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受理前欠税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受理后不属于破产债权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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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欠税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除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自滞纳金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0.05%的滞纳金。欠税和滞纳金的债权性质根据发生时间的不同而不同。截止时间为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未缴纳税款而滞纳的税款属于普通债权,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税率。根据支付金额,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未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1. 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未缴税款而逾期付款属于普通债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欠滞纳金应当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1、欠税款和滞纳金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自逾期纳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0.5‰的滞纳金。征收滞纳金的期限为实际缴纳或结清税款的期限。但同时,《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息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两条法律之间存在冲突。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债权的利息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就停止计算。因此,停止计息的规则应适用于惩罚性滞纳金。仅仅因为名称不叫利息并不意味着您可以规避停止利息应计的规则。

2019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进一步对接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明确欠税滞纳金按照日期计算以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时为期限。

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不得自逾期纳税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税款0.05%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滞纳金征收起止时间,由法律和法规规定。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规定的纳税期限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征管问题:(1 )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 报告期内,向经理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下同)、滞纳金和罚款。特别税收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报告。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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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由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申报。其中,企业所欠滞纳金和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息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

2. 欠税额和滞纳金金额不得超过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区税务局诉南京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明确,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税款数额: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12月14日,法院作出(2015)江宁商破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2022年7月25日,某公司经理向某税务局出具《情况说明》称:2009年,某公司因找不到账簿,导致审计、催收困难。随后,某税务局审核了某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2022年8月11日,某税务局向某​​公司申报索赔,称:索赔总额为0.24元,含税费0.61元及滞纳金。支付费用0.63元;缴款期限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破产受理为止,共2023天,按每天5万计算的滞纳金为0.63元。 2022年8月31日,公司经理出具《债务申报初审函》,认为滞纳金罚款不能超过税款本身,最终确认债权总额为0.22元(含0.61元)。税本金0.61元,滞纳金0.61元(滞纳金包含在一般债权参与分配中)。管理员不会确认超出的3950.02元。

(二)裁判要点:

税务机关对逾期税款征收滞纳金的行为,是为强制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采取的行政执法行为。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金额不得超过税额。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超过税额的部分不能被视为普通债权。

(3)结论:

滞纳金是税务机关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的除纳税义务外的一项费用。目的是督促纳税人履行依法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行政执法法明确规定滞纳金实行行政强制。方法之一。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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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的方式: (一)加收罚款或者滞纳金;

因此,加征税款滞纳金是税务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也有特别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收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缴纳金钱义务的数额。

综上,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时,应当遵守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货币缴纳义务数额的规定。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公平清算的原则。企业破产程序应当公平解决债权和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税收,一方面,必须在破产程序中作为税收债权进行申报和确认,集中解决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必须依法审查税收、滞纳金等,以实现破产法下债权和债务的公平解决。如果对滞纳金不实行上限,将导致滞纳金过高,影响破产程序中的公平清偿。因此,滞纳金不得超过税额,超出部分不能被视为破产债权。

2、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未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迟缴税款申请确认行为的批复》法解释[2012]9号——税务机关关于确认问题破产企业逾期缴纳税款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因逾期缴纳罚款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根据《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逾期缴纳税款的,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因未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清偿到期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书的滞纳金和滞纳金的,加倍处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就未清偿的债权所产生的滞纳金金额包括因债务人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和双重付款。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的,逾期缴纳劳动保险费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未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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