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重要的通知:
接到海关总署通知后,9月底,上海海关将从现行的东方支付系统切换为新一代金融、海关、银行电子支付系统。东方支付系统即将停用。请各报关企业通知所代表的进出口企业尽快找到银行完成新一代金融、海关、国库支付系统的签约,确保切换后税款顺利缴纳。不影响清关时效。
该系统仅支持报关行纳税。所有纳税人均需提前与开户银行签订合同。转换后,除滞纳金在柜台缴纳外,其余税款由企业自行缴纳,否则在柜台缴纳。
上海海关已开始不再使用东方支付系统,其他海关也将很快效仿。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是海关总署基于“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开发的,以财政、海关、国库、银行横向联网为基础,借助国库TIPS信息传输通道,实现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新型税费支付系统,在海关内外网络、海关企业服务平台、国库和商业银行之间高效传输信息,实现税(费)入库(账)全程无纸化。该系统目前应缴纳的税费种类包括:进出口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征税、废弃电器电子资金、税款递延利息、滞纳金等。
随附的:
一、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问答
2. 新一代海关关税支付系统操作指南
3、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问答
什么是新一代支付系统?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由海关总署开发。它以财政、海关、国库、银行横向联网为基础,利用国库TIPS信息传输通道,实现海关税费电子化、“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 “新型税费支付系统,实现平台、国库、商业银行之间的高效传输,实现税(费)无纸化入库(账)。
为什么选择新一代支付系统?
(一)纳税更便捷
企业纳税时,不再需要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而是可以在“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一站式办理报关、纳税等通关手续,方便快捷,提高通关效率。此外,取消代扣代缴不仅简化了企业纳税流程,还提高了资金流动效率。
(2)货物放行速度更快
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实现扣税成功后,清关系统自动放行货物,加快货物放行速度。
(3)税单抬头更加灵活
利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企业可以灵活选择“收发货人”、“消费单位”、“报关单位”之一作为“税单打印抬头单位”(付款单位)。
新一代支付系统可以缴纳哪些税种?
该系统目前应缴纳的税费种类包括:进出口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征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税款递延利息、滞纳金等。
系统仅具有电子支付功能,不提供电子担保功能。必要时,企业可以通过集体征税的方式放行确定税额的货物。
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在使用“新一代支付系统”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自愿使用“新一代支付系统”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服务。
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通过“新一代支付系统”进行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的,应当遵守《新一代海税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操作规范》。
哪些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新一代支付系统?
通过海关总署技术联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并满足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新一代支付系统:
(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商业银行代理资金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法律法规,且不存在挪用或滞留海关税收事项;
(三)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技术,承认税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四)与海关、企业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五)符合海关网络连接、数据传输、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以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和管理规定;
(六)遵守海关总署的其他有关规定。
哪些进出口企业可以使用新一代支付系统?
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可以使用新一代支付系统:
(一)中国电子口岸互联网用户必须持有企业法人卡和运营商卡,并具备网上办理业务的条件;
(二)与海关、商业银行签署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三)遵守海关总署其他有关规定。
其他注意事项:
(一)新一代支付系统上线后,相关税(费)缴款凭证2-5联原则上暂停流转,1、6联保留原有流转方式。已开展税票印制改革试点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使用新一代支付系统的商业银行应保守进出口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海关有权终止其电子支付业务。
新一代支付企业侧具体操作流程
登录“单一窗口”或“互联网+”平台,分别使用法人卡和运营商卡注册账户。

打开“单一窗口”标准版门户(图1:门户),点击页面右上角“登录”二字,或点击门户上的“我想做某事”选项卡,选择对应区域,进入统一登录界面,选择“卡介质”即可使用IC卡或IKey登录(图2:“单一窗口”标准卡介质登录)。
(图1:传送门)
(图2:“单一窗口”标准版卡介质)
使用法人卡签订合同
(一)承包企业登录“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选择签约关区和银行,填写支付账户等信息,发送承包申请;
(二)海关、银行分别核实企业及账户相关信息后,确认签署,三方协议生效。
分为四个步骤:打开三方协议信息(图3)->签约关区(图4)->签约银行(图5)->签约完成(图6)
(图3:三方协议信息)
(图4:三方协议签署-签约区)
(图5:三方协议签署——签约银行)
(图6:三方协议签署——签约成功)
使用法人卡授权运营商卡进行支付功能
“关区”和“协议”通过法人卡分配给操作员卡(图7-9)。被分配“关区”和“协议”的操作员可以进入纳税(操作员)界面。您可以查看对应关区的税单数据或对应的三方协议,并进行纳税操作。
(图7:业务权限授权)
(图8:关区划分)
(图9:分配协议)
使用操作卡登录、查看税单信息、纳税。
纳税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进入纳税界面(图10):
(图10:税单缴费界面)
第二步:在图10的税单缴费界面中查看一条未缴记录,点击白色的“直接缴费”按钮,根据提示选择“缴费单位”(图11)和“协议编号”(图12) 。 ):
(图11直接付款-选择付款单位)
(图12直接付款-选择协议号)
第三步:确认付款(图13):
(图13:直接支付-确认支付提示)
放行报关单
海关系统将企业确认的扣税请求发送给银行,银行在企业对应的支付账户中扣税;银行成功扣税后,将结果反馈至海关系统,系统自动对税单进行核对和标注。备注后,报关单将自动发放。
简单来说,整个流程就是“签名-授权-付款”。缴税成功后,报关单将自动发放。是不是非常方便快捷呢?现在就去尝试一下吧!
相关海关公告:
2018年第74期
为进一步提高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缴纳海税的便利性,提高税款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7月起在全国推广新一代海税电子支付系统2018年12月1日(以下简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通过财政、海关、国库、银行横向联网,实现海关、国库、商业银行等部门之间海关税费信息的电子传输和税款的电子存储。
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

系统目前应缴纳的税费种类包括:进出口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征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金、税款递延利息、滞纳金等。
二、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自愿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应遵守《新一代海税税费电子支付操作规范》 ”(见附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并通过海关总署技术联调试验和业务功能测试的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商业银行代理资金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法律法规,且不存在挪用或滞留海关税收事项;
(三)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技术,承认税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四)与海关、企业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五)符合海关网络连接、数据传输、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以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和管理规范;
(六)遵守海关总署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一)中国电子口岸互联网用户必须持有企业法人卡和运营商卡,并具备网上办理业务的条件;
(二)与海关、商业银行签署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三)遵守海关总署其他有关规定。
五、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商业银行应当保守进出口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海关有权终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的电子支付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新一代海税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海关总署
2018 年 6 月 27 日
附录
新一代海税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保障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规范海关、电子口岸、商贸等部门的运作,制定本规范。银行和企业。
第二条 符合相关条件并通过海关总署技术联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的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第三条 符合条件并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与海关、商业银行签订电子合同的企业,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第四条 海关、直属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
海关直属财务部门负责维护海关业务系统中的地方代理库银行和账户信息,确保海关业务系统中的电子信息与实际账户信息一致。
第五条 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化审核后,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税(费)信息至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将签约企业税(费)信息发送至“单一窗口”以及“互联网+海关”平台。
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查询税(费)信息、发送税(费)扣减指令。企业发出扣税指令后,税单在“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中标记为付款处理。
第六条 海关业务系统收到电子口岸转发的企业税(费)扣税指令后,自动在税单上设置“新一代电子支付”标志和征收起始标志,并发送扣税指令通过国库 TIPS 系统缴纳税款。银行。
第七条 银行根据TIPS系统转发的扣税指令进行扣税操作,并通过TIPS系统向海关业务系统发送扣税结果报文。
若扣税成功,海关业务系统将根据TIPS转发的扣税成功报文自动验证税(费)。核销人为“”,核销日期为银行实际扣款日期,纳税核销信息采用电子核验。口岸将其发送至“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
若扣税失败,海关业务系统将根据TIPS转发的扣税失败消息,自动取消税单的付款方式标记和征税标记,并向“单一窗口”和“统一窗口”发送取消付款报告。通过电子口岸打造“互联网+海关”平台。艺术。 “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将税(费)单缴费状态调整为缴费失败状态,企业可重新缴费。
第八条 采用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海关业务系统不允许人工核验、反单操作。
第九条 扣税成功且符合放行条件的,现场海关可以办理放行手续。
第十条 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号等文件试点印制《海关专用缴款书》改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报关单对应税单采用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的,海关业务系统只有在报关单中所有税单核对无误后,才允许对报关单进行复审。 。复核后,如果纳税数据发生变化,系统将生成退税、还款票据数据。
第十二条 新一代电子支付税(费)单未经审核的,业务系统不允许注销报关单。
第十三条 一张报关单生成多张税单的,企业可以全部选择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也可以选择新一代电子支付与场外支付相结合的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直属海关应当设立相应岗位,对参与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 银行应及时处理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各类电子指令。
第十六条 企业出现异常情况,可以通过互联网、热线电话等方式向海关、银行、中国电子口岸、“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提出协助调查请求。接到协助请求的部门应当确保企业处于正常状态。本着通关原则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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