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应当将合同技术的改进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在现有专利的基础上作出实质性技术改进的,知识产权属于改进方,另一方享有优先许可使用该技术的权利。 ;改进技术在申请专利之前,对方应当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将改进技术公开或者转让(许可)给他人。甲乙双方共同改进的知识产权属于双方。
点评:该条款对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的约定,符合“谁创造者拥有”的原则。改进的一方有义务及时通知另一方。以技术秘密形式告知对方的,对方必须承担保密义务。一方对向另一方通报的技术信息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另一方不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专利拥有独占许可权。
2、本合同有效期内,专利维持费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未及时缴纳专利维持费,导致专利无效,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乙方和丙方承担一切损失。
3、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按时缴纳专利使用费且在收到乙方书面催告函后10日内未缴纳专利使用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合同或单方变更许可。使用方法及范围,乙方提出单方终止合同后,甲方不得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的专利技术。甲方缴纳的专利使用费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备注:本合同中的专利权属于乙方,但约定甲方支付专利维护费,该费为年费。甲方未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导致专利无效的,甲方须承担全部责任。该内容不应在违约条款中规定。所谓违约,就是先有约定,不履行合同就视为违约。合同条款未约定的,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873条规定,甲方作为被许可人未按约定缴纳使用费的,应当按照约定补足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甲方未按约定补足使用费或支付违约金的,应停止实施本合同约定的专利,返还已交付的技术资料,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第3项没有规定违约金,也没有规定技术资料的返还,因此违约责任不明确。也就是说,该条第3项规定的违约责任与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第十条 专利无效、侵权的处理
合同有效期内,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专利权终止或宣告无效,或者故意损害对方专利权,或者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并终止合同。无主观故意导致专利无效的,乙方、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发现合同外其他方侵犯本合同专利权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合同其他方。若合同外任何一方指控甲方技术侵权,乙方、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宜。
点评:本条第一段区分了两种情况:专利权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专利权人没有主观故意的,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承担责任。法律责任。第二条约定是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及时通知,以便及时停止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略)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略)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本合同一式九份,三人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本合同条款如需变更,须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存在第九条违约行为的,按照约定执行。
本合同经三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2035年6月6日。
评述:本合同是实施专利权的许可合同。经三人代表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发明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止。
第十四条 特别协议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两年内不能实施专利成果产业化的,乙方有权撤销或变更甲方的独占许可权。
点评:一般情况下,甲方为实施该10项专利而向乙方取得实施许可,约定的专利实施许可费一次性缴纳,与该批次专利的实施效果无关。不排除一些当事人出于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的目的,可能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而不实施该技术,从而达到以小钱赚大钱的目的。本协议是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02
案例分析
本合同双方法律关系、折算方式及税收优惠政策分析如下:
1.法律关系分析。该合同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如图1所示。A公司作为甲方,是成果Y的被许可方,B大学作为乙方,是成果Y的所有者,C团队是成果Y的代表。成果Y的完成者。A公司与发明人团队签订技术持股合同,发明人团队成为A公司的投资者; B大学以排他实施许可的形式向A公司许可专利权,B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向A公司许可专利权。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对发明人团队给予现金奖励,发明人团队将获得的现金奖励投资于A公司。上述法律关系:甲公司作为本合同甲方,分四期向乙大学独家支付专利权使用费600万元; B大学作为本合同的乙方,获得Y成果许可收入的20%。 %,并必须提供技术资料、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等;丙方并非Y成果的权利人,但享有Y成果80%的许可收入,并将该收入投资于A公司,获得A公司股权。
图1 本合同法律关系
2、改造方法分析。该合同是实施专利的许可还是基于专利使用权的投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许可、有价投资等六种方式。本合同是以专利实施许可形式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向B大学缴纳专利使用费600万元,属于科技成果许可方式。 A公司向发明人团队支付股权,似乎是基于专利使用权。投资。发明人团队并非本合同标的物的专利权人,不能作为该10项专利权的投资主体。而且,专利使用权不是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能作为知识产权使用。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价格。在这份合同中,发明人团队获得了B大学的现金奖励,然后用奖励投资了A公司。这两个行为是先后发生的,而不是同时发生的。因此,虽然发明人团队根据该合同获得了A公司的股权,但由于发明人团队以现金出资,因此不能视为价格投资方式。

3.税收政策分析。本合同以专利许可的形式签订。专利许可收入3000万元。 B大学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获得3000万元。专利许可收入1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B大学按照其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给予发明人团队2400万元现金奖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科技人员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成果》(财税[2018]58号)规定,科技人员可享受“按揭减免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的政策,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这份合同,B大学实际获得的专利许可收入为600万元,只能在600万元的专利许可收入基础上减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发明人团队获得的2400万元股权收益是由B大学收到的2400万元现金奖励进行投资,该现金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并以税后所得进行投资。发明人团队获得股权收益2400万元,税后现金也进行了投资,因此股权收益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不能享受股权奖励递延所得税优惠政策。 B大学因无法提供财税[2018]58号文件规定的材料,也无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现金奖励信息公开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规定现金奖励信息不实,难以享受财税[2018]58号规定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4.技术收益评估。如果B大学以此合同申请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B大学获得的专利许可费由3000万元改为600万元。丙方并非专利权人。其获得的2400万元股权能否注册为技术型?收入?
这份合同看似比较简单,却省去了2400万元的现金支付环节,还漏掉了中间手续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而影响了技术合同的登记备案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好处是一定程度上减轻了A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但问题是增加了发明人团队的税负。
03
相关建议
无论当事人如何支付技术转让费或许可费,都必须充分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是否能够享受税收政策,这将导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税收负担。本合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签订:
1、A公司与B大学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B大学获得3000万元的许可收入后,将其中的80%即2400万元现金奖励给发明人团队(假设交易费用、税收等全部为零)。发明人团队获得2400万元现金奖励后,在享受财税[2018]5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后,用税后收入购买A公司股权。A公司与A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发明人团队,约定发明人团队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A公司或以转让A公司现有股东股权的方式入股A公司,并商定股权转让价格,然后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股东及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B大学将此合同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定技术收入为3000万元。
2、B大学先将10项专利权中的80%给予发明人团队,并变更专利权人为B大学与发明人团队按20:80的比例共享。 A公司与B大学及发明人团队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B大学将其20%的专利权许可给A公司,并分四期收取许可费600万元。发明人团队将其80%的专利权许可给A公司,A公司将许可费折算为股权。将A公司股权支付给发明人团队,并办理股东及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B大学专利许可收入300万元,可享受减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虽然发明人团队不能享受财税[2018]58号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发明人团队取得的股权应作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税负不增加。 。 B大学与发明人团队共同利用该合同向技术合同认定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核定技术收入为3000万元。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B大学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发明人团队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差不大。
3、从本合同条款来看,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更有利于这10项发明专利的实施。独占许可与专利转让的唯一区别是前者不改变专利权人。但A公司取得专利权更有利于这10项专利的实施及其价值的实现。 B 大学保留这 10 项专利的所有权,并禁止再许可,但这是没有必要的。
本案仅分析该合同的条款及其法律关系。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从有利于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来看,该合同仍有优化的空间。
吴守仁,上海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本文发表于《科技中国》2023年第4期。本文表达的观点不代表主办单位立场。
编辑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