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注意哪些问题?

2024-11-18
来源:网络整理

问题:

企业向个人借款时,所产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往往无法开具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回复:

企业向个人借钱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企业可以要求个人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式发票后,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提醒: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本化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支付的个人贷款利息属于债务红利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税率为20%;

(三)个人借贷资金取得利息收入的,应当缴纳增值税;

(四)如果该贷款是公司向股东贷款的,则支付给个人股东的利息须按照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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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用途必须是为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真实、合法、有效、不违法。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前提。

政策: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不得向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员工或者其他人员支付利息。 借款利息的支付,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按照同类利率计算的金额:同期金融企业贷款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集资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签订贷款合同。

因此,企业向职工借款并向职工支付利息的,符合上述规定的,该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鉴于目前我国金融企业具体利率要求,企业首次支付利息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同类贷款利率说明》同期金融企业”,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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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而发生的借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购建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后期通过折旧分期摊销。

(五)(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是指以借贷资金给他人取得利息收入的经营活动。各种职业所得和借款资金,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款项,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比例,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的,本期及以后年度不得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为:

(1)金融企业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公司向股东支付的利息金额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必须注意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是否超过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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