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国家生态环境局,各地方、州、市生态环境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界定程序规定》已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守。
2019 年 11 月 13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重大变更认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影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评价,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统称。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内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的界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化,建设单位不得变更。准确一点。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变更,应当对建设项目的重大变更进行界定。
第五条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属于重大变更:
(一)生态环境部或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的不属于重大变更的产业建设项目重大变更清单;
(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投资金额等发生变化,但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实际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的;
(3)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建设内容有部分变化,但新规划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不良环境影响。即:产能增量不超过10%,建设地点调整在原厂址附近,调整总体布局,调整部分生产工艺工段,且不产生新的环境敏感项目点、污染物排放或生态破坏,以及原有环境敏感点的敏感性增加。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界定建设项目重大变更:
(一)国家、自治区公布建设项目重大变更清单的行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比对清单或者委托技术单位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更的方式来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更;
(二)产业建设项目没有重大变更清单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界定或者委托技术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界定原则界定,并负责定义结果;
(三)建设单位或委托技术单位不能准确界定、界定结果有争议或者界定结果影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应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按照现行分级审批规定是否属于重大变更。申请定义。
第七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和处理涉及建设项目的重大变更:
(一)认为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进行划定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二)有确凿证据表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单位错误将重大变更界定为非重大变更并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查处。
(三)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无法现场判断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单位界定的非重大变化结果是否准确的,应当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有审批权。
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界定并向进行现场检查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书面反馈。
进行现场检查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在收到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界定结果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提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认定结果有重大变化的,负责现场检查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与法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重大变更界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重大变更认定申请文件一份;
(二)申请认定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的说明材料(以下简称说明材料,纸质版两份,电子版一份)。说明材料应当详细说明企业的性质、规模、选址(或路线选择)、平面图(或布线)、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改变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的原因、具体情况以及经批准的环境情况。影响评估。文件中项目建设内容的异同,以及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产污排放因子、产污排放数量和环境影响的变化情况。说明材料可按照《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界定申报说明编制指南》(见附件)编制。
第九条 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能够认定重大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重大变更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单位,并对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提出建议。要求;无法准确界定是否重大变更的,可以在收到建设单位重大变更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专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审查。
评审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专家意见或者评审意见。
专家意见或评价意见应当包括:对组织情况的审查;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结论以及下一步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专家意见或评估意见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界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提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第十条 属于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权审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于未确定为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完善“三同时”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纳入竣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并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一条 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建设项目重大变更认定费用,不得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收取费用。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对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的界定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重大变更认定申请说明书编制指南
建设项目重大变更定义申请书编制指南
一、选题原则
根据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变化、环境特点以及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选择以下全部或部分但不限于以下主题,编制《申请说明材料》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的定义”。
2. 准备格式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或变更的背景

1.1 项目调整或变更原因
1.2 项目调整或变更的必要性
1.3 项目调整或法律法规政策变更的合规性分析
1.4 项目调整或环保技术变更的可行性论证
2、项目调整或变更情况概述
2.1 项目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情况和要求
2.2 项目调整或变更前的项目建设内容
2.3 项目调整或变更后的建设内容
2.4 项目调整或变更前后对比(列表说明)
(2)项目调整或变更的环境影响评价
1、项目调整或变更后的环境质量
2、项目调整或变更后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变化
3、项目调整或变更后污染产生及排放情况
4、项目调整或变更后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5、项目调整或变更后环境影响分析
六、项目调整或变更后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
(三)结论
基于上述情况,根据重大变更的认定原则,明确项目变更是否属于重大变更以及是否会影响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
(四)意见和建议
1.对建设项目后续环境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其他有关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