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相关工作通知的详细内容

2024-11-16
来源:网络整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加强工作的意见》

“.

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

《关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 财 [2018] 87号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京市、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局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为

全面贯彻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定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联合激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守信与失信联合惩戒加快社会诚信建设》(国发〔2016〕33号),我委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加快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定红黑名单认定和实施监管意见

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对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的责任,结合已有的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研究制定关于实施红黑名单认定和监管的相应意见已签署和将要签署,明确了该部门主管(监管)领域内红名单和黑名单名称(以下简称“标准”)的统一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制定实施意见的程序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

II. 组织红名单和黑名单的指定、发布和更新

信用体系建设汇报材料_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网站工作总结_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报告

请联席会议会员单位组织指导县级以上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按照标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红黑名单。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标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红黑名单。在已签署联合惩戒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地区,第一批红黑名单应在 2018 年 3 月底前发布。尚未签署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地区,应与合作备忘录同时发布第一批红黑名单。

三、加快签订信用联合奖惩谅解备忘录

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迅速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关于相关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红黑名单各部门(单位)、各领域奖惩措施。要认真落实已经发布的谅解备忘录,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更新和调整奖惩措施。对于尚未签署联合奖惩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地区,相关主管(监管)部门应在 2018 年 6 月底前签署合作备忘录,并同步出台支持性实施意见。

四、切实做好红黑名单信息分享和披露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的红黑名单及相关主体退出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归集,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依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将三个及以上不同重点领域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主体移送至“大数据警示名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发布预警。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有效期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请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五、建立红黑名单信息处理内部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联络人负责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下载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并及时在系统内共享,组织本系统有关部门对相关主体实施激励和惩戒。 以及收集有关联合信用奖惩效果的统计数据。建立红、黑名单信息内部异议处理机制,联络人员对本系统内实施信用联合奖惩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名单及时反馈认定部门(单位)。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于1月29日前将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反馈国家发改委财务司。

6. 推动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报告_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网站工作总结_信用体系建设汇报材料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主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真正发挥领导组织协调作用。做好联合奖惩合作谅解备忘录签订、红黑名单认定公布、重点领域失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信用奖惩案件归集、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等工作。 实施国家、地方联合信用奖惩措施。

七、认真做好联合奖惩案件归集有序公示工作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主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要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联合奖惩分制度建设,及时记录、统计联合奖惩效果,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的联合奖惩案例数量不低于国家层面认定的红黑名单数量的10%,典型案例在地方信用门户网站有序公布。每年通过省级媒体平台公示报道联合奖惩案例至少30件,及时总结推广辖区内城市信用建设的突出经验。

八、指导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开展信用修复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整改、积极自我完善的社会鼓励和关怀机制,支持失信行为个人通过志愿服务、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将信用修复与失信行为整改、信用承诺相结合。 和信用恢复培训。建立诚信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对“黑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信用修复培训。

联系人及电话:于丽彪

李德宏(传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一月 19, 2018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