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需取得哪些合法有效凭证?

2024-11-13
来源:网络整理

1.纳税人扣除分包款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具体有哪些证书呢?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从取得的价款总额和价外费用中按照规定扣除分包价款。上述规定,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证明,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证书是指:

(1)2016年4月30日前从分包商取得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作为2016年6月30日前预缴税款的抵扣凭证。

(二)2016年5月1日后向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施工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及工程名称。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证明。 ”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财产份额等股权投资,是否可以按照批准的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股权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1.个人所得税股权投资、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及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采用会计代收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当自持有上述股权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其持有的股权投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公告实施前已持有股权​​投资的,应当自持有上述股权投资之日起30日内报告。当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持有股权投资情况。税务机关收到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持有的股权投资报批征收报告后,将税收征收方式调整为审计征收。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后申请复审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民财税[2018]第11号):“四、符合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须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资金来源、使用情况以及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详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情况专题报告,包括工资制度、职工总体平均工资及工资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的比例、重要人员工资情况等(至少包括薪资及薪资水平前10名的人员);

(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开展业务或者非营利活动的材料和国家政策;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因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后申请复审时,与首次申请相同,应按照闽财税[2018]11号的规定提交材料。

4、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保护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1.人员及人工成本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研发人员的人力成本。

(一)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生命科学等一个或多个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助理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术人员。外部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协议(合同)并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向劳务派遣企业支付费用,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部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及其他费用,属于外部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中包含研发人员股权激励,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或者外部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当对其人员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并按照比例计算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实际工作时间和其他合理方法。生产经营费用,未分配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范制定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是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书籍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检索、分析、审阅、论证、鉴定、审查、评价、受理费等。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员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该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 ”

因此,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不属于上述文件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5、企业内部建立保险制度,企业和员工每月缴纳固定金额。如果员工发生意外,可以取消部分补贴。企业缴纳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企业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未实行社会职能分离的企业,其内部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托儿所、疗养院等设施及维护费用以及福利部门人员工资薪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工费等。

(二)为职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支付给职工因公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员工帮扶制度的,亲属医疗补贴、取暖补贴、员工防暑降温费用、员工困难补贴、救助资金、员工食堂基金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用,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安置费、探亲路费等。”

因此,员工提取的金额中与公司支付相对应的部分为员工福利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允许扣除。

6、企业通过新三板购买股权,所收到的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为免税所得: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与其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企业支付服务_支付服务企业是指什么_支付服务企业有哪些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二)项 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股息等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企业通过新三板购买股权,所获得的股利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7、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投资土地且适用特殊税收待遇的,子公司应如何确定该土地的计税基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转让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同一或多个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转让的股权或资产,不得减少、豁免或转让。推迟缴纳税款。股权或资产转让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所转让股权或资产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转让方企业和受让方企业均不确认会计损益。是的,您可以按照以下规定选择享受特殊税收待遇:

1、转让方企业及转让方企业均未确认收入。

2、受让企业取得的受让股权或资产的计税依据,按照受让股权或资产原账面净值确定。

3、受让企业取得的受让资产按其原账面净值计提折旧、扣除。 ”

因此,土地的计税基础应根据投资者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

八、企业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一次性扣除政策是否继续?单位价值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税种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费及其附加”以外的费用。

因此,企业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但单位价值不包括可抵扣的进项价值——附加税。

九、企业因专利侵权向被侵权人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为取得收入而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

第十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二)企业所得税;

(三)税款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 ”

因此,企业支付的侵权赔偿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企业收购冻鱼直接销售给他人的,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下列项目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禁止项目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2008年版)》规定:“三.

(一)水产动物初加工

水生动物(鱼、虾、蟹、龟、贝壳、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两栖动物、海洋动物等)整体或斩首、去鳞(皮、壳)、内脏和骨头主要水生动物产品是经(刺)、打碎、切片、切片,经冷藏、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等简单加工而成的; 包装。 ……”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收购农产品然后直接销售的贸易。活动所得不得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从境外收购鱼类,经冷冻等初步加工后销售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11、企业发生成本费用,以电子发票为凭证,仅保留纸质打印件,未归档原始电子发票的,是否还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企业取得但未取得发票或者其他对外凭证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需要其他外部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如果支出真实且实际发生,应要求对方在年底前开具或更换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六条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开、补发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 ”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记录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四、单位如果使用纸质打印件电子会计凭证作为报销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的电子会计凭证。”

因此,企业发生成本费用并使用电子发票作为凭证时,如果仅保留纸质打印件,未将电子发票原件存档,可要求对方补充提供电子发票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2、签订舞台搭建、装修合同时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包、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合同性质的凭证;

2、财产转让文件;

3、企业账簿;

4. 权利和许可;

5、财政部认定的其他税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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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所附《印花税税目及税率表》:“来料加工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理、修理、印刷、广告、勘察、检测等合同,承包方按加工、承包收入的0.5%扣除。

因此,舞台搭建、装修合同属于加工合同,承包方应扣除加工或承包收入的%。

13、签订建筑消防安全评估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包、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合同性质的凭证;

2、财产转让文件;

3、企业账簿;

4. 权利和许可;

5、财政部认定的其他税务证明。 ”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25号)第十条:“印花税仅对税款中所列的凭证征收。财政部确定的应税项目及税率表及其他凭证”。

因此,建筑消防安全评估合同不是应税文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4、A公司将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B公司名下有房产。上述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建筑物的,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当A公司将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时,该房产仍保留在B公司名下,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15、A公司向B公司投资土地,B公司将该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金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发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增值税所缴纳的金额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及缴纳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结算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4.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与清算项目相关的扣除项目金额,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其实施细则第7条。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转让相关的费用和税费,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不予扣费。 ”

因此,B公司在投资定价时应根据A公司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6、转让矿山采矿权是否需要征收契税?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征收矿用土地契税问题的批复》(闽财农税[2002]41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属于农业用地。土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用于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工矿用地或采矿用地属于土地范畴。因此,根据《福建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规定,矿用地土地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契税按照规定支付。”

因此,转让采矿权需要缴纳契税,而仅转让采矿权则无需缴纳契税。

17、总公司拥有跨区(县)土地使用权,分公司在该土地所在地设立并实际使用该土地。谁应该缴纳城镇土地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分配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缴纳单位或者纳税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 土地使用权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土地使用权托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各方分别缴纳。

因此,城镇土地税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即总机构缴纳。

十八、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是否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租赁)或者租赁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照相应土地等级适用税费标准的50%减按50%征收。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从事仓储、运输一项以上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口和流通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出口和居民生活,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民事责任。责任并经工商部门注册为从事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

因此,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19、仅与地上建筑部分连通的地下车库是否也应按照地上建筑的标准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具有住房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1.所有具有住房功能的地下建筑物业税收范围内的住房功能,包括与地上房屋相关的地下建筑物,以及完全建造的地面下方建造的建筑物,地下民用防空设施等,应根据相关法规征收财产税。

上面提到的带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是指屋顶和维护结构的地方,可以为风和雨水提供庇护所,以及人们可以生产,运营,工作,学习,娱乐,娱乐,现场或商店用品的地方。

2。自助使用的地下建筑物应征税如下:

……

3。对于连接到地上房屋的地下建筑物,例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购物中心的地下部分,地下部分和地上房屋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并应根据地上房屋建设的相关规定计算和征收财产税。

3。对于出租的地下建筑物,应根据有关地上建筑物上方租赁的相关规定计算和征收财产税。 ”

因此,仅部分连接到地上建筑物的地下车库也应根据地上建筑物的标准缴纳财产税。

20。A和B都是由企业经营的学校。如果A以他的名义提供该财产,则可以在没有租金的情况下使用,可以免除财产税吗?

答案:根据“财政部的解释和临时规定和有关财产税的几个特定问题的税收”的解释和税收”(((1986)CAI SHUI DI ZI No. 8):“ 10。所有类型的学校,由企业自身使用的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可以与国家金融部门相同的房地产税。”

此外,根据“有关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利用税的问题的“财政部和州政府的税收通知”(财务与税收[2009]第128号):“ 1。应征税实体和个人使用其他单位的财产应根据财产的剩余价值收取。”

因此,A和B都是由企业经营的学校。 A以其自己的名义提供了B供B供使用,而无需租金,这不在豁免财产税的范围之内。财产用户B应根据财产的剩余价值支付财产税。

21。2014年12月30日之前(州税务政府宣布的2014年第74号文件的生效日期),通过上市交易和有偿农田占用税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可以从批准收款您是否在一年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案: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政府对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利用税的税收的通知”(金融与税收[2006]第186号):“ 2。城市土地利用税收义务付费土地使用权

如果通过转让或转让以收费获得土地使用权,则受让人应从合同中规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的月份支付城市土地利用税;如果合同未规定土地交付时间,则受让人应从签署合同后的月份支付税款。从3月开始支付城市土地利用税。 ……”

因此,纳税人应从合同中规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的月份开始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土地交付的时间,则受让人应从合同签署后的一个月开始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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