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财发〔2000〕207 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及相关通知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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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财发[200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工程局、双领导口岸及所属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了《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1992年第42号部令同时废止。

2000 年 4 月 21 日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确定新增资产价值,充分体现投资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交通运输部门的情况。

第二条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公路、水运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竣工决算报告是评价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效益、反映建设成果的文件。它是确定交付使用的财产价值和办理交付手续的依据。

建设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存储。项目竣工后,必须组织工程技术、规划、财务、材料、统计等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编制项目竣工报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编制决算报告。

第四条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未编制决算报告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竣工决算报告应当根据下列文件和资料编制: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或调整概算、设计变更、开车报告等文件;

(二)历年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经审查批准的以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五)历年财产物资、统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审计、环境保护等情况;

(六)工程质量鉴定、检验等有关文件和工程监理相关信息;

(七)施工企业交接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经济资料;

(八)建设项目配套产品、简单调试、试运行(生产)、重载调试等基本建设收入的财务信息;

(九)相关征地拆迁信息(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确认;

(十)其他有关重要文件。

第六条 决算报告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决算报告封面、目录;

(二)工程竣工示意图;

(三)填写决算报告说明;

(4) 填写决算表。

第七条 竣工决算报告的说明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及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过程和项目管理中的重大事件和经验教训;项目投资支出和财务管理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重大会计事项、财产物资清算、债权债务清偿处理原则;基础设施结余资金、基础设施收入等的交接和分配;分析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等);项目遗留问题等

第八条 决算竣工报告的格式分为决算审批表、项目概况专用表和财务综合表。

(一)竣工决算审批表(交建竣工1表)

(2)项目概况专用表

1、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表(交通建设竣工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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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桥梁、隧道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表(交通建设竣工表2-2表);

3、内河航运建设项目项目概况表(交通建设竣工表2-3);

4、港口(码头)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表(交通建设竣工表2-4);

5、其他建设项目项目概况表(交建填写表2-5);

(3) 一般财务报表

1、建设项目竣工财务报表汇总表(交通建设竣工表3-1);

2、资金来源状况表(交建建3-2表);

3、基础设施支出及拟核销转出投资明细表(交通建设竣工表3-3);

4、工程造价及预算执行情况表(交通建设竣工4表);

5、利用外资表(交建建5表);

6、基本建设项目交付资产总清单(交建填写表6-1);

7、基本建设项目交付资产明细表(交建填写表6-2)。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类型分别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公路建设项目、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港口(码头)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能归类的建设项目。以上四类。准备决算报告时,必须填写专门的项目概览表和此类项目的全套一般财务表格。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竣工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概算所列投资额或者竣工工程的实际情况估算投资支出,并纳入决算报告。但竣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第十一条 纳入决算报告的基本建设收入、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等财务问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各类账务、材料、财产、债权债务、投资资金、报废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竣工资料清晰、账目清晰。持续的。各类材料、物资、设备、施工机械等必须逐项清点核对,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不允许任意挪用。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编制的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报告。未经竣工验收委员会批准,不得提交最终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部属一级单位签字后报部备案(一式四份)。

决算报告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提交。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正式交付时间,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认真负责编制报送决算报告并按时报送的,可以受到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的表彰。未按照本办法编制并报送竣工决算报告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建设资金拨付和新项目审批,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编制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说明

1.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封面。

一、“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2、“建设项目名称”填写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注明的项目名称。

三、“建设项目类别”是指“大中型”或“小型”。

4.“建设性质”是指建设项目属于续建、新建、改建、搬迁、恢复建设等。

五、“本级”是指中央或地方本级建设项目。

2.填报决算审批表(交建填报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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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一级单位签署后报部备案(一式四份)。

3、建设项目概况表(交通建设项目表2-1、2-2、2-3、2-4、2-5)。

1、开工、竣工日期按实际开工、竣工验收日期填写。实际开工日期与批准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2、表中初步设计及调整预算的批准机关、日期、文件号按以往批准文件填写。

3、表中有关工程设计、概算、决算等指标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决算等确定的数字填写。

4、表中“投资总额”根据批准的概算和调整预算金额以及累计实际投资额填报。

5、表中“基础设施总支出”是指建设项目自开工至竣工所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务院批准的《基础设施投资表》有关数字填报。历年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6、表中所列项目的主要特点、主要完成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统计数据填写建设单位资料、施工企业提供的相关成本核算资料。 。

7、“主要收尾项目”填写项目内容及名称、预计投资额、竣工时间等。收尾项目内容较多的,可补充“收尾项目明细表”。这部分工程的实际费用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估算并说明。竣工后,决算不再调整,但应按照规定程序报告项目最终执行结果。

8、“工程质量评价”填写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评估的单项工程质量评价和项目综合评价结果。

4、财务报表摘要、资金来源表、拟核销和转出投资的基础设施支出明细表,反映已竣工项目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项目完成。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汇总财务报表(交通建设竣工表3-1)。

1、表中“交付资产”、“基础设施拨款”、“项目资金”、“基础设施贷款”等项目,填报从开工到竣工的累计数。上述指标是根据历年核定的年度基本建设财政情况确定的。汇总列出当年竣工决算和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资本资产负债表中相应项目的数据(包括预计竣工项目数)。

2、表中其余项目反映办理竣工验收时的余额,按竣工年度财务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期末余额填报。

3、占用资金总额应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4、补充信息中的“基础设施投资贷款期末余额”反映了清偿时尚未偿还的基础设施投资贷款笔数,应根据“基础设施投资贷款”期末余额填写基金当年竣工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贷款”“期末金额”按填报年度资金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生产单位投资贷款”项目期末金额填写; “基建余额资金”反映竣工时剩余资金,应根据竣工财务决算表中相关项目填写计算栏目。

5、基础设施结余资金的计算。基础设施结余资金=基础设施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储备+基础设施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待抵扣的基础设施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二)资金来源状况表(交建建3-2表)。

本表反映了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分配情况。表中基本建设拨款、项目资金、基础设施投资贷款等资金来源信息以历年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竣工当年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为准。填写资本资产负债表中相应项目的数据(包括预计竣工项目数)。

(三)基础设施支出及拟核销转出投资明细表(交通建设填表表3-3)。

1.“待核销的基础设施支出”是指河道清理、航道疏浚、补贴群众绿化、水土保持、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非经营性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投资支出不能形成资产的项目。

2、“转出投资”是指非经营性项目为配套项目建设、产权不属于本单位的专项设施的实际成本。应按规定内容逐项填写。

5、工程造价及预算执行情况表(交通建设竣工4表)。

1、本表反映工程实际建设成本和总成本,以及预计节省投资和预计一次性节省投资,应按预计预算项目或单项工程(费用项目)填写。

2、摊余投资按照单个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比例分摊至各个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不分配至递延投资。

6.利用外资表(交建建5表)。

本表反映建设项目利用外资情况,按利用外资支出项目填报。应说明初步设计批准时的汇率、核算汇率、竣工时的汇率以及外资贷款的转贷金额和转贷单位。相关表中外币折算人民币时,均按项目竣工时的汇率计算。

七、交付使用资产总清单和交付使用资产明细清单。

1、交付使用资产总清单各栏目数字按照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相应项目的数字填写。交付的资产明细表作为建设单位管理的项目资产,无需纳入报送的决算报告。其具体格式可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进行修改。

2、交付使用资产总额中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项目的合计金额应与已完成财务报表中交付使用资产的对应数字一致。

(以上时间表省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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