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正式发布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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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创新发展,提高债券交易清算效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简称上海清算所)在债券现货交易净额结算业务基础上,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形成债券净额清算业务机制交易方式涵盖现货交易、买断式回购交易、质押式回购交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就开展债券净额结算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债券净额结算)正式发布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3月30日起,上海清算所开展债券净额业务。具有上海清算所普通债券清算会员资格的市场机构可以开展自营债券净额清算业务;不具备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格的市场机构(非清算会员或客户)可以通过上海清算所开展自营债券净额清算业务。交易所债券净额综合清算会员代理参与债券净额业务。

二、即日起,上海清算所开始受理净额债券综合清算会员和净额债券普通清算会员申请、清算限额申报、清算协议签署。原债券网络清算会员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签订新协议后,可自动成为普通债券网络清算会员。上海清算所将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净额债券普通清算会员和综合清算会员名单。

3、净债券业务即期保证金利率暂定为1.2%,远期保证金利率为0.5%,质押式回购保证金利率为0.12%。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上述参数标准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业务联系部门及联系人:

会员申请及业务培训等:会员服务部

李文明/

业务咨询:发行托管部

张蓉

王超

王一丹

风险管理咨询:风险管理部

卢一鸣

付云洲

法律咨询:审计与合规部

于涛

技术支持与咨询:技术开发部

沉东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10 日

附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净额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净额清算)的行为,维护相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清算风险,提高清算效率,银行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债券净额结算业务是指市场参与者达成并提交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的债券交易。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上海清算所继承交易双方订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按净额结算法计算每只债券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应收或应付债券以及同一结算日应质押或解除的债券净额清算会员(以下简称清算会员),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以保证资金清算和债券清算过程的顺利完成。本规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现券交易、质押式回购交易、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三条 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净额清算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提供净额清算及相关服务。

第四条 债券交易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可以自主选择净额结算或全额结算方式。

第五条 上海清算所根据清算结果,按照债兑付原则与清算会员完成不可撤销的资金结算和债券结算。

第六条 上海清算所实行分级净额清算制度。上海清算所负责与清算会员的资金、债券的清算和结算。不具备清算会员资格的非清算会员可以通过综合清算会员参与净额清算业务,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代其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继承。

第二章 清算会员资格及账户设置

第七条 符合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会员,可以申请成为清算会员,直接参与债券净额业务。清算会员分为综合清算会员和普通清算会员。非清算会员可以通过综合清算会员间接参与债券净额清算业务。

普通清算会员是指只对自己的交易进行清算的清算会员;综合清算会员是指既可以自行清算交易,又可以接受非清算会员委托代为清算的清算会员。

第八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会员申请清算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上海清算所规定的资格,认可并遵守上海清算所清算业务的相关规定。综合清算会员除具备普通清算会员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原债券净额业务清算会员经上海清算所同意,可以成为债券净额业务清算会员。

第九条 清算会员参与债券净额清算业务前,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债券净额清算协议》,缴纳最低保证金和清算资金,完成与上海清算所的联网,以及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综合结算会员应当指定或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网络清算后的资金结算,并授权上海清算所直接借记或贷记该账户。

综合结算会员应当为自营结算业务和代理结算业务分别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非结算会员代缴的结算资金。清算会员和非清算会员应在净额结算后开立用于债券结算的证券托管账户,并授权上海清算所直接借记或贷记证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可以是清算会员在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大额支付系统)开立的清算账户,也可以是在上海开立的专用资金结算账户。清算所。资金结算账户可用于全额清算业务和净额清算业务的资金清算。

上海清算所为普通结算会员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于管理和计算结算会员缴纳的保证金。上海清算所为综合清算会员的自营清算业务和代理清算业务分别开立保证金账户,分别用于管理和计算综合清算会员为自营清算业务和代理清算业务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清算会员应当指定两名以上清算专员和一名风险控制专员代表其与上海清算所进行业务联系。清算专员和风险控制专员应当参加上海清算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清算会员对上海清算所指定的清算专员和风险控制专员的债券净额业务活动负责。

第十二条 上海清算所以自己的名义开立清算资金账户、清算证券账户、违约处置资金账户和违约处置证券账户。清算资金账户用于办理上海清算所与清算会员之间的资金结算;结算证券账户用于办理上海清算所与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之间的债券结算;违约处置资金账户用于结算会员违约时存放上海清算所资金。应收结算会员资金暂不交割;违约处置证券账户用于存放上海清算所违约处置期间对清算会员和非清算会员的应收和释放债券。

第三章 合格债券及贴现率

第十三条 上海清算所负责制定符合条件纳入债券净额业务的债券标准。交易双方应使用符合条件的债券作为交易工具或质押债券开展净债券业务。

第十四条 提交净额结算的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债券的价值不得低于回购到期结算金额。

第十五条 质押债券折现率由上海清算所根据质押债券剩余期限、信用评级、历史价格波动情况、市场流动性等情况,对单只质押债券单独计算并公告。

第十六条 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设定或调整可纳入净额债券业务的合格债券范围和质押券折现率,并及时向市场公告方式。

第四章 清算与结算

第十七条 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清算系统)实时接收交易数据,并对选定进行净额清算的交易数据进行净额清算处理。交易日(简称T日,下同)结算的交易数据将于当日进行净额结算,交易日后的工作日(简称T+1日)结算的交易数据将进行净额结算。 T+1日净额。

第十八条 清算系统将非清算会员的交易数据实时发送至代为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客户端进行确认,并对自营清算交易数据和交易数据进行风控检查。确认机构清算交易数据。对于未通过风控检查的交易数据,上海清算所有权不将其纳入净额债券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风控审核的交易数据,上海清算所将其纳入债券净额处理,并继承应收应付资金和债券应收应付清算结算的权利和义务。此后,交易将无法取消。 ,无法修改。

第二十条 已纳入净额债券业务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市场参与者可以申请更换质押式债券。非结算会员更换质押证券的申请可以由综合结算会员代表其提出。

第二十一条 上海清算所对通过风控检查的交易数据进行实时净额清算,并对清算会员的净额清算金额进行监控。清算会员可以通过会员终端实时查询。

上海清算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风险提示、追加保证金、暂停清算会员净额清算业务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净额清算截止时,上海清算所按债券品种和资金对所有相应债券交易进行最终净额清算,计算各结算会员最终应收应付资金、应收应付债券和应收款项。质押物或债券应予以释放,并根据净额结果形成清算通知并发送给清算会员终端。

第二十三条 债券结算开始后,上海清算所根据债券结算结果,锁定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的全部应付债券和质押债券。锁定的债券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若应付债券或质押债券不足,将排队等待处理;清算会员和非清算会员可以通过债券借贷业务补足相应债券,上海清算所协助清算会员和非清算会员办理债券借贷业务。

第二十四条 资金结算开始时,上海清算所向大额支付系统和上海清算所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金系统)发送资金结算指令。根据资金结算结果,分别向结算会员分配应付资金。支付至上海清算所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的特许清算账户和在资金系统开立的清算资金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将被置于等待处理的队列中。清算会员可通过银行信贷等方式补充相应资金,上海清算所协助。

第二十五条 结算截止时,上海清算所进行结算处理。若此时应付资金、应付债券和质押物尚未补充,则清算会员将被判定违约,并按照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付资金足额支付后,上海清算所根据债券清算结果将接收方应收债券转入其证券托管账户,回购方拟解除的债券纳入其证券托管账户“可用”帐户;根据资金结算结果,向大额支付系统和资金系统发送结算指令,将收款人的应收资金转入其资金结算账户。

第二十六条 结算会员应当根据上海清算所发送的结算通知严格履行相应义务。清算会员应当及时查看清算通知。结算完成后如有异议,结算会员应及时书面向上海清算所提出。非结算会员应当在结算完成后委托综合结算会员代表其及时向上海清算所提出书面异议。上海清算所将根据具体情况办理。相应处理。

第五章 默认处理安排

第二十七条 结算会员出现下列情形的,构成上海清算所在债券净额业务中的违约行为:

(一)结算会员未按时足额交付应付资金的,构成资金结算违约。

(二)结算会员或其代理非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足额交付应付债券或质押债券的,构成债券结算违约。

(三)结算会员未按时足额缴纳最低保证金、变动保证金或特殊保证金的,视为违约保证金。

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情况对违约结算会员采取书面警告、暂停净额债券业务、计算违约金、强制平仓、终止结算会员资格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上海清算所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完成资金结算违约处置:

(一)清算会员的自营清算业务或代理清算业务发生资金结算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可以将该清算会员相应证券托管账户内当日应收及可解冻的债券及不良债券全部划转非结算会员违约处置债券账户的,暂停该结算会员相应的结算业务权限,并向该结算会员按日收取违约金。

(2)上海清算所将在资金违约后启动银行授信机制,为守约方完成资金清算。若上海清算所当日融资不足,则按照事先公布的订单规则选择延期付款人,并按日支付违约金。

(三)违约结算会员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前足额补足违约资金。若应付资金部分补充,清算所将按照剩余资金缺口的一定比例(大于100%)冻结其应收资产。

(四)违约清算会员在规定日期和时间前将违约金和违约金全额支付至指定账户的,上海清算所将解除其相应冻结资产。同时向授信银行或逾期付款人偿还相应资金,并支付授信费或违约费。如果违约资金和违约金未得到补充,上海清算所将启动后续违约清算处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资产和抵押品的市场出售、交易的清算拍卖、强行平仓等。

(5)待处置资产全部处理完毕后,出售处置资产所得资金将偿还给授信人/延期交割方。

第二十九条 上海清算所按照下列程序完成债券结算违约处置:

(一)清算会员在自营清算业务或代理清算业务中发生债券结算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可以转让该清算会员及不良非清算会员当日全部应收资产和待解除债券。日对违约处置账户进行处罚,并暂停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和代理结算业务。结算会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结算业务权限,按日向结算会员计算收取违约金。

(2)上海清算所将在基金违约后启动债券借贷机制,为守约方完成债券结算。若当日上海清算所融券不足,则按照事先公布的指令规则选择延期付款人,并按日支付违约金。

(三)违约清算会员或非清算会员应在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前全额补足违约债券。若应付债券部分补充,上海清算所将按照剩余资金缺口的一定比例(大于100%)冻结其应收资产。

(四)违约清算会员在规定日期和时间前将违约债券和违约金全额支付至指定账户的,上海清算所将解除其相应冻结资产。同时,向借款机构或逾期付款人偿还相应债券,并支付信用费或违约费。如果违约债券和违约金未得到补充,上海清算所将启动后续违约清算处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资产和抵押品的市场出售、交易的清算拍卖、强行平仓等。

(5)待处置资产全部处理完毕后,出售处置资产所得资金将偿还给授信人/延期交割方。

第三十条 综合结算会员违约的,违约综合结算会员应当配合上海清算所开展违约调查,并提供客户未履行合同的证据;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则视为所有客户均已履行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上海清算所按照下列程序完成保证金违约清算:

上海清算所将根据保证金缺口每日向清算会员收取违约金。同时,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情况采取书面警告、暂停净额债券业务、强制平仓、终止清算会员资格、司法诉讼等措施进行后续处理。

综合结算会员代理结算业务违反保证金规定的,上海清算所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其业务资格。

第三十二条 结算会员违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违约结算会员承担。违约结算会员未按要求缴纳的,上海清算所将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保证金、清算基金和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 参与净债券业务的结算会员应当向上海清算所缴纳保证金,包括最低保证金、变动保证金和特殊保证金。本规则所称保证金是指用于净债券业务的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上海清算所对结算会员的自营业务计算自营保证金要求,对综合清算会员的代理业务计算代理保证金要求。

第三十五条 各类保证金比例根据债券历史价格波动情况和结算会员信用水平确定。上海清算所保留根据业务情况调整结算会员保证金比例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最低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按照上海清算所规定预先缴纳的现金、证券及上海清算所认可的其他资产。用于补偿结算会员违约时上海清算所处理违约时可能发生的损失。 。清算会员应确保其保证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最低保证金要求。

第三十七条 变动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按照上海清算所规定缴纳的现金,由上海清算所根据风险监测情况确定。风险监控指标主要包括清算会员净持仓、盯市价格、交易价格等。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结算有权要求结算会员及时补充保证金:

(一)结算会员资信状况恶化的;

(二)结算会员自营、代理业务净头寸按市值计算的损失超过保证金余额一定比例;

(三)结算会员自营、代理业务的资金净额结算量显着超过正常水平;

(四)提高保证金率;

(五)上海清算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海清算所可以通过主动扣除的方式从结算会员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中扣除保证金。清算会员应确保在追加保证金通知规定的时间前备齐充足的相关资金。若因结算会员资金结算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上海清算所未能扣留保证金的,上海清算所将按一定比例向结算会员收取违约金,并有权采取暂停结算等风险管理措施。净额清算业务。

第三十九条 结算资金是指结算会员在参与净额结算业务前支付的现金,用于弥补结算会员违约时保证金不足弥补的损失。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相关指标的变化调整结算会员应缴纳的清算资金。

第四十条 上海清算所负责清算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设立清算资金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定期向清算会员公布清算资金资产。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清算资金规模。

第四十一条 结算会员参与净额结算业务前,应当按照上海清算所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最低保证金和结算资金,并按照规定按时足额追加保证金和结算资金。符合上海清算所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结算会员未按时足额缴纳最低保证金和结算资金的,上海清算所将暂停其净额结算业务,直至其足额缴纳为止;若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变动保证金,上海清算所将暂停接收其新的交易数据,直至全额缴纳。同时,上海清算所有权采取书面警告、收取违约金、甚至暂停其清算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是指上海清算所按照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偿结算会员重大违约损失和上海清算所金融市场清算业务活动相关的重大风险事故损失。

第四十四条 上海清算所使用未违约清算会员缴纳的清算资金和上海清算所风险准备金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损失的,将向违约清算会员追偿。

第四十五条 上海清算所有权按下列顺序动用风险准备金资源,弥补结算会员违约造成的损失:

(一)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保证金;

(二)违约清算会员缴纳的债券业务清算资金净额;

(三)未违约的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资金和上海清算所风险准备金的一定比例;

(四)非违约结算会员按照上海清算所规定额外缴纳的相关结算业务结算资金;

(五)上海清算所剩余风险准备金。

第四十六条 违约处理完成后,上海清算所将向违约清算会员追偿或/和债权,所得款项将用于冲减违约处理过程中使用的风险准备金和非违约清算会员缴纳的清算资金。违约清算会员。超出部分计入清算基金。

第四十七条 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缴纳的保证金、清算资金及其他业务资金实行单独账户管理,与上海清算所自有资金严格区分,并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资金已存入。确保您的资金安全。

第七章 代理结算业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综合清算会员可以接受非清算会员的委托,代为从事净额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开展代理清算业务时,应向上海清算所提出申请,并完成以下任务:

(一)与非结算会员签订《代理结算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上海清算所制定的必要条款,且不得与其相冲突。协议文本应提交上海清算所备案;

(二)向上海清算所报送代理的非结算会员信息,并提交代理结算相关材料;

(三)管理好代理机构人员和岗位,配备专人、专职岗位办理代理清算业务;

(四)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综合结算会员对其代理的非结算会员的资金和债券承担清算和结算责任。综合结算会员不得因非结算会员结算违约而对上海清算所造成违约。

第五十条 综合清算会员办理自营清算业务和代理清算业务应当分别缴纳保证金。综合结算会员不得挪用非结算会员的资金和保证金。

全面的清算成员应要求非清理成员按时全额支付利润。全面的清算成员收集的保证金资产必须遵守上海清算室的要求,并且不得低于上海清算室为全面清算成员设定的标准。

第51条全面的清算成员有义务与上海清算室对其代理机构清算业务的检查。

第52条全面的清算成员应根据法规建立和改善内部管理系统,保留有关代理机构清算业务的相关材料和信息,并为其所采取的非清算成员保留商业秘密。

第8章补充规定

第53条上海交换所为净债券业务提供付费服务。具体费用法规将分别宣布。

第54条上海清算有权根据实际业务发展调整各种相关时间或点要求和相关比率,并且将在公告后实施。

第55条上海清算室负责解释这些规则。

第56条这些规则应从颁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法规

在国内债券市场投资的海外机构的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通知

金融与税收[2018]第108号

2018/11/7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中非金融企业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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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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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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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投资者适用性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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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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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2日

关于发行“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投资者适用性管理的措施”

2017/7/1

公告修订债券交易和流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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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6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和国外外汇政府对海外机构投资的通知”

2020/9/2

关于发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用性管理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 60

202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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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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