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及其他请求支付货币案件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情形分析

2024-11-14
来源:网络整理

简介:这是一个常见、重要且复杂的问题。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改,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2022 年 3 月 22 日第二次修订)。 》(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办法》(2020年12月第二次修改)(简称“法解释[2020]1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 ”(简称“法复[1993]10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试图分析民间借贷案件以及其他需要金钱支付的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观点仅供读者批评和参考。

一、法律文章索引

1、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2、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与争议实际相关的地方。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4、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争议标的是货币支付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点。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

5、根据管辖协议,提起诉讼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协议规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

6、履行地点不明确,以货币支付的,应当在货币收款方所在地履行。 ——民法典第511条第3项

七、借款人和贷款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收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点。 ——法释[2020]17号第三条

八、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放款、偿还贷款和利息的义务。双方所在地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贷款人应首先转让贷款以履行其义务。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将贷款人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 ——发府[1993]10号

2. 实用要点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与借款人未约定法院管辖或者合同履行地、协议约定不明确时,原告不仅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所在地,但也可以选择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1、贷款双方对管辖法院有明确约定的,原告应当向约定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为“与争议实际有关的所在地”的法院。这些地点可以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参与合同履行或合同利益的第三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实际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实际履行地。 、合同约定的法人分支机构所在地等——参考案例:(201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管辖终字第105号、(201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管辖终字第144号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是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在地的法院,则该约定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参考案例:(202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管辖字第19号、(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管辖字第57号、(201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管辖字第110号

2、贷款人和贷款人约定“与争议实际有关地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原告应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3、借款人和贷款人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告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之一的法院提起诉讼。

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时,应特别注意:

(一)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但对合同履行地有明确约定的,原告可以向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规定。

(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纠纷没有实际联系的,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本案中,原告向合同约定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4、借款人和贷款人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或者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是有住所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民法典》第511条第3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法释[2020]17号》第三条均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地点的,合同履行或者协议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以货币支付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3]10号”中明确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为双边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负责放贷和偿还贷款及利息。支付利息的义务,贷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地点。根据借款合同,贷款人应首先转让贷款,从而履行贷款人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还应将贷款人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所在地应当认定为收款方所在地,即借款合同履行地;如果根据贷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协议无法确定法院管辖,原告除了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外,还可以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法院。

三、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民间借贷案件的条件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告所在地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具有管辖权:

1、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

2、贷款人和贷款人虽未约定原告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也未约定其他“与争议实际有关地点”的法院为管辖法院。即贷款人和贷款人未约定法院管辖或合同履行地点。 、协议内容不明确或者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4、关于原告的“所在地”和“住所”

《民法典》第511条第3项、法解释[2020]17号、法府[1993]10号使用了“所在地”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以及《民法典》其他条款均使用了“住所”的概念,本文认为两者在解决管辖问题上没有本质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居住地是指公民的户口登记地和公民经常居住地。住宅。是指公民自离开居住地至提起诉讼之日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点(不包括公民住院治疗的地点)。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是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5、其他需要给付金钱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所在地法院可以无管辖权。

1.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与出借人之间没有约定管辖或约定不明确的,主要因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特殊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前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法解释[2020]17号第三条、法府[1993]10号均对此有规定。例如,法解释[2020]17号第三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相关合同条款或交易惯例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接受币种。当事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又如发府[1993]10号)也明确规定“根据借款合同,贷款人应当首先转让贷款,从而履行借款人的义务”。贷方。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将贷款人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住所地被明确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建立了明确的认识。管辖权。但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以外原告请求给付金钱的合同纠纷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原告所在地法院可以无管辖权。

2.正确理解“争议标的是货币支付的,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是货币支付的,应当以货币支付当事人所在地为准。合同履行地。

在销售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等诉讼中,也存在请求支付或者返还货款、服务费、转让款的情况。付款等均以货币形式收到。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认为出卖人、承包商、调度人、转让人所在地为上述规定中的“收款方”,从而可以认定其所在地法院对其有管辖权。案件?

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实践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一般遵循“特征履行地”并结合“实际履行地”的判断原则,即根据规定确定程序法的内容和实体法的内容。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实体义务的履行地,而不是诉讼中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所对应的履行地。 ——参考案例:(2020)最高人民法院知民局终396号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针对的具体合同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包含金钱给付,但不应简单认定案件标的物为金钱给付,而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的合同义务。在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中,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派遣义务,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其劳务派遣服务费。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原告作为接收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的一方所在地可以确定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可以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案例:(2021)最高人民法院智民局终73号

现实中的合同大多是具有相互债务的双边合同。在任何一种双边合同中,都存在最能体现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来说,最能体现该类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应该是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而不是以货币形式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在事实性合同关系中,特征合同义务已经实际履行的,特征合同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参考案例:(2020)最高人民法院知民局终396号

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一方转让股权,另一方支付价款,双方均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应当为特征义务,并服务于合同的特征性义务。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特征义务是转让股权,因此股权转让发生地为合同履行地。 ——参考案例:(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管辖终字第54号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卖方已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对于合同约定的货物,原告(卖方)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合同的。该义务是货款支付,即双方争议的标的物是“货款支付”。原告作为收到货款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可以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买方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货款,而卖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交货义务,原告(买方)要求被告(卖方)返还相应的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此时,双方争议的标的是卖方因未足额交付货物而违反的合同义务,并非支付货款或支付违约金本身。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不应视为“受款人所在地”。处理合同纠纷也是如此。

3、其他请求给付金钱的案件,原告所在地法院可能无管辖权。

综上分析,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争议标的”是指合同具体内容中最能体现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应当以原合同中的付款义务为依据进行认定。合同。不能仅因原告的诉讼请求含有金钱内容,就认定本案争议标的是金钱给付。不应简单地认为原告是案款的收款人,其住所地是“受款人所在地”。

综上,除民间借贷案件外,其他需要给付金钱的合同纠纷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以原告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原、被告虽未约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包括但不限于原告所在地法院)对于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他们也没有明确同意。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或者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且确定原告所在地法院为“合同当事人所在地”时货币”的,还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项及法释[2020]17号第三条的规定。

判断“原告所在地法院”是否对此类案件有管辖权,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中“争议标的”的含义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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