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2999字。不信的话你可以数一数。
前言
连日来,受疫情影响,各行各业均面临不同程度的资金紧张。新房代理公司甚至面临上游开发商押金、下游渠道公司索要佣金的困境。收款变得尤为重要。然而,还款固然重要,合规更重要。近期,不少业内人士前来咨询。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第三方支付的问题,看看这种操作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一个常见的场景
渠道公司A代理了开发商B的房产项目,并签订了分销合同,约定A为B提供分销服务。后来,由于A公司能力很强,项目卖得很好,产生了数千万的佣金。双方合作完成后,B公司因营销费用紧张而无法支付代理费,遂与B公司、第三方C公司(实践中往往是电商公司或第三方企业)进行协商。 B公司的关联公司)向A公司付款。具体操作如下: 方法为:签订三方付款协议。合同中规定第三方C向A付款,A公司向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面对“甲方爸爸”的实力和自身的现金流问题,很多代理公司都没有选择但要接受,那么这种操作方式面临的具体风险有哪些呢?
1. 定义
“第三方代收代付”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渠道方或代理人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由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向渠道方或代理人付款,第三方接受的情况。发票由渠道方或代理商开具。健康)状况。
2、合规依据及合规要求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从增值税发票开具方的角度来看,开具发票的原则是“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流、劳务流和应税流”。服务”、“资金流”和“发票流”必须全部来自同一收款人。
(二)第三方与渠道方或销售商之间应当存在商业实质并存在合同关系。
(3)应保留所有合同履约文件。
三、监管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11月1日)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虚假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减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万元以下但不超过20万元的;谎报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不超过50万元;谎报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虚缴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缴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其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税款抵扣的行为,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允许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之一。虚假问题。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虚假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虚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税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立案追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第二条 新司法解释出台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解释》 《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法律》(根据发解[2002]30号文第三条实施规定,即:虚开税款五万元以上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万元。虚报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11月1日)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被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二)》(2011年11月14日)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开具虚假发票100张以上或者虚假发票金额合计超过40万元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后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11月1日)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虚报、不报税款,逃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用前款所列方式,对已代扣、代收的税款不缴、少缴,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多次而未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项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且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缴。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偷税漏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罚款的,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除外。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第五十七条【逃税案(刑法第201条)】逃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虚报纳税、漏报税款,逃避纳税,金额超过5万元且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的。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未缴纳应缴税款、未缴纳滞纳金或者未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逃税金额五万元以上并占10%以上的每种税种的应缴税款总额。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代扣、代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向公安机关立案后补缴应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
第九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凭证或者其他便利,造成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并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
第二十二条 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开具,所有发票应当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假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或者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二)允许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发票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虚假支付数额超过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开具发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A公司和第三方C公司均面临因第三方不一致而开具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以及让他人开具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风险。商业运作。 B公司基本规避了相关风险。
疫情之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困难,任何一笔资金都可能影响另一个公司的生存。
尊敬的A公司: 还款固然重要,合规合法更重要!
尊敬的B公司: 按时付款,我们一定能共同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