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贷款#
裁判概述:
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对于大额贷款,如果贷款人仅凭凭证、收据、欠条等信用凭证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但借款人辩称贷款人并未实际交付款项,并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钱款已经交付,贷款人的相应部分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概要:
案件当事人:
贷款人:曲东森,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借款人:弗雷德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保证人:银日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案件概要:
1、弗里德公司向曲东森开具“欠条”,称:2013年3月至2016年10月31日,弗里德公司向曲东森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987万元,银日公司为担保人。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由曲东森代表弗雷德公司支付相应金额,偿还相关欠款。
2、曲东森声称贷款本金为3193万元,但银行转账凭证金额仅为983万元。曲东森称,剩余2210万元以现金交付。
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贷款本金为983万元。曲东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再审请求。
争议焦点:
当事人对曲东森向法院提交的983万元转账凭证不存在争议。
本案争议最大的焦点是2210万元现金贷是否属实。曲东森称贷款本金2210万元以现金交付,但弗雷德公司则称并未收到2210万元现金。
法院观点:
曲东森提交的现金贷款证据与其陈述不符。曲东森所说的现金交付时间、地点、交付方式等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其无法对大额现金交易过程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无法认定现金贷的事实确实发生。 。综合贷款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认定本案贷款本金正确为983万元。曲东森主张将剩余2210万元确认为本案贷款本金,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19) 湘民总决赛第69号
(2020)最高法院民诉第1279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2款
被告辩称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金额、资金支付情况、当事人的财务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结合当事人的财产、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贷款事实是否发生。
实务分析一:审理贷款合同案件时如何确定贷款本金?
对于需要现金支付的小额贷款,为了贷款安全,人们一般不会刻意采用银行转账等特定方式。交付方式可能多样、随意,包括现金、支付宝、微信等,多是当场支付或转账,或当场写欠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比较完整的资信证明和相关说明,比如说明财务能力、交易方式、交易地点等,就足以消除普通民众的合理疑虑。
当贷款金额较大时,贷款人和借款人一般都会对资金交付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从常理来看,很少有人家里会储存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现金。即使去银行提取现金,如果金额超过5万元,也必须预约。即使预约了,也无法提取任意金额的现金。同时随身携带现金也很重要。不安全,不如转账方便。大多数人会使用转移方法。

因此,在大额借款时,如果借款人不承认已收到现金,人民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通常会考虑贷款人的财务能力、当地或行业的交易习惯以及贷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关系。借款人的交易习惯等。因此,贷款人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诉讼请求。
实务分析2:贷款人如何证明现金交付的事实?
1.证明自己有贷款能力。
如果提供收入证明。
2.证明当地或行业交易习惯。
例如,如果建筑工地承包商向工人支付工资,他们通常以现金支付。如果承包商向他人借钱,他很有可能直接要求贷款人提供现金。
再比如,农村居民由于不擅长使用转账或者距离银行较远,可能会直接借出现金。与农村居民相比,城镇居民更倾向于使用银行转账。
再比如,如果两家公司之前的贷款都是以现金交付的,那么涉案贷款以现金交付的可能性就更大。如果过去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涉诉贷款现金交付的可能性很小。
3、当事人财产变动。
出借资金必然会导致存款或其他财产的减少,这也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的因素。
4、其他证据
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能够证明现金交付事实的证据。
刘律师提醒大家:大额贷款一定要使用银行转账。不然一旦涉及诉讼,举证就很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