结算、报销的联合审批;
(四)负责常务委员会委员在职权范围内拨付的各类经费的结算审批。
第七条 综合计划部是驻京局单位财务的职能部门。财务职能经理(综合计划处处长)职责:
(一)负责各类预算资金结算审批部门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生活费、专项资金、J粮差价补贴分配的审核和审核;
(三)负责会议、培训费用项目的审批和结算的审核和审核;
(4)负责库存现金提取审批和公务POS机转账卡审批;
(五)审核季度会计报表、预算执行情况、家庭资金积累情况;
(六)审核《会计出纳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库存现金盘点表》、《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查阅《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八条 财务审核岗位人员的职责。各类资金预支均实行先审批后借用,资金结算按照先审核后签字的原则进行审核。
(一)按月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结算、对账;
(二)负责各类业务资金的结算、审核,以及生活费、住房公积金、人身保险的发放和退还的汇总和审核;
(三)负责各类设备资金预贷及结算审核;
(四)负责个人贷款还款结算工作的审核;
(5)负责公务卡转账密码的授权;
(六)审核原始凭证,核对、识别票据真伪,确保资金安全;
(七)负责定期存款单(企业定期存款单)、有价证券、银行印章、票据的保管;
(八)负责集中采购统计汇总、决算报告的编制;根据资产标准审查年度资产购置需求计划,编制年度资产购置集中采购预决算;
(九)协助建设办做好工程建设费的结算、报销工作,负责工程建设费决算的编制。
第九条 出纳职责:
(一)负责现金库存管理和固定资产登记保管;
(二)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
(三)办理现金收付、银行及POS转账卡结算、预贷等业务,审核检验原始凭证,核实票据真实性,落实资金供应,确保资金安全;
(四)按分工管理银行账户印章、支付密码、电子转账操作卡和重要银行结算凭证;
(5)负责编制《会计与出纳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库存现金盘点清单》、《库存现金库存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六)负责本单位名片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总同级和下级名片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 北京局各部门、部门领导职责:
(一)负责部门年度预算资金需求审核和下一年度业务任务资金需求论证;
(二)负责部门各类支出申请及结算报销部门的审核;
(三)负责部门办公会议批准每月支出计划和进度;
(四)负责部门实物资产的管理;
(五)负责部门办公用品、打印耗材等物资集中采购预算的编制、报送和审核。
第十一条 主管财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预算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和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行政耗材资金需求计划、办公用品采购集中采购需求计划、办公设施设备集中采购需求计划以及年度业务任务资金立项;
(二)负责部门支出计划的审批。制定本部门的各项支出计划,并按照经费审批权限的规定,按照部门后领导、先部门后财务的顺序逐级办理支出计划的审批;
(三)负责部门资金结算及报销工作。工作完成(分阶段)后10天内,根据支出计划或审批文件,核对申请表、公务卡支出审批表,粘贴至财务部门并审核相关票据。先根据财务审核,再由部门确认;先经主管常务委员会批准,再经主任按批准顺序办理结算、报销审批;
(四)纳入集中采购的办公用品、打印耗材,由客户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规定按照《物资集中采购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5)审核部门负责人的发票是否符合要求,并检查负责人是否在发票背面签字确认。
第三章 结算与报销
第十二条 结算及报销还款期限:
(1)预借全部资金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完成资金结算及报销手续,最迟不晚于30日;
(二)车辆定点保养及定期缴费、办公用品及打印耗材定点采购及定期缴费,定点车辆保养费应在每季度结束前15天内完成支付结算;
(三)公务接待费用为定额、定期报销的,发票开具时间不得超过上年;
(四)各类多年期资金结算工作应在2月28日前完成,财务部门应在3月中旬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借款的结算和偿还。
(一)借用各类资金(包括转账支票、现金、公务卡账户资金)时,各部门负责财务工作的干部应到财务室办理资金结算和垫付贷款手续;
(二)财务部门根据支出计划批准文件、请示书等批准文件发放贷款。同时出纳为J队开具交易票据,由经办人员签字并由会计审核。
(三)结算、报销、还款时应开具活期票据。
第十四条 差旅费应当一一报销,并在出差结束后一周内报销财务部门。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过期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出差补贴超标准的,须有相应的收据和出差审批表,并由财务部门留存备查。
严格控制航空出行。特殊情况,应当提交批准文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留存财务备案。退回后,相关凭证将在10天内提交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具体规定按照《差旅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类资金结算和报销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审核制度,坚持“五不审核”:
(一)支出计划未经批准,财务人员不得进行结算报销审核;
第一,没有支出计划;
二是支出计划审批时间滞后,即先支出后报计划审批;
三是支出计划不明确,可以列出详细支出,但未列出详细支出,即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四、无会议组织文件和《会议培训费用结算单》的会议培训不予结算和缴纳;若在当地酒店举办,住宿费、场地租赁费、餐费均需在提供电脑收据后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组织管理办公室和财务职能部门集中支付结算;付款后,承办部门办理结算及报销签字手续;
(二)不符合支出计划批准项目、不符合财务规章制度、不符合支出标准的支出,不予审核;
(三)凭证要素不齐全的,不予审理;
首先检查发票付款单位名称与单位名称是否相符;
二是审核发票日期以及购买和验收时间是否相符;
三是检查发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四是审核发票采购数量与实际产品是否相符、单价是否合理、印章是否清晰;
五是审查发票是否私自填写、涂改、伪造;
六、审查公卡支付是否严格执行“三票合一”(发票、银行采购单、收据)。
(四)超过12个月的多年期票据不再审核(一次性定额基金除外);
(五)所购资产未经资产部门审核登记并已发出资产增加通知书的,不再审核登记。
第十六条 严格出纳审核制度。结算凭证经财务会计逐级审核、报批后,负责人到财务室出纳室报销相关资金。出纳员根据会计审核要求审核相关发票要素,并再次审核结算单中填写的金额。
对于现金支付,结算报销财务出纳可使用J人保障卡或银行卡通过名片借记卡进行结算报销支付,并在现金支付栏加“Y”。
第十七条 资金结算和报销在预算执行进度内实行先审查后批准的原则。超出年度实施计划的,按照《资金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垫付和结算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单位纪检和资金审查领导小组、物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财务结算报销审核、资产管理、集中采购等情况。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完成(单)项任务后,应主动办理报销、报销手续。因经营借款,未在下个月25日(含)前办理报销结算手续的,扣除下个月工资。预支贷款按月扣除,并开具扣除单;办理结算手续时,需单独转账结算。
若使用名片透支,未及时办理结算报销,透支利息由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条 综合规划办公室每年组织1至2次资金安全管理自查,组织T级单位对北京市局资产管理工作进行集中审查、预决算联合审查、资金安全管理等检查审核活动。作为年度党委财务预算的执行。需通报T级单位。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北京局单位党委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局综合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5日**起施行。如有不足,按上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