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2024-11-17
来源:网络整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答

1、承包商能否以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

不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商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要求。民法典中留置权的适用仅适用于动产,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如果承包商扣留建设工程并拒绝交付,则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承包人可以优先获得建设工程价款补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4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2、如果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商可以向承包商追索工程款吗?

能。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价款的实际履行情况,对承包人进行折扣补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返还财产。以旧换新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对工程造价的规定给予承包人折扣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未通过验收的,承包人无权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折价要求赔偿。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损失,承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多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其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在工程价款上折让承包人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很难确定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请求按照上次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已由承包商投入使用。承包商能否以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不能。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移交日期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以下情况: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逾期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建设工程移交日期为竣工日期。

4、承包商要求承包商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的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后开始计算。保修期由发包人与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短保修期的,诉讼时效从法律规定的最短保修期届满时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以下情况: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逾期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建设工程移交日期为竣工日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请求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的;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为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

(三)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押金返还期限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为二年,自承包商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起届满。

承包商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商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短保修期为:

(一)房屋建筑的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中明确了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有防水要求的屋顶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及外墙的防渗漏,期限为5年;

(3)加热和冷却系统,由加热期和冷却期两个部分组成;

(4)电力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承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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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 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退还?

(一)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返还期限为约定返还期限届满之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未在约定期限内竣工验收的,返还期限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由双方约定。质量押金返还期限届满前;

(二)没有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返还期限为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的,返还期限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后两年内。自报告后九十天起两年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要求承包人返还施工费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的;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为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

(三)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押金返还期限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两年期自承包商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天后届满。

6、质量押金退还后,承包商是否还需要对其承接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承包商退还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商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7、质量押金返还期限届满时间早于法律法规关于保修期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届满时间。承包商可以要求法定保修期满后才缴纳质量保证金吗?

不能。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约定的为准。因此,双方可以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应早于保修期满。但是,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遵守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注:双方约定的保修期短于法律规定的最短保修期的,承包商在法律规定的最短保修期内不得拒绝承担保修义务。即双方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低于法定最短保修期的,该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八、发包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当事人以发包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发包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规划审批手续的未办理提起诉讼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的。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审​​批手续,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以承包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义务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规划审批手续。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维持,但合同发包人起诉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审​​批手续,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它。

9、承包人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工程竣工验收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合同有效吗?

无效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效:

(一)承包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

(二)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冒用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的;

(三)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建设工程分包或者违法分包而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规定并视为无效。

10、承包商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竣工验收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有效吗?

高效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承包商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竣工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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