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破产申请的南京甲公司,2022 年税务局申报债权引争议

2024-11-15
来源:网络整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法院裁定受理南京A公司破产申请。2022年7月,A公司经理向南京市某区税务局出具声明:A公司在审计、催收账务方面遇到困难。 2009年因为账本没找到。随后,税务局对A公司2009年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核实。2022年8月11日,税务局向A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额为0.24元,其中税金0.61元,税金0.63元。元滞纳金。 2022年8月31日,A公司经理出具《债务申报初审函》,认为滞纳金费用不能超过税款本身,最终确认债权总额为0.22元。对于超过税本3950.02元的部分,经理不予以确认。税务局随后将案件提交至南京市地方法院。南京市一区法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2)苏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确认税务局因A公司逾期所欠税款3950.02元逾期缴纳破产债权。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法院的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税务机关为强制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收取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一种方式。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和计算标准。关于滞纳金问题,《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该行为,必须遵守滞纳金的数额。超过货币支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应当依法适用。据此,二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驳回税务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公布后,有人士指出,税收滞纳金与行政执法法规定的滞纳金性质不同,应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本案判决不当。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的问题。

关键问题是滞纳金罚款是否可以超过本金

(一)滞纳金的性质是什么?

滞纳金罚款能否超过本金的关键问题在于滞纳金罚款的性质。实践中,对于滞纳金罚款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滞纳金本质上是利息,有补偿功能。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未按时缴纳税款或未按时缴纳税款、占用国家税款而缴纳的一种补偿。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漏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1号,已失效)指出:“滞纳金不是罚款,而是欠税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内不缴纳或者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自逾期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征收滞纳金。”也有观点认为,逾期纳税属于行政处罚,具有惩罚性。原因是,滞纳金的年化利率为18.25%,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惩罚性明显。此外,还有人认为,迟缴税款是一种执行罚金,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缴款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这是一种强制手段,督促他们履行义务。同时,滞纳金比例高于民间借贷保障利率上限,表明其对占用资金具有一定的补偿性。

企业支付的税收滞纳金_支付的税收滞纳金_企业支付税收滞纳金应该计入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都倾向于认为滞纳金属于执行罚金。国家税务总局编制的《关于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采取增加经济义务、作出法律规定、同时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督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滞纳金是一种强制执行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其起草的《行政强制法解释》中也指出,“处以罚款或者滞纳金,理论上属于执行罚金……我国的执行处罚主要是针对不履行罚款和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等货币缴纳义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法研究组在其《关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也明确指出,“所谓滞纳金,是指超过《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缴费期限向缴费人征收的费用。税费规定。具有惩罚性的一种缴纳……《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滞纳金的标准,例如第三十二条规定……”。由此可见,滞纳金罚款是一种执行罚金,具有惩罚性。当当事人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时,将增加其财务义务并鼓励其尽快履行。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执法法应当如何适用?

有人认为,《税收征管法》是特别法,《行政执法法》是一般法。当法律适用发生冲突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滞纳金罚款应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因此,滞纳金费用可能会超过本金。但有相反观点认为,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是2001年修订的,而《行政执法法》是2012年实施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法律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同。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此外,还有人指出,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是旧的特别规定,而《行政执法法》是两项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不一致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除上述讨论外,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和法院对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的问题也持有不同的态度。

争论: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一)部分税务机关和法院认为滞纳金罚款可以超过本金

湖南省税务局在线回应纳税人提出的“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的问题滞纳金本质上属于税收行为,并非《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追加罚款、滞纳金”,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可以超过应缴税款。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也回应称,滞纳金属于税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两者都不是《行政执法法》规定的“追加罚款、滞纳金”。因此,两者都可以超过所欠税额。深圳市税务局也持同样观点,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没有规定上限,可能会超过本金。此外,实践中,部分法院也认为滞纳金罚款可以超过本金。例如,深圳市高新区开发建设公司诉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不服税收行政强制措施上诉案((2014)深中发行终字196号);海南雅客影视节目制作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地税局第一稽查局其他行政行为案((2017)琼0106行初2号)等

(二)部分税务机关和法院认为滞纳金不应超过本金

支付的税收滞纳金_企业支付的税收滞纳金_企业支付税收滞纳金应该计入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辽市府决字[2019]5号)规定:“辽市地方税务局税字[2017]204号维持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税费滞纳金的处理决定,按每次税费的实际缴纳日期计算,滞纳金为:按日加收滞纳金的0.5%,直至实际缴纳税费之日止。根据《行政执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以一次为限。主要税费的时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山税务局[2021]1088号)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减缴税款自滞纳金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0.05%的滞纳金。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支付义务的金额”。实践中,也有一些法院支持滞纳金罚款不得超过本金的观点,比如开头提到的司法案例;又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19)鲁01民终4926号)等。

(三)概要:滞纳金罚款不得超过本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的,不得补缴欠税款。”自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0.05%的滞纳金。”该条仅规定可以收取滞纳金,但没有规定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滞纳金。一般法《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收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应当缴纳货币义务的数额”。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实施的通知》(国税发[2011]120号)中还明确指出,“新增规定‘ 《行政执法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追加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缴纳货币义务的数额。 。 《税收征管法》没有相应规定。由此可见,关于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的问题,《税收征管法》与《行政执法法》并不存在冲突。因此,可以援引《行政执法法》申请滞纳金。

此外,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在当前税收法治背景下,应妥善平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滞纳金不超过本金,既激励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又避免当事人承担过多的财务义务,在税收征收管理与保护纳税人权益之间形成平衡,实现与现代化目标相一致的税收治理法治化。

华水学院~重点培养“税务+法律”复合型专业人才。是中国税务律师的摇篮。目前拥有200+专家讲师、500+精品课程、30+城市合作伙伴。致力于为教师、企业财税人员、税务干部等提供律师、税务人员等建立了从线上到线下集培训、咨询、业务合作为一体的综合性涉税培训和服务平台(点击“阅读原文》左下角进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